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經2013年10月1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6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0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13年
  • 施行時間:2014年
  • 頒布者: 楊棟樑
基本信息,最新修訂,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第三章 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解讀,

基本信息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6號

最新修訂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80號令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培訓等領域十部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2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楊棟樑
2015年5月29日
(五)對《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出修改。
1.將第一條中的“預防”修改為“防止”。
2.將第六條修改為:“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3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鼓勵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委託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企業負責。”
3.將第七條修改為:“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並保證其開展工作所必須的條件。
“食品生產企業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契約。”
4.將第九條修改為:“食品生產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5.將第十二條修改為:“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事故隱患治理的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向從業人員通報,並按規定報告所在地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
6.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三)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暫行規定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農副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食品生產企業,是指以農業、漁業、畜牧業、林業或者化學工業的產品、半成品為原料,通過工業化加工、製作,為人們提供食用或者飲用的物品的企業。
第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食品生產企業的工程建設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專項監督管理。
第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集團公司對其所屬或者控股的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主管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 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3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鼓勵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委託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企業負責。
第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並保證其開展工作所必須的條件。
食品生產企業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契約。
第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做到安全管理標準化、設施設備標準化、作業現場標準化和作業行為標準化,並持續改進,不斷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第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並對其工作成果負責。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工程建設、消防、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對於需要有關部門審批和驗收的事項,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事故隱患治理的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向從業人員通報,並按規定報告所在地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的加工、製作等項目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或者存在空間交叉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應當服從食品生產企業的統一管理,並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新錄用、季節性復工、調整工作崗位和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並將其工作場所存在和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如實書面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契約。

第三章 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設施設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有溫度、壓力、流量、液位以及粉塵濃度、可燃和有毒氣體濃度等工藝指標的超限報警裝置;
(二)用電設備設施和場所,採取保護措施,並在配電設備設施上安裝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或者其他防止觸電的裝置;
(三)涉及烘製、油炸等高溫的設施設備和崗位,採用必要的防過熱自動報警切斷和隔熱板、牆等保護設施;
(四)涉及澱粉等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設施設備,採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塵爆炸,現場安全管理措施和條件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五)油庫(罐)、燃氣站、除塵器、壓縮空氣站、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纜隧道(溝)等重點防火防爆部位,採取有效、可靠的監控、監測、預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安全附屬檔案和聯鎖裝置不得隨意拆棄和解除,聲、光報警等信號不得隨意切斷;
(六)製冷車間符合《冷庫設計規範》(GB50072)、《冷庫安全規程》(GB28009)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設定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與製冷電機聯鎖、與事故排風機聯動。在包裝間、分割間等人員密集場所,嚴禁採用氨直接蒸發的製冷系統。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涉及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定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設備,並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行。
食品生產企業的中間產品為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定期組織對作業場所、倉庫、設備設施使用、從業人員持證、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危險源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和整改計畫,限期整改。檢查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配置並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生產作業場所應當設有標誌明顯、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堵、鎖閉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設備,並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登記,進行定期檢驗。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有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警示說明。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進行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以及在污水池等有限空間內作業的,應當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管理,落實現場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企業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計畫,明確檢查的重點企業、關鍵事項、時間和標準,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接到食品生產企業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後,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按照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必要時,可以責令食品生產企業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後,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存在工程建設、消防和特種設備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三)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整頓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近年來,我國食品工業發展迅速,生產企業規模不斷擴大、數量逐漸增加。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食品生產企業40多萬家,從業人員700餘萬人。同時,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任務也越來越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如去年的吉林省長春市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6·3”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

為了加強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國家安監總局日前公布了《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總局令第66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暫行規定》共6章30條,重點對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細化、量化,明確了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應當遵循的基本要求及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

確立兩大責任主體

考慮到部分地區安監部門不承擔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明確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另外,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涉及方方面面,監管主體也不只安監部門一家,依照有關法規對部門職責的分工,《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食品生產企業的工程建設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專項監督管理。”

同時,《暫行規定》第四條指出:“食品生產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對其所屬或者控股的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主管責任。”

明確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

《暫行規定》第二章對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有比較詳細的規定。

強化企業安全管理機構的設定及其人員配備。《暫行規定》第六條要求:“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3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至少配備1名註冊安全工程師。”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服務”。並要求充分發揮企業安全管理機構的作用,“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並保證其開展工作所必須的條件”。

突出預防為主,加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力度。《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事故隱患治理的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向從業人員通報,並按規定報告所在地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第十五條第二款還明確,當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企業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契約。

強調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

加強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食品生產企業涉及的生產工藝環節較多,不同的工藝及場所安全管理的要求也不盡相同。為此,《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對生產設施設備,用電設備設施和場所,涉及烘製、油炸等高溫的設施設備和崗位,涉及澱粉等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設施設備,重點防火防爆部位,製冷車間等6個方面的安全管理進行了明確。

強化安全生產過程控制。對涉及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食品生產企業,《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要求,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定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行。此外,食品生產企業的中間產品為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十八條要求企業定期組織安全檢查,並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強化危險作業的現場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進行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以及在污水池等有限空間內作業的,應當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管理,落實現場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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