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五村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規定

為推進我村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保障民眾在村級事務中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保證民眾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和“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目標,促進我村社會經濟穩定發展,建設和諧村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村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召五村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規定
  • 實施地區:召五村
一、村務公開
(一)公開的內容
1、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必須公開的。如村民委員會的年度計畫或三年規劃、計畫生育政策落實、救災救濟款物發放、宅基地使用、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使用、村幹部報酬、土地徵用補償及分配、農村機動地和“四荒地”發包、村集體債權債務、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種糧直接補貼等。
2、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資金和項目。一是上級財政到村到戶的優惠政策和資金;二是社會各界支持村建設的資金和項目。
3、村民關心的其它事項。重點是村財務收支情況,要公開明細帳目。重大村務、財務事項(如“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要專項公開。
(二)公開的時效
1、年初公開(1月10日前):村民委員會年度計畫和發展規劃,上年村集體的收益及收益分配使用情況,年終資產情況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情況。
2、每月公開(次月10日前):債權債務明細情況,現金銀行存款情況,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幹部補貼(獎勵)情況。
3、每季公開(次季度首月10日前):公益建設項目支出情況,協助鄉人民政府及上級部門開展工作情況,土地、山林、魚塘承包(租賃)租金收繳情況、村務公開監督(理財)小組理財結果情況,計畫生育情況。
4、及時公開:建築工程項目發包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情況,國家補貼農民、獎勵集體的資金及發放,社會各界支持村建設的資金項目,救災救濟、扶貧助殘、擁軍優屬款物的發放等。
對公開的內容和時效規定,要及時聽取村民反饋意見和建議,並根據民眾的要求和實際情況,及時進行適當的調整和補充。
(三)公開的形式
堅持實際、實用,注重實效的原則,因地制宜,以方便民眾觀看、有利於民眾知情為目的,確定公開形式。
1、設立公開欄。公開欄的總體設計建造要符合省的要求,並切合村的實際。要求公開的內容一般都在公開欄內公開。另外,在各自然村分設簡易公開欄,主要公開村裡的重大事項、計畫生育落實情況和財務收支明細,每季公開一次。
2、發放明白紙。每年7月和次年1月逐戶發放一次明白紙,主要內容有:村財務收支情況,村重大事項,政府、社會各界支持村建設的項目和資金使用情況等。
3、村幹部述職。每年6月下旬或7月上旬,村民委員會主任代表村民委員會向村民代表述職,述職的主要內容是:上半年工作完成情況、村務公開情況等。每年年底(12月下旬或次年1月上旬),結合民主評議,村幹部向村民會議述職,村民委員會主任總結報告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以及村務公開實施情況。
(四)公開的程式
1、提出: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對要公開的事項和內容,在進行充分調查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村務公開初步方案。
2、審查:村務監督組對村民委員會所提方案內容進行審查、核對、補充和完善。
3、確定:村黨支部召集“兩委”聯席會議對經審核的村務公開方案進行討論,表決通過正式公開方案。
4、實施:村民委員會對公開方案的內容按規定的形式和時間實施公開。
5、跟蹤:公開後,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組要注意收集和聽取民眾對公開內容的意見,對有疑問的,村民委員會要及時作出解釋和答覆;對合理化的建議意見,要加以吸收和完善。
二、民主管理
(一)民主議事
民主議事主要有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務公決三種基本形式。
1、村民會議。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在10日內召開;特殊情況或有重大村務時及時召開。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並主持,特殊情況(所議的議題與村民委員會有利害關係或村民委員會不作為時)可由會議召集組召集並主持。村民會議是村的最高決策組織形式,依照本村村民自治章程第八條規定,村民會議職權中第二至第七項委託村民代表會議代行決策權。
2、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在5日內召開;特殊情況或有重要村務事項待議時應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範圍依照村民會議授權確定。村民代表會議一般由村民委員會召集並主持,也可由會議召集組召集,村民委員會主持。特殊情況(所議的議題與村民委員會有利害關係或村民委員會不作為時)可以由會議召集組召集並主持。
根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的規定,為了強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務作用,在村民代表會議下設會議召集組、村務監督組(由村務公開“兩組”成員兼任)和發展組(由村“兩委”幹部擔任,並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員)三個獨立工作小組。三個組的人員組成從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每組由3至5人組成,分別設組長1名。
會議召集組的職能:根據符合法定人數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開的會議而村民委員會不作為時,可以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具體負責溝通各方、協調會議召開時間及做好會務有關工作。會議召集組召集會議,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的事項一般應提前兩天通知有關參會人員。
村務監督組的職能:主要負責村務監督和民主理財職能,負責監督村務、財務活動。監督村民小組組務公開和財務收支情況,有權否決村、組不合理的開支。在討論村務公開和經費使用議題時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發展組的職能:發展組是村發展經濟的智囊和參謀,負責調研論證本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收集掌握生產發展信息,提出本村發展經濟、興辦公益事業的計畫和項目建議,協助籌措發展生產和興辦公益事業資金,並為村民發展生產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個組的成員統稱為村務管理人員,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可以對不稱職的村務管理人員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罷免。
3、村務公決。凡村的重大村務和“一事一議”事項,在不能集中召開村民會議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村務公決。進行村務公決時,由村民委員會把公決事項資料和表決票傳送各戶,由各農戶填寫表決票,在規定時間內投票。在監督組的監督下,統計表決結果。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有會議記錄,參會人員要簽名登記;村務公決決定的事項,必須有書面記錄。所作的決議決定,要在5天內在村務公開欄上公布。
(二)財務管理
1、建立健全村賬村財管理制度。村民委員會要登記法人代碼,開設村民委員會集體帳戶,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依章理財。報帳員要嚴格按照財務制度履行職責,使用統一票據。嚴格審核審批程式,禁止違章越權審批。
2、建立民主理財日制度。每月10日為民主理財日,村務監督組要對上月的收入支出情況進行逐單逐據審核,對符合規定的開支及核准的票據簽字,對不合理的開支有權提出質疑,並可以否決不合理的開支。財務報表經審核後及時由村民委員會在公開欄公布。
3、實行村財鎮代管。根據上級要求和部署,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履行法定委託程式,實行村財鎮代管,本村只設一名報賬員,按照規定時間報賬。
(三)考評獎懲
1、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會議召集組、村務監督組、發展組的成員,每年年底應接受村民民主評議,評議以上村務管理人員在村務活動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和工作表現,民主評議在村黨支部的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進行,按上級制訂的評議樣式實施。年度考評為優秀、良好的村務人員,應進行適當獎勵。
2、村民委員會成員按月領取上級撥給的基本補貼,其他村務管理人員原則上暫不享受補貼,在村集體經濟條件改善後,可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確定誤工補貼標準。
3、結合民主評議村幹部,對被評為不合格的村務管理人員,應向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作出改進承諾,是村民委員會幹部的扣發1個月補貼;連續兩年被評為不合格者,應提出辭職,若不辭職,要啟動罷免程式進行罷免。
4、在村務公開工作中,對消極對待公開或搞假公開的有關責任人,經監督小組查實,是村“兩委”成員的,從當事人當月補貼中扣發100元;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或弄虛作假的監督小組人員,屬初犯的,責成在村民代表會議上作檢討並作出改正承諾;故意重犯的,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罷免。
(四)村民代表聯繫戶制度
建立村民代表聯繫戶制度。每位村民代表根據居住位置就近確定聯繫農戶10-15戶。村民代表平時注意收集聯繫戶對村務管理和村務公開的建議意見;及時傳達村民代表會議的決策事項和所作決定;負責通知聯繫戶參加村民會議和派發村務公決資料。村民代表與村民小組長在村民委員會和農戶之間應起到橋樑和紐帶作用。
(五)檔案管理制度
要建立完善村級檔案管理工作制度。村民委員會的村務檔案應包括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會議、“兩委”聯席會會議記錄,文書(含通知、決議、政策法規檔案、治安、民兵、計生、人口管理、村民管理等類型),會計(含財務報告、賬簿、憑證),基建(含報建手續、設計圖紙、預決算表、驗收證明等),經營管理(含各種經濟契約),土地管理(含土地徵用、轉讓、承包、買賣、交換、房屋租賃等),地籍管理、婚姻狀況證明、山林證、科技信息、農土特產品、聲像、實物、設備、譜牒以及在農村經濟建設和村務決策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門類、各種載體的檔案。對有關檔案資料分類整理,分冊保存。村務檔案由村民委員會分管文書的成員負責管理。設立專門檔案資料保管室,用統一規格的檔案櫃存放檔案,檔案室和櫃要防火、防潮、防蛀,確保檔案資料完整安全。
三、民主監督
(一)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的監督
1、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依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對村務公開方案及各項內容進行審核簽名(組長及2名以上組員)。
2、 民主理財小組每月對村級財務的收支及財務往來中的票據進行審核並簽名;每季度對村民小組的組務財務情況進行一次審核。
3、及時向村民委員會轉達村民對村務、組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並監督落實改進措施。
(二)村民代表及村民的監督
村民代表和村民可以隨時向村“兩委”成員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反映意見和提出質詢,“兩委”成員要認真聽取意見並給予答覆,對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要及時在村務公開欄作出解釋或答覆。村民委員會要對村民的建議意見及時作出回應。村民委員會在村務管理中的工作失誤要及時糾正,並在公開欄公布。
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江蘇省村務公開條例》及中辦〔2004〕17號文制定。
本規定自村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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