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修正)》是1996年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修正)
- 頒布時間:1996年07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修正)》是1996年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檔案。
《合肥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修正)》是1996年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檔案。第一條 為了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均衡企業間生育保險費用的負擔,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及勞動部[1994]...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6年7月13日頒布的《合肥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48號)同時廢止。發布信息 合肥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合肥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已經2007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辦法...
3.合肥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48號)第十五條修改為:“以非法手段領取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勞動行政部門可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合肥市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市政府令38號)...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她們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均衡企業間生育保險費用的負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第三條 生育保險按屬地原則組織。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第四條 生育保險根據“以...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生育期間獲得經濟補償和基本醫療服務,均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公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94號 《合肥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已經2002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 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長郭萬清 二零零二年六月六日 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確保社會保險金 的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
生育保險制度是1994年為配合《勞動法》的貫徹實施,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她們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均衡企業生育費用負擔的一項保險制度。簡介 在總結各地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生育保險制度改革的內容、標準、形式等予以規範,...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合肥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及其人員:(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二)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四)依據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中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人員。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
我國生育保障制度建立於上世紀50年代初期,主要實行單位負責職工生育期間有關待遇的辦法。為適應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需要,1988年部分地區開始進行生育保險制度改革的嘗試,以社會統籌基金共濟為特點的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應運而生。為了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原勞動部於1994年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
“(五)生育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四、《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97號發布根據2009年1月16日市政府令第145號修改)...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82號)同時廢止。修訂的辦法 (2011年5月1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發布根據2015年3月2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修訂)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
合肥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合肥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是1996年9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修訂信息 1996年9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發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發布的、1998年9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69號令修正的《合肥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保障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合肥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合肥市政府令第21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生育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參保繳費...
唐山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是2007年唐山市人民政府頒布的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城鎮職工計畫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河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冀政〔2007〕34...
市政府令第108號 《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已經2002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三年一月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城鎮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改內容四四、合肥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發布)(一)第四條修改為:“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按下列範圍征繳:1、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
《浙江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是浙江省1997年4月1日發布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了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她們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院療保健,均衡企業之間生育保險費用的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浙扛省婦女...
《青島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3日印發的一份辦法。【發布文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 【發布日期】1995-08-03 【生效日期】1995-10-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第一條為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待遇,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具體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計畫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費用支出情況確定,並可根據經濟發展和基金使用情況調整。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勞動保險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從社會保險費中列支。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徵稅、費。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陝西省稅務征繳社會保險費暫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是2023年8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辦法,對生育保險報銷對象首次取消孩次限制。中國目前實施三孩生育政策,生育保險的覆蓋範圍一般為政策內生育家庭,四孩及以上家庭通常無法獲得生育保險保障。這意味著,廣西將成為中國第一個對女性生育提供保障突破孩次限制的省份。印...
《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於2000年12月1日實習,是一部保險生育辦法。第一條 為維護城鎮企業女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均衡企業生育保險費用的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
《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在1997年4月10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依法獲得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均衡企業生育費用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城鎮企業(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實行...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的職工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第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則籌集,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第四條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