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合肥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是2010年合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合肥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1月25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合肥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是2010年合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六、《合肥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2005年2月16日市政府令第114號發布。中文名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合肥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合肥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10.11.25 實施時間 2010.11.25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合肥市專業技術...
《關於修改的決定》是合肥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協調、審議、公布、備案、解釋、評估、清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制定規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二)堅持民主公開;“(三)符合本市實際情況;“(...
(四)第二十條修改為:“經營者對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五)刪除第二十三條。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改內容二二、合肥市外地駐肥機構管理規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發布)...
七、第十九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宣布解散時,職工按下列規定予以安置:(一)屬合營(合作)時中方企業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由中方原企業或其主管部門負責安置;無企業主管部門或安置確有困難的,按照失業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合肥市臨時工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28.合肥市民辦科技機構管理辦法(合政[1993]54號)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民辦科技機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經2008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一月十六日現決定對《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一、將名稱修改為《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
另外,對《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2814水產項目區漁政管理的通告》等4件規章宣布失效: 一、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2814水產項目區漁政管理的通告(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修改) 二、合肥市新產品開發管理暫行規定、合肥市優秀新產品獎勵暫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合肥市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試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在1998.09.17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合肥市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試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 頒布時間 1998年09月17日 實施時間 1998年10月01日 頒布單位 合肥市人民政府 ...
1999年5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發布,根據2007年10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修改,根據2009年1月1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第二次修改。中文名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合肥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合肥市人民政府 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