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徵收城市設施配套費暫行辦法

長春市徵收城市設施配套費暫行辦法是【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1986]68號 【發布日期】1986-04-11 【生效日期】1986-04-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1986]68號
【發布日期】1986-04-11
【生效日期】1986-04-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徵收城市設施配套費暫行辦法
(1986年4月11日長府〔1986〕68號)
第一條為了加速城市設施建設,改善城市生產和生活條件,提高城市綜合服務能力,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針,解決城市建設設施配套所需資金,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徵收的範圍和標準:凡在我市的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在城市建成區內進行房屋建設的,均按實際建築面積每平米徵收城市設施配套費三十五元(其中市政公用設施配套二十五元、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十元),規劃部門憑交款收據正式簽發建築許可證。
第三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減征或免徵配套費:
一、生產性房屋建築,只徵收市政公用設施的配套費,按實際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徵收二十五元。
二、經市批准的改造開發的小區、視市政公共設施配套程度酌收配套費。
三、對改造擴建的房屋,只徵收擴大面積部份的配套費。其中,生產性的房屋建築每平方米徵收二十五元;非生產性的房屋建築每平方米徵收三十五元。
四、對改造棚戶區的原住戶安置面積占規劃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的,適當減免配套費。
五、市房管部門用租金、換建費、補償費和國家專項建房補貼資金進行新建、翻建的住宅,免收配套費。
六、由省市專項投資修建的中國小校舍和教工宿舍,免收配套費。
七、由城市維護費和商業網點費安排的新建、翻建的房屋,免收配套費。
八、對外省、市在我市投資興辦經濟服務事業所建的房屋,給予優惠照顧,減半收配套費。
第四條城市設施配套費的內容包括:市政公用設施的配套,有道路、橋樑、路燈、園林綠化、環衛、煤氣、自來水、客運交通、消防、交通安全等十項;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有中國小、託兒所(園)、居委會、醫療點、文化體育網點等五項。
上述設施,煤氣、自來水負責管網配套到紅線外主幹線,其它按城市規劃,統一配套建設。
第五條收費的使用管理,城市設施配套費,從基建投資中列支。市政府委託規劃部門統一徵收,然後,匯交市財政建立專戶,作為城市建設專項資金,按原“國家兩委一部”關於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的使用規定執行,和城市維護費合併使用,由市建委、計委、財政局共同安排使用計畫,報市政府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徵收時間:
凡是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進行房屋建設的單位,均按上述規定徵收費用。
第七條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有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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