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縣國土資源局

上思縣國土資源局

上思縣國土資源局位於上思縣縣城城西中華路19號,組建於2001年12月(由原縣土地管理局和縣地質礦產局合併而成)。局內設機構有辦公室、財務股、規劃利用股、執法監察股、地籍管理股、礦產資源管理股、糾紛調處股等七個職能股室。下屬單位有執法監察大隊、土地收購儲備整理中心、土地市場管理所、國土資源交易所、國土資源勘測規劃所、地產開發公司、礦產開發公司。全縣共有9個國土資源管理所,為縣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 我局負責全縣範圍內的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的保護、合理開發以及規劃利用與規範化管理。近年來,在縣委、縣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的直接領導支持下,認真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堅持物質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在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全體幹部職工的共同努力下,兩個“文明”建設不斷取得新成績。先後被市、縣兩級黨委、政府評為“文明單位”、“先進基層黨組織”、“先進黨支部”、“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先進掛鈎包村單位”、“安全文明小區”、“無毒單位”和“人民滿意單位”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思縣國土資源局
  • 釋義:政府部門
  • 地址:廣西省上思縣
機構介紹,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責任清單,

機構介紹

根據《中共上思縣委員會、上思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上委會〔2010〕40號)精神,設立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上思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規定負責有關土地、礦產的行政訴訟;根據國土資源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縣人民政府委託,制訂與之相配套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執行國家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組織編制和實施我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址(含岩溶洞穴鐘乳石,下同)保護規劃等綜合和整治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縣城區、鄉鎮轄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和招標拍賣工作;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組織我縣礦產資源的調查、儲量動態監測、採礦權評價和出讓工作。
(三)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防城港市和我縣的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墾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全縣耕地面積增加。
(四)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防城港市的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五)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我縣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以及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六)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監督檢查縣、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的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七)上思縣國土資源局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確保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各類建設項目用地審核和上報工作。
(八)上思縣國土資源局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匯總儲存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以及減免審核。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上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我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監督、指導、監測工作和保護地質遺址;依法管理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估工作,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址保護區。
(十)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變更調查費、地勘費等專項經費和資金。
(十一)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上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人事以及黨務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隊伍建設。

內設機構

上思縣國土資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和重要會議的組織及接待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檔案保密、資產管理、治安保衛等工作。承辦局機關以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事項。承辦局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領導幹部的考察與任免事項。負責局機關車輛管理和後勤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系統的綜合管理和信息流通。調研和起草我縣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綜合性政策建議。負責編制職工培訓規劃和計畫,組織職工培訓,負責土地誌、年鑑等編寫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和工作簡報編寫以及宣傳報導工作。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縣的財務會計制度,監督管理直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承擔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的耕地開墾費、土地整治經費、土地變更調查費、地勘費等專項和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經費預算和決算。對土地有償使用費、保護權、採礦權使用費、地價款、出讓金、收益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的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
二 、土地規劃耕保股
組織研究全縣國土資源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和實施全縣性、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合理利用規劃。負責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編制和管理。指導和審核農田保護規劃。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工作。編制、呈報建設用地的徵收、農轉用手續。受理、審查、報批國有建設用地、臨時用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占地和其他有關建設用地申請。擬訂國有集體土地的供地方案。負責土地供應一級市場的出讓、劃撥以及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等專項規劃。負責全縣建設用地占用耕地占補平衡工作。負責全縣土地分等級和基準地價評估工作,根據政府要求和土地市場行情及時調整基準地價公布實施。
三、 地籍管理股
負責管理全縣的地政、地籍工作。負責全縣土地資源調查、不動產登記、變更調查、遙感監測、土地統計以及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組織實施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執行國家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和政策措施。負責涉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和基礎測繪成果複製、轉讓或轉借審批。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擬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地籍測繪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測繪規劃。根據授權開展全縣測繪單位資格年檢工作。管理全縣的國家基礎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組織管理全縣基礎測繪、測繪成果匯交和測量標誌的保護。根據授權審核發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職責。實施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
四、執法監察股
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環境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我縣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處理決定、規定。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市場、土地權屬管理、土地利用、礦業權流轉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各類土地、礦產違法案件。領導和管理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建設。負責全縣土地案件來信來訪工作。負責承辦與國土資源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的修改和審核工作。辦理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
五、礦產資源管理股
負責採礦權設定調查、出讓和礦業權市場的監督管理,採礦權登記和資料庫的更新工作。依法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規劃監督,對礦山“三率”進行考核與監督。負責礦山年度檢查、年檢和礦產資源開發統計上報等工作。負責轄區內礦業權爭議糾紛的調處。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並會同同級住建、水利、交運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指導。擬定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每個隱患點的防治預案。
六、 國土資源權屬調處股
負責調處國土資源權屬糾紛。負責調處跨鄉級行政區域的國土資源權屬爭議案件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國土資源權屬爭議案件。指導、調處鄉鎮受理的國土資源權屬爭議案件。會同有關部門調處不動產權屬爭議。負責全縣國土資源權屬爭議案件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七、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審批。負責落實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和責任追究制等制度。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統計。負責行政審批事項諮詢、受理、初審、制發文(證)件工作。負責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各類專項收入徵收工作。負責自治區政府、國土資源廳關於國土資源行政審批事項下放的承接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統計。協助業務股室做好與審批事項有關的信訪、諮詢、投訴工作。完成縣局和市審批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不動產登記股
擬訂不動產確權、登記、爭議調處的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調處重大不動產權屬爭議;會同房產部門負責房屋的登記發證;會同林業部門負責縣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承擔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和歸檔;指導和監督全縣不動產登記工作。

人員編制

上思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5名(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

責任清單

部門主要職責登記表
主要職責
具體工作事項
備註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防城港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承擔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
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
承擔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的審核工作。
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國土資源聽證等工作。
承擔推進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
承擔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
參與對違反征地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承擔國土資源信訪件的受理、答覆及政策諮詢,參與重要信訪件的受理、調查、處理、答覆。
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執法檢查,依法查處越界開採類礦產資源違法案件、重大違法案件及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承擔對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和移送等工作,指導、監督由各國土資源所承辦的違法案件的查處。
承擔開展衛片執法檢查工作。
承擔國土資源政策調研和制度體系建設。
負責承擔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有關政策的組織實施。
承擔國有和集體建設用地利用有關政策等的組織實施和指導工作;
承擔國家有關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用途管制、土地開發整理等相關政策的組織實施。
承擔地籍管理政策和技術規範的組織實施。
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地質災害防治等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
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
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的組織擬訂和施。
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的審核。
指導、審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
承擔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調查、地質災害防治及地質遺蹟保護等專項規劃的組織擬訂和實施。
組織實施和指導農用地用途管制、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組織實施和指導農用地用途管制、耕地保護工作。
組織實施和指導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工作。
根據建設項目計畫安排,擬訂並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年度計畫;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農用地轉用方案的審核、報批(備)工作。
根據建設項目計畫安排,承擔農用地轉用年度計畫的擬訂並組織實施。
指導、承擔本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審批工作。
承擔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補充耕地、單獨選址建設項目供地等方案的擬訂、審查、報批工作。
承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報部備案、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等項目申報的初審、報批、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等項目實施的業務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立項、驗收的業務指導、監督等工作
負責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征地補償費的落實等工作。
實施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征地、征地補償費的落實、批次用地的征地調查及批後的“兩公告一登記”等具體工作。
負責對土地資產、土地市場實施監督和管理,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終止等的權屬管理。
承擔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基礎信息和資源利用情況動態數據收集和土地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承擔授權駐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擴權強縣下放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上報及許可文書的制定、送達、歸檔工作。
承擔發布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租賃供求信息,為土地使用權交易、洽談等活動提供有關法律及其他信息諮詢。
受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等交易的申請,並負責交易條件核驗、交易鑑證、成交確認等具體工作。
負責地價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鄉土地基準地價。
承擔收集、匯總、儲存、上報土地使用權交易信息行情工作。
承擔土地估價報告備案登記、承擔城鄉土地的基準地價的組織編制、更新等工作
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收儲和使用年度計畫;負責土地使用權政府收購儲備工作,對儲備土地進行監督管理和利用。
承擔土地收儲和使用年度計畫的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收購儲備的資金的管理、運用、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收購和儲備土地的資金測算平衡以及出讓前的準備、對企事業單位需盤活和調整的存量土地和其他增量土地適時進行收購儲備、適量儲備土地,為增強政府對土地調控力度服務、由政府依法收回並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的違法用地、閒置拋荒土地、待征土地及無主土地(即無合法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的管理工作。
組織協調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工作。
承擔公開出讓項目供地方案的組件和報批工作。
承擔土地使用權交易條件核驗、交易鑑證、成交確認等具體工作。
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工作。
組織開展地籍調查、土地資源調查、年度變更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負責各類土地登記信息的成果套用、共享和匯交管理,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承擔地籍調查、土地資源調查、年度變更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承擔各類土地登記信息的成果套用、共享和匯交管理,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負責礦業權的審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日常監管工作。
承擔礦業權申請的核查,確定採礦範圍,組織審批,發放採礦許可證。
承擔礦業權許可後的日常監管工作。
負責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檢、年報和礦產督察、審查單位資質、監督審核變更情況,組織驗收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對礦山安全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易發區防治、組織勘查、監測和治理地質災害點、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批、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資源保護、組織開展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等工作。
承擔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檢、年報和礦產督察、監督、驗收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對礦山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易發區防治工作、組織勘查、監測和治理地質災害點、承擔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批、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資源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匯交工作。
負責土地、礦產資源等規(稅)費收入,規範、監督資金的使用。
承擔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國土資源管理年度財政預算、決算的組織編制和實施,規範、監督資金的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的徵收工作。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權屬糾紛。
承擔土地權屬糾紛、礦產資源權屬糾紛調處工作。
承擔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和裁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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