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的決定

南京市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的決定在2003.09.04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3年09月04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9月04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經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將第五條修改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除應當符合交通部《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和《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配備與承運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相符的設施和運輸工具,並經有關部門安全檢測合格;
(二)駕駛人員必須具有三年以上的駕駛經驗;
(三)配備符合危險貨物運輸要求的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車輛、船舶和貨物必須參加保險;
(五)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設備保養維護制度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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