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規定》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規定》的決定在2006.04.29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6年04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經2006年4月27日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規定》作如下修改:

檔案內容

避孕措施失敗
一、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凡採取避孕措施失敗意外妊娠並終止妊娠的,可憑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參加生育保險的,休假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休假期間的工資由單位支付。
流動人口
二、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接受基本項目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費用,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責;沒有用工單位的由現居住地政府財政支付。其中婚嫁到本市後無業,男方有單位且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市人口
三、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部門共同組織有關醫學專家建立病殘兒鑑定專家庫和計畫生育技術指導組,負責病殘兒的醫學鑑定、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
機構和個人
四、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使用超聲診斷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五、刪除第二十三條。
獨生子女
六、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獨生子女的醫療費用,按不低於其父母單位職工的醫療標準享受至十八周歲(已參加工作的不再享受)。其中參加醫療保險單位職工獨生子女的醫療費標準,不低於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保費。
農村部分
七、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市、區、縣人民政府對符合規定的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施獎勵扶助政策。
八、將《規定》中的計畫生育部門均修改為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本決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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