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發展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幾項規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發展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幾項規定》是一部由吉林省相關部門於1985年07月0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開始實行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發展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幾項規定
  • 發布單位:80708
  •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5]162號
  • 發布日期:1985-07-02
  • 生效日期:1985-07-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5]162號
【發布日期】1985-07-02
【生效日期】1985-07-02
【失效日期】1990-07-02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發展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幾項規定
(1985年7月2日吉市政發〔1985〕162號)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進一步發展我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現作如下規定。
一、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基本任務是,以“三個面向”為指針,為四化建設培養全面發展的、有社會主義覺悟的、相當於高中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生產知識和技能的勞動後備力量以及初、中級技術、管理人員。學制一般為二至三年。各類職業技術學校以招收國中畢業生為主。農村職業技術學校可以長短結合,在國小畢業後接受過國中階段職業技術教育的,可以就業,也可以升學。學生畢業後由教育部門簽發畢業或肄業證書,由有關部門組織技術等級考核,合格者發給技術等級證明。
二、企事業單位和業務部門可以自辦、聯辦或和教育部門合辦職業技術教育。教育部門要有計畫地將一些普通高中改為職業技術學校,並逐步擴大現有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的招生數量。鼓勵集體、個人興辦職業技術學校。力爭到一九八七年,使我市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校生相當於普通高中的在校生。
企事業單位和業務部門單獨辦學,可全部招收本單位職工子女;幾個單位聯辦或與教育部門合辦的,可按一定比例招收本單位子女。辦學的單位和部門可以優先擇優錄用畢業生。
三、今後,各單位、各部門招工,首先要從專業對口或相近的職業技術學校(班)的畢業生和經過一年以上就業培訓並學滿結業的學員中擇優錄用;名額不滿或無對口和相近專業畢業生時,再從經過一年以下半年以上就業培訓的結業學員中擇優錄用;培訓半年以下的只能招為臨時工或從事非技術性工作。農村需要各種技術、管理人員時,也要貫徹這個原則。職業技術學校(班)畢業生被錄用後,取消學徒期,實習一年後經技術考試按成績和實際水平定級,實習期間享受一級工工資待遇。持有技術等級證明的職業技術學校(班)畢業生,經用人單位覆核後,可享受相應技術等級的待遇。
四、要切實解決職業技術學校的辦學經費問題。教辦職業技術學校(班)按每生第一年六十元,以後每年五十元的標準撥款;企事業單位和業務部門自辦或聯辦的,要有專項辦學經費;企事業單位和業務部門與教育部門合辦的,教育部門要承擔教育編制的人員經費和事業經費,企事業單位提供一定數量的開辦費。並按每生每年不少於六十元的標準提供專業課教學經費。廠礦企業和大專院校、科研、設計單位職工的子女到教辦職業技術學校(班)就讀,由家長所在單位按每生每年二百元標準向學校繳納辦學經費。此項經費可比照省政府吉政發〔1985〕26號檔案,將其中一百元列入企業營業外支出,另一百元在企業專項基金中解決。
五、要建立一支以專職為主,專、兼職相結合的專業課師資隊伍。自辦、聯辦、合辦職業技術教育的企事業單位和業務部門,要抽調有教學能力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專業課的專、兼職教師(工程技術人員在任教期間,仍享受原有一切待遇,不影響晉職晉級、職稱評定和評選先進);教育部門要有計畫地培訓一批有一定專業基礎的文化課教員教專業課;計畫、人事部門要從每年新分來的大專院校畢業生中按專業對口的原則分配一部分到職業技術學校任教;也可以聘請離、退休或閒散在社會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能工巧匠擔任教學或實習指導。
六、解決好職業技術學校的實驗、實習場所。各辦學單位要幫助學校建立能適應教學需要的實驗室、實驗工廠,提供實習場地。其它與職業技術學校專業對口的單位應協助學校安排學生實習,工廠不收實習費並為學生提供適當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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