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新興產業發展基金實施方案

南京市新興產業發展基金實施方案

《南京市新興產業發展基金實施方案》是為認真貫徹落實南京市委、市政府《南京市推進產業鏈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按照《南京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南京市政府分年安排財政出資100億元設立南京市新興產業發展基金,為規範基金管理運作,結合實際制定的實施方案。

2020年12月19日,寧政辦發〔2020〕55號印發《南京市新興產業發展基金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南京市新興產業發展基金實施方案(試行)》(寧政辦發〔2017〕136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新興產業發展基金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9日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 寧政辦發〔2020〕55號 
發布通知,方案全文,

發布通知

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京市新興產業發展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
寧政辦發〔2020〕5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京市新興產業發展基金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方案全文

南京市新興產業發展基金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南京市推進產業鏈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寧委辦發〔2020〕27號),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助力重點項目建設和企業發展,按照《南京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市政府分年安排財政出資100億元設立南京市新興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母基金),並以此吸收社會資本組建子基金。為規範基金管理運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政府引導方向:發揮政府在產業發展中的引導作用,創新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投向我市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探索構建投貸聯動機制,實現政策導向和目標。
專業團隊管理:遴選專業團隊管理,實施“募、投、管、退”全過程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基金管理機構原則上不干預子基金具體管理與運作。
市場發現價值:母基金主要通過參股或合夥方式,與社會資本發起設立或增資各類投資基金,放大基金槓桿作用,以市場方式發現和引進項目,實現可持續運作。
市區聯動運作:聚焦產業布局最佳化,發揮產業鏈重點園區項目載體功能,建立市區聯動機制,引資引智引技引才並舉,促進產業集群建設。
做好風險管理:從母基金決策、託管機構治理、資金監管等方面進行規範,建立績效考核制度,防範資金運作風險。
二、管理職責及分工
母基金採取決策、日常管理、運作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一)設立新興產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基金的決策機構。管委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常務副市長擔任,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成員包括市發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司法局、財政局、商務局、審計局、國資委、地方金融監管局、紫金投資集團等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職責為:
1.確定基金主要投資方向;
2.審議基金年度投資計畫;
3.審議基金實施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
4.審議基金年度投資計畫執行情況;
5.審議需母基金出資1億元以上和需母基金出資1億元及以下但母基金出資比例超過20%的子基金設立、退出、收益處置等方案以及直投項目相關方案;
6.其他應當由管委會決策的事項。
管委會審議通過的需母基金出資5億元及以上的子基金設立、退出、收益處置等方案和直投項目相關方案,按《南京市人民政府議事決策規則》(寧政發〔2018〕20號),提交市政府常務會研究。
管委會主任委託管委會常務副主任召集管委會成員單位召開會議,審議需母基金出資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子基金設立、退出、收益處置等方案和直投項目相關方案,以及需母基金出資1億元及以下但母基金出資比例超過20%的子基金設立、退出、收益處置等方案。
(二)管委會下設新興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設在市工信局,辦公室成員單位包括市發改委、科技局、司法局、財政局、商務局、審計局、國資委、地方金融監管局、紫金投資集團等,辦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局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職責為:
1.負責管委會日常工作,匯總提出需管委會審議事項,監督管委會決議落實情況;
2.定期向管委會報告基金使用情況和分析報告;
3.對基金委託管理機構進行監督和績效考核;
4.協調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園區,梳理匯總股權投資項目,推薦至紫金投資集團建立的動態項目儲備庫;
5.落實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紫金投資集團受南京市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委託,負責母基金運作管理。主要職責為:
1.制定基金投資經營相關制度;
2.根據新興產業發展需求擬訂基金年度投資計畫,報管委會審議;
3.按照基金年度投資計畫,對子基金設立、退出、收益處置以及需母基金直投項目等重大事項提出投資建議方案,並落實管委會相關決議;
4.組織決策需母基金出資1億元及以下且母基金出資比例不超過20%的子基金設立、退出、收益處置等相關方案,報基金管理辦公室備案;
5.對子基金運作進行監管與績效評價,並定期向市工信局、財政局等部門報送母子基金運作情況;
6.建立新興產業動態儲備項目庫,開展項目對接服務;
7.對子基金託管銀行履行託管協定情況進行考核;
8.維護母基金出資人利益,防範資金風險;
9.落實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母子基金運作管理
(一)基金投向須符合全市產業發展方向,重點投向《南京市推進產業鏈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明確的軟體和信息服務、新能源汽車、新醫藥與生命健康、積體電路、人工智慧、智慧型電網、軌道交通、智慧型製造裝備等產業領域,以及配套國家級、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支持兼併重組。經管委會批准,可調整投資方向。
(二)基金實行母子基金兩層架構運作,其中子基金髮揮主導作用,母基金必要時經管委會批准可適當直投。
(三)子基金採取市場化機制運作,依據合夥協定、契約或章程等相關約定進行投資、管理和退出。紫金投資集團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監督子基金的投資和運作。
(四)母基金參股或有限合夥設立的子基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子基金須在南京市內註冊;
2.母基金對子基金出資額一般不超過子基金實際募資額的30%,且一般不做第一大股東。對於市區共同參與出資的子基金,市區兩級合計出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實際募資總額的30%;
3.子基金投資在南京市內企業(包括總部在南京的市外企業)的資金規模不低於母基金的實際出資額;
4.子基金期限原則上不超過8年,分為投資期和退出期,其中投資期最長不超過5年,經管委會批准可適當延長;
5.母基金投資子基金部分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五)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設立,公司治理、內控機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豐富的創業投資管理經驗,歷史業績優秀,為投資基金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
2.有健全的激勵約束機制、跟進投資機制、資產託管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
3.接受紫金投資集團涉及資金投資的質詢,向紫金投資集團報告有關情況。
(六)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擔保、抵押、委託貸款、房地產(包括自購房地產)等業務;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4.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可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四、出資、退出和資金管理
(一)南京市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公司設立專用賬戶,接受市財政對母基金的出資,納入專用賬戶管理。
(二)子基金出資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相關協定約定獲取投資收益。對母基金出資子基金部分所享有的投資超額收益(即超出協定、契約、章程約定的門檻收益部分),可給予子基金管理人和合作方一定激勵。
(三)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應按子基金合夥協定、契約或章程的約定,由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各出資人分別承擔。
(四)母基金管理費按母基金當年新增認繳額和當年實際已投未退額之和的0.5%,在完成對紫金投資集團業績考核後按年支付,並可根據業績考核情況給予適當獎勵。除應由母基金承擔的管理費、稅費、審計費、律師費等費用外,母基金不再支付其他費用。
(五)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按照市場化原則操作,由紫金投資集團與子基金管理機構按照行業慣例協商確定,並在子基金合夥協定(或章程)中明確規定。
(六)母基金及其投資的子基金資產,委託具有一定資質且具有基金託管經驗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託管銀行負責按照託管協定,開展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託管資金進行動態監管,確保基金按約定方向投資,並定期提交資金收支情況報告。
五、風險控制及績效管理
(一)新興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對紫金投資集團運作管理基金合規性和績效進行考核。
(二)紫金投資集團應確保在子基金合作協定(或章程)中明確體現本方案及基金投資計畫要求,並約定子基金投資方向、投資地域和放大比例等事項。對違反相關協定約定的子基金管理機構,紫金投資集團應當建立扣減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資格、提前清算並依法追究責任等約束機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紫金投資集團應當按照協定約定負責安排母基金退出子基金:
1.子基金未按合夥協定(或章程)約定投資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2.與子基金管理機構簽訂投資或合作協定後,子基金管理機構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式完成設立手續的;
3.子基金設立後,超過一年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4.子基金投資項目不符合本方案政策導向的;
5.子基金運營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6.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紫金投資集團應確保在子基金合夥協定或章程中明確體現本條要求。
(四)紫金投資集團應加強對子基金和直投項目的監管,掌握其經營和財務狀況,監測子基金投資項目情況,建立風險預警機制,防範財務風險。子基金管理機構應於每季度初向紫金投資集團提交上季度子基金運營報告,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子基金年度審計報告、子基金年度運營報告及子基金年度銀行託管報告。
(五)對弄虛作假騙取基金投資的,或者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投資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六、附則
南京市新興產業發展基金運作以本實施方案為準,本方案由新興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南京市新興產業發展基金實施方案(試行)》(寧政辦發〔2017〕1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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