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徵收城市設施配套費暫行辦法是【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1986]68號 【發布日期】1986-04-11 【生效日期】1986-04-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長府[1986]68號
【發布日期】1986-04-11
【生效日期】1986-04-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生產性房屋建築,只徵收市政公用設施的配套費,按實際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徵收二十五元。
二、經市批准的改造開發的小區、視市政公共設施配套程度酌收配套費。
三、對改造擴建的房屋,只徵收擴大面積部份的配套費。其中,生產性的房屋建築每平方米徵收二十五元;非生產性的房屋建築每平方米徵收三十五元。
四、對改造棚戶區的原住戶安置面積占規劃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的,適當減免配套費。
五、市房管部門用租金、換建費、補償費和國家專項建房補貼資金進行新建、翻建的住宅,免收配套費。
六、由省市專項投資修建的中國小校舍和教工宿舍,免收配套費。
七、由城市維護費和商業網點費安排的新建、翻建的房屋,免收配套費。
八、對外省、市在我市投資興辦經濟服務事業所建的房屋,給予優惠照顧,減半收配套費。
上述設施,煤氣、自來水負責管網配套到紅線外主幹線,其它按城市規劃,統一配套建設。
凡是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進行房屋建設的單位,均按上述規定徵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