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關於加強政府機關內部統一戰線工作的幾項具體規定於1951年6月7日正式發布及實行,此規定所屬類別為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務院關於加強政府機關內部統一戰線工作的幾項具體規定
- 發布單位:政務院
- 發布日期:1951-06-07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政務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51-06-07
【生效日期】1951-06-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政務院關於加強政府機關內部統一
戰線工作的幾項具體規定
(一九五一年六月七日發布)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機關內部的統一戰線工作,根據第一次全國秘書長會議關於這方面的建議,特作以下規定:
(一)批准李維漢秘書長在全國秘書長會議上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機關內部統一戰線工作的報告,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工作人員學習和執行。
(二)政府機關內部的統一戰線工作,省(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由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負責掌管,不設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的部門及省(市)以下人民政府須指定適當人員掌管,並均得視具體情況,設定專職或兼職人員協助進行。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首長必須負責加以領導和幫助。
(三)政府機關人事部門,應在其人事處理及福利等工作中,密切結合統一戰線工作。
(四)政府機關中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或指定的負責人員),得會同人事部門負責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機關內部統一戰線工作座談會,酌邀機關內部各黨派、無黨派人員及專家技術人員等參加,以便了解情況,處理問題,更加團結進步。
(五)政府機關的學習領導組織,應注意吸收一定數量的有黨派和無黨派的中下層工作人員中的積極分子參加。
(六)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對機關內部的統一戰結工作應定期檢查,總結經驗,對所發現的問題,務必及時處理,並向上級作綜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