上思縣國土資源局位於上思縣縣城城西中華路19號,組建於2001年12月(由原縣土地管理局和縣地質礦產局合併而成)。局內設機構有辦公室、財務股、規劃利用股、執法監察股、地籍管理股、礦產資源管理股、糾紛調處股等七個職能股室。下屬單位有執法監察大隊、土地收購儲備整理中心、土地市場管理所、國土資源交易所、國土資源勘測規劃所、地產開發公司、礦產開發公司。全縣共有9個國土資源管理所,為縣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 我局負責全縣範圍內的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的保護、合理開發以及規劃利用與規範化管理。近年來,在縣委、縣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的直接領導支持下,認真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堅持物質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在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全體幹部職工的共同努力下,兩個“文明”建設不斷取得新成績。先後被市、縣兩級黨委、政府評為“文明單位”、“先進基層黨組織”、“先進黨支部”、“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先進掛鈎包村單位”、“安全文明小區”、“無毒單位”和“人民滿意單位”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思縣國土資源局
- 釋義:政府部門
- 地址:廣西省上思縣
機構介紹
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
人員編制
責任清單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註 |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防城港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 承擔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 - |
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 | ||
承擔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的審核工作。 | ||
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國土資源聽證等工作。 | ||
承擔推進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 | ||
承擔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 | ||
參與對違反征地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 ||
承擔國土資源信訪件的受理、答覆及政策諮詢,參與重要信訪件的受理、調查、處理、答覆。 | ||
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執法檢查,依法查處越界開採類礦產資源違法案件、重大違法案件及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承擔對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和移送等工作,指導、監督由各國土資源所承辦的違法案件的查處。 | ||
承擔開展衛片執法檢查工作。 | ||
承擔國土資源政策調研和制度體系建設。 | ||
負責承擔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有關政策的組織實施。 | 承擔國有和集體建設用地利用有關政策等的組織實施和指導工作; | |
承擔國家有關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用途管制、土地開發整理等相關政策的組織實施。 | ||
承擔地籍管理政策和技術規範的組織實施。 | ||
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地質災害防治等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 | ||
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 | 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的組織擬訂和施。 | |
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的審核。 | ||
指導、審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 | ||
承擔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調查、地質災害防治及地質遺蹟保護等專項規劃的組織擬訂和實施。 | ||
組織實施和指導農用地用途管制、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 組織實施和指導農用地用途管制、耕地保護工作。 | |
組織實施和指導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工作。 | ||
根據建設項目計畫安排,擬訂並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年度計畫;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農用地轉用方案的審核、報批(備)工作。 | 根據建設項目計畫安排,承擔農用地轉用年度計畫的擬訂並組織實施。 | |
指導、承擔本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審批工作。 | ||
承擔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補充耕地、單獨選址建設項目供地等方案的擬訂、審查、報批工作。 | ||
承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報部備案、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等項目申報的初審、報批、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等項目實施的業務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立項、驗收的業務指導、監督等工作 | ||
負責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征地補償費的落實等工作。 | 實施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征地、征地補償費的落實、批次用地的征地調查及批後的“兩公告一登記”等具體工作。 | |
負責對土地資產、土地市場實施監督和管理,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終止等的權屬管理。 | 承擔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基礎信息和資源利用情況動態數據收集和土地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 |
承擔授權駐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擴權強縣下放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上報及許可文書的制定、送達、歸檔工作。 | ||
承擔發布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租賃供求信息,為土地使用權交易、洽談等活動提供有關法律及其他信息諮詢。 | ||
受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等交易的申請,並負責交易條件核驗、交易鑑證、成交確認等具體工作。 | ||
負責地價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鄉土地基準地價。 | 承擔收集、匯總、儲存、上報土地使用權交易信息行情工作。 | |
承擔土地估價報告備案登記、承擔城鄉土地的基準地價的組織編制、更新等工作 | ||
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收儲和使用年度計畫;負責土地使用權政府收購儲備工作,對儲備土地進行監督管理和利用。 | 承擔土地收儲和使用年度計畫的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收購儲備的資金的管理、運用、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收購和儲備土地的資金測算平衡以及出讓前的準備、對企事業單位需盤活和調整的存量土地和其他增量土地適時進行收購儲備、適量儲備土地,為增強政府對土地調控力度服務、由政府依法收回並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的違法用地、閒置拋荒土地、待征土地及無主土地(即無合法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的管理工作。 | |
組織協調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工作。 | 承擔公開出讓項目供地方案的組件和報批工作。 | |
承擔土地使用權交易條件核驗、交易鑑證、成交確認等具體工作。 | ||
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工作。 | ||
組織開展地籍調查、土地資源調查、年度變更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負責各類土地登記信息的成果套用、共享和匯交管理,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 承擔地籍調查、土地資源調查、年度變更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 |
承擔各類土地登記信息的成果套用、共享和匯交管理,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 ||
負責礦業權的審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日常監管工作。 | 承擔礦業權申請的核查,確定採礦範圍,組織審批,發放採礦許可證。 | |
承擔礦業權許可後的日常監管工作。 | ||
負責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檢、年報和礦產督察、審查單位資質、監督審核變更情況,組織驗收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對礦山安全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易發區防治、組織勘查、監測和治理地質災害點、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批、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資源保護、組織開展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等工作。 | 承擔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檢、年報和礦產督察、監督、驗收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對礦山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易發區防治工作、組織勘查、監測和治理地質災害點、承擔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批、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資源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匯交工作。 | |
負責土地、礦產資源等規(稅)費收入,規範、監督資金的使用。 | 承擔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國土資源管理年度財政預算、決算的組織編制和實施,規範、監督資金的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的徵收工作。 | |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權屬糾紛。 | 承擔土地權屬糾紛、礦產資源權屬糾紛調處工作。 | |
承擔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和裁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