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共二十條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9年9月9日發布的,2004年8月30日、2007年11月13日及2010年12月7日公布修正的《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辦法全文,征民意,

辦法全文

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發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以下簡稱交通安全設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設立的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指揮崗亭、隔離設施、防撞護欄、路面緩衝設施、交通違法記錄設備、交通視頻監控設備、交通視頻流量檢測設備和交通情報信息板及其專用供電、通信管網、支撐桿件等輔助設施。
屬於城市道路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附屬設施,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市交通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交通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發展改革、建設、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園林綠化、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交通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將交通安全設施與城市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國家標準。
有關單位在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時,應當書面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交通安全設施方面的意見。
第七條現有的交通安全設施可以從路燈照明、城市供電等用電設施中取電,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無法從路燈照明、城市供電等用電設施中取電的,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交通安全設施所需的專用供電設施。
第八條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參與交通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驗收後移交城市道路部門維護管理時,應當將交通安全設施同時移交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的交通安全設施,由其委託的單位負責維護;未完成移交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由城市道路建設單位負責維護。
第十條建設單位移交交通安全設施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以及設施清單等有關資料進行查驗,資料齊備的,應當及時接收。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管轄範圍內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設施由該單位負責維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第十二條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維護單位應當對交通安全設施做到定期檢查、及時維修,保持設施完好。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交通安全設施損壞、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組織修復、補缺或者排除隱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不屬於本部門維護管理的交通安全設施出現損壞、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維護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存在嚴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同時採取疏導交通、指揮車輛和行人繞行等措施。
第十四條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動可能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使用的,應當事先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採取臨時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後應當立即恢復交通安全設施原狀。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交通安全設施,不得擅自設定、損毀、移動、塗改、占用交通安全設施;不得擅自在隔離設施上開設缺口。
第十六條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定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安全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園林綠化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對妨礙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組織修剪或者移植。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安全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二)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定廣告牌、管線等,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的,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並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交通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9月9日發布的,2004年8月30日、2007年11月13日、2010年12月7日公布修正的《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征民意

昨天,記者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民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市法制辦公布了《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對徵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的,8月6日前可通過兩種方式提出。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紅谷灘新區新府路市政府大樓北五樓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處;電子郵件方式:
《辦法》所稱交通安全設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設立的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隔離設施、防撞護欄、路面緩衝設施、交通信息採集設備(含道路交通違法記錄設備、交通視頻監控設備)、交通情報信息板及其專用供電、通信管網、支撐桿件等輔助設施。因施工或其他活動可能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使用的,應當事先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採取臨時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後應立即恢復交通安全設施原狀。
護欄等道路隔離設施作為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交通設施,間距多少開口、怎樣開,都經過了交警、規劃等部門的反覆調查與科學論證。一些人為圖方便,擅自移動護欄開缺口,導致行人在缺口處橫穿,車輛在缺口處拐彎,給交通安全埋下了隱患。《辦法》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交通安全設施,不得擅自設定、損毀、移動、塗改、占用交通安全設施;不得在隔離設施上開設缺口。違反規定,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安全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在隔離設施上開設缺口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個人處以2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及時對妨礙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的樹木或其他植物進行修剪或移植。城市道路範圍內種植的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定的廣告牌、指路牌、電線桿以及管線、條幅等妨礙安全視距的,責令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可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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