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條,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南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機構設定 機構改革 根據《南昌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在市人大機構改革中,整合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科文衛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組建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作為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更名為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工作機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財經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僑民宗工委)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農業和農村委員會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社會建設委員會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機關黨委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備案審查工委)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任聯工委)
現任領導 主任 李鎮發
副主任 劉德輝、
譚紹木 、王強、萬昱原、張湘贛、寇立群、孫毅
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