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已經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0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01.07
  • 實施時間:2010.01.07
(已經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0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的綜合服務功能,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東湖區、西湖區、青雲譜區、青山湖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紅谷灘新區、英雄開發區、桑海開發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第三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的徵收工作。
財政、物價、發展改革、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徵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按照建設項目的總建築面積徵收,具體徵收標準按照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列入建設項目設計總概算,納入建設項目成本。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市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市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徵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並全額繳入市財政專戶。
第七條 除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省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有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第八條 建設項目實際建築面積超過批准面積,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後允許保留的,建設單位應當補繳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 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主要用於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道路、燃氣、公共運輸、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徵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所需工作經費由市財政部門核撥。
第十一條 市財政、物價、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徵收和使用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的,由市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市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的標準徵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的;
(二)擅自減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的;
(三)將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挪作他用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十四條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的建設項目,補繳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按照該建設項目建設時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市物價、財政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 各縣和灣里區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物價局、市規劃局、市財政局關於制定南昌市徵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實施細則請示的通知》(洪府發[1998]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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