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在1993.09.17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09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9月17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在1993.09.17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南京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在1993.09.17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江蘇省計畫生育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
《南京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辦法》已經2012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9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5日發布的《南京市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和《南京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南京市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在1991.02.27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計畫生育管理,使人口增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江蘇省計畫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居住本...
《南京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是由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21年12月2日批准的檔案,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內容解讀 ●數據 南京登記在冊流動人口達375萬 統計數據顯示,...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規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規定》的決定在2006.04.29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規定》的決定 頒布單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6.04.29 實施時間 2006.07.01 ...
江蘇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1989年12月3日蘇政發〔1989〕117號)一、為加強我省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特制訂本暫行規定。二、本規定適用於離開戶籍所在地,在異地從業、生活的已婚育齡人口。三、流動...
人口流動主要是由農村流向城市,由經濟欠發達地區流向經濟發達地區,由中西部地區流向東部沿海地區。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現居住地不是...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是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在2003年12月1日發布的檔案。檔案通知 第9號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已經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月1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落實本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檢查和考核;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匯總、通報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
(三)堅持依法管理和政策推動,構建“五網”“三動”的利益導向機制。頒布實施了《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規定》,全面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全面推行了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全市推廣了獨生子女家庭社會保障、醫療救助、就業...
第十四條 現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對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責令限期補辦並交驗《婚育證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
市委出台《意見》,促進人口均衡發展成為南京城市發展新戰略,市政府和省人口計生委簽訂了共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先導區合作協定,為巨觀調控人口總體規模,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最佳化人口空間布局,引導人口有序流動,推動城鄉統籌發展提供了強大...
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四)負責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承擔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範和制度的責任。建立流動人口公共服務、信息共享和區域協作機制。承擔指導和開展流動人口...
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4、負責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承擔制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範和制度的責任。建立流動人口公共服務、信息共享和區域協作機制。承擔指導和開展流動人口計畫...
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體系中,將相關部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職責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推動建立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機制及《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核查通報制度,形成政府主導...
四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範和制度;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公共服務、信息共享和區域協作工作機制,指導和開展流動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五負責...
(三)查驗婚育證明,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檔案;(四)指導、督促轄區有關單位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五)與用人單位簽訂計畫生育責任書;(六)組織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為已婚流動人口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
據南京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寧委[2005]6號)的規定,區計畫生育局更名為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職能轉變 按照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加強區域性人口發展的戰略研究,推動人口和...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雲南省計畫生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跨區、縣以上行政區域流動,在本市居住時間三十日以上的育齡人口。第三條本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適用本條例。戶籍在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未央區、雁塔區、灞橋區並在...
《浙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正文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
第三條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優質服務的原則,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保障流動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生育有關的各項權利。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