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是吉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維護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對現行政府規章進行霸漿譽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對下列5部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吉林市非戶獄茅機動車管理辦法》(2002年6月1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公布)。
(二)《吉林市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辦法》(2006年11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7號公布,根據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6號修改)。
(三)《吉林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辦法》(2007年8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5號公布)。
(四)《吉林市物業管理膠凳道漿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9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3號公布)。
(五)《吉林市房地產交易和房屋登記管理規定》(2014年2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2號公布)。
二、對下列4部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一)刪去《吉林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第七項、第八項。
(二)刪去《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辦法》第五條。
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城鄉規劃部門出具控制性詳細規劃、用地規劃條件後,參加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確定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確定繳納配建面積差價款的,位於建制鎮區域內的新建住房項目按照每平方米700元的標準、其他新建住房項目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標準繳納多和拳燥,待商品房銷售達到70%時,取銷售的平均價格予以核算,多退少補。”
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配建廉租住房享受國家、省、市關於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優惠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刪去其中“並不需交納保證金”的內容。
(三)將《吉林市城市夜景燈飾建設管理辦法》第六條中“下列範圍必須設定夜景燈飾”的內容修改為“下列範圍可以設定夜景燈飾”。
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建(構)築物設定夜景燈飾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備芝
刪去第十條。
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夜景燈飾設施由建設單位維護管理;政府投資建設的,由市亮化辦維護管理。”
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夜景燈飾建設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分區、分時、分級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按照國家規定使用節能、環保、高效的夜景燈飾產品。”
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夜景燈飾設施出現故障及殘缺,未在規定時間內修復的,責令改正,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廢棄的夜景燈飾設施未及時拆除的,責令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破壞、擅自移動、拆卸夜景燈飾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3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四)將《吉驗囑凝林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汗己腳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工作。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第三款修改為:“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治安管理。”將第四款中“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內容修改為:“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刪去第八條第二款,將第一款中“到所在地同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內容修改為“應當到所在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刪去第九條中“同時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的內容。
將第十三條中“再生資源回收亭及經批准的門市或者庫房經營網點的經營者”的內容修改為“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將第二十條中“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的內容修改為“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此外,對相關政府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破壞、擅自移動、拆卸夜景燈飾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3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四)將《吉林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工作。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第三款修改為:“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治安管理。”將第四款中“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內容修改為:“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刪去第八條第二款,將第一款中“到所在地同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內容修改為“應當到所在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刪去第九條中“同時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的內容。
將第十三條中“再生資源回收亭及經批准的門市或者庫房經營網點的經營者”的內容修改為“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將第二十條中“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的內容修改為“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此外,對相關政府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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