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93年4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1993年4月27日公布 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04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大常委會
1993年3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93年4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1993年4月27日公布 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1993年3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93年4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1993年4月27日公布 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
2009年12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檔案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辦法 條款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
《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共二十條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9年9月9日發布的,2004年8月30日、2007年11月13日及2010年12月7日公布修正的《辦法》同時廢止。辦法全文 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發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功能,保障...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4月6日 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審議了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廢止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廢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1993年3月20日南昌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
南昌市機動車臨時占道停放管理規定 《南昌市機動車臨時占道停放管理規定》已經2002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機動車臨時占道停放管理,維護停車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南昌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有關...
為加強機車交通管理,維護我市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南昌市機車交通管理規定》。該《規定》1997年12月10日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3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第1次修正;根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第三條 本規定由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縣(市、區,下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本轄區發生的交通事故;經批准在高速公路、廠礦、機場、風景名勝區等設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管轄範圍內發生的交通事故。地區、設區的市...
第二十八條公用客運站和停、發車場(點)由運管機關按照《公路汽車客運站務管理辦法》和《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行業管理。第二十九條運輸企業和其他單位、部門開辦的客、貨運站點和停車場等道路運輸服務設施,應根據社會需要,向社會開放,為所有客、貨運輸車輛提供服務。按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沿江北路、沿江中路以東,洪都北大道、洪都中大道以西,解放西路、洪城路以北,濱江路、青山南路的李家莊以南區域內的道路以及沿江南路、迎賓大道、井岡山大道、八一大橋、南昌大橋,每日七時至二十一時禁止三輪車、人力車通行。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區域和道路沿線的單位或個人確因生產、經營、...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江西...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車輛登記和駕駛人考核、發證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按規定公開各類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維護和管理。對公路營運載客汽車、危險劇毒化學品...
第二條 凡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罰款處罰的,依照本規定實施處罰。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為...
(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客運、貨運及其場站等方面的監督管理;(九)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場所衛生方面的監督管理;(十)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殯葬、流浪乞討救助、地名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十一)其他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相關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行使城市管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橋樑、隧道安全管理,確保城市橋樑、隧道完好、暢通,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橋樑、隧道的養護維修、檢測評估、安全使用、應急處置等活動,適用本辦法。公路、鐵路、城市...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時,應當對申請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增強申請人的法律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二十二條 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應當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並年滿十六周歲。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保持電動腳踏車的制動器、車...
第十八條 軌道交通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周邊設定連續、密閉的圍擋,並控制軌道交通建設過程中的噪聲、揚塵等污染。因軌道交通工程施工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設定連續、密閉的圍擋,應當按照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占用。有關部門在批准時...
第十四條 南昌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和南昌市城市規劃諮詢委員會,分別負責對城市重大規劃和重要建設項目的規劃的審查和論證、諮詢。第十五條 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應當符合國家關於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的規定。非本市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本市規劃編制任務,應當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 分區規劃...
五、《南昌市機車交通管理規定》1、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機車交通管理,維護我市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2、第三條修改為:“機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第十九條 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答覆。逾期不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批准。其中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按照《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執行。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
第十八條軌道交通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周邊設定連續、密閉的圍擋,並控制軌道交通建設過程中的噪聲、揚塵等污染。因軌道交通工程施工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設定連續、密閉的圍擋,應當按照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占用。有關部門在批准時,...
第十九條 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答覆。逾期不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批准。其中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按照《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執行。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
(1998年8月1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第一條為了防治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工作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機動車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禁止機動車...
《南昌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是南昌市政府發布的檔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活動,保障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及其監督...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50元罰款。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機動車上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線路和站點的設定和調整,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同意,由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取消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線路。第十三條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樣式,在公共汽車電車站點設定站牌。公共汽車電車站牌應當標明線路名稱、始末班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