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副食品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南昌市副食品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在1999.06.14由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副食品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6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6月14日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副食品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副食品市場舉辦者和副食品市場內的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副食品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以生產經營副食品為主的市場或者有副食品生產經營項目的城鄉集貿市場。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市場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市場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場舉辦者應當負責市場內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加強市場公共衛生設施建設,維護經營場所清潔衛生,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按照食品衛生要求從事生產經營。
第五條 市場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環境清潔,市場周圍25米之內無垃圾糞堆、污水坑塘、旱式廁所、 畜禽養殖場或者其他污染源;
(二)地面硬化平整、道路寬敞,有密閉的垃圾污物存放設施;
(三)上、下水設施完好,生活飲用水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四)房屋屋頂、天花板應當選用表面光潔、淺色的材料,牆壁用淺色、不吸水、不滲水、無毒的材料覆蓋;
(五)有防蚊蠅、防鼠、防塵、防潮設施。
第六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持有有效的衛生許可證,並亮證經營。
生產經營者應當保持營業場所以及周圍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垃圾、污物。
第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含臨時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食品衛生經營活動。
第八條 經營者採購定型包裝食品時,應當向供貨方索取產品衛生許可證複印件、產品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採購國產保健食品,應當索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複印件和產品監督合格證;採購進口保健食品,應當索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複印件以及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
第九條 食品貯存應當使用專門庫房,做到分類分架、隔牆離地。食品庫房應當通風、乾燥、防塵、防蠅、防鼠、防蟲,防止食品污染和潮解變質。
第十條 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的外罩或者覆蓋物,使用專用銷售工具,做到貨、款分開。
第十一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四)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
(五)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六)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七)超過保質期限的;
(八)無衛生許可證企業生產的;
(九)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十)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添加劑或者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
(十一)使用非食用鹽、非食用色素或者濫用糖精、色素等添加劑加工製作的;
(十二)定型包裝食品未按照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質期限等的;
(十三)包裝標識不清楚的;
(十四)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未按照保健食品批准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口的;保健食品名稱、標籤、說明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十五)加入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名單以外藥物的;
(十六)進口食品無中文標識或者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
(十七)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出售的;
(十八)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第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食品衛生、營養知識宣傳,監督生產經營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對食品衛生進行監測、檢驗。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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