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食品生產企業暫行管理辦法

《吉林市食品生產企業暫行管理辦法》在1996.08.19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食品生產企業暫行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8.19
  • 實施時間:1996.08.19
根據《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章的決定》本辦法應作如下修改:
標題修改為:吉林市食品生產企業管理辦法
刪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十六條修改為:產品包裝須嚴格執行《食品標籤通用標準》。
刪除第十八條第(五)項、第十九條第(一)、(二)項。
第十九條第(四)項修改為:違反第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未嚴格執行《食品標籤通用標準》的,責令立即改正,並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行業的管理, 維護食品生產秩序,保障食品質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指各種直接供人們食用的食物和飲品。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加工、 製作食品的企業(以下簡稱食品生產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食品工業局是全市食品生產的行業管理部門, 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與食品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負責對全市食品生產行業進行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
(三)負責對新建、 改建擴建的食品生產規模企業進行資格初審和開工驗收;
(四)負責全市食品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定產品質量標準;
(五)負責指導市、縣(市)食品協會和各食品專業協會, 各縣(市)食品生產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食品生產管理。
各級工商、技術監督、衛生等部門, 按各自職責做好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一定的技術、管理人員;
(二)具有一定的註冊資金;
(三)固定的場地和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房舍;
(四)生產過程所必須具備的設備和技術條件;
(五)相應的檢驗設備、儀器和計量器具;
(六)保障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 需開辦食品生產企業的,須向縣(市)、 市食品生產行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方可辦理其它審批手續。
第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改建、擴建和新產品開發的, 須報食品生產行業管理部門間批後,方可辦理其它手續。
第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 其產品須經當地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由市食品生產行業管理部門審核, 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發放《食品生產準產證》。
企業須按《食品生產準產證》規定的產品和質量標準,組織生產。
第九條 市食品生產行業管理部門每年對《食品生產準產證》進行年檢。
第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須分別設定原料庫、生產車間、 產品檢驗室、成品庫和工具庫。
生產車間內應設更衣室、流水洗手處,配料間、製做間、 成品間須分設。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製作生產工藝流程圖, 制訂技術操作規程或操作要點。工藝流程應符合食品生產要求, 工藝不得倒流或交叉。
第十二條 生產食品所用原輔料經檢驗合格後, 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須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要求,制定環境、人員、車間、工藝、原料、產品、 保管等項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配備專門的質量和衛生檢驗人員,檢驗人員應經有關部門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須經檢驗合格後方出廠,須接受當地衛生檢驗部門和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驗。
第十六條 產品包裝須嚴格執行《食品標籤通用標準》, 食品標籤須印有《食品生產準產證》編號。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按規定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進行生產情況統計。按月、季、 年向食品生產行業管理部門報送生產和財務報表。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 在同一種食品或者類似食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他人商標的;
(二)偽造或者冒用他人、準產證號、名優標誌、廠名、 廠址和食品產地的;
(三)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四)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舊充新的;
(五)食品包裝未註明《食品生產準產證》編號的;
(六未標明生產日期和失效時間的;
(七)標籤中無中文標識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 由食品生產行業管理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食品生產企業未經食品生產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即進行生產活動或未經批准進行改建、擴建的,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以500至2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準產證》, 即從事生產的,責令限期補辦,並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 未按要求設定生產必需的庫房、配料間、製作間、檢驗室, 違反工藝流程和技術操作規程等的,責令其立即或按規定設定, 並處以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九條、第十六條規定, 食品生產企業未進行《食品生產準產證》年檢、食品標籤未印製《食品生產準產證》編號的,責令立即改正,並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五)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 生產食品所用的原輔料沒有產品檢驗 合格證或質量不合格、產品經未檢驗出廠的,處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由工商、 技術監督等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吉林市食品工業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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