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路運輸管理辦法》在1997年04月28日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水路運輸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4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4月28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水路運輸管理辦法》在1997年04月28日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檔案。
《南京市水路運輸管理辦法》在1997年04月28日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檔案。檔案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路運輸管理,維護運輸秩序,保護合法經營,提高運輸效益,促進水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
南京市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水路運輸管理辦法》的決定在2003.09.04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經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水路運輸企業、從事營業性運輸的...
南京市航道管理條例是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運資源,加強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暢通,發揮航道在綜合運輸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2013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
加快南京水路智慧型運輸管理系統建設,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加快內河航道公用錨地、服務區建設,提高水運服務保障能力。2.提高水運行政執法水平。加強水上執法隊伍建設,配備必要執法裝備,建設上元門等多個交通水上綜合行政執法基地。配合航道建設...
載客十二人以下的客運船舶運輸、鄉鎮客運渡船運輸以及與外界不通航的公園、封閉性風景區內的水上旅客運輸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十四條 對餐飲躉船、住家船、農用自備船等船舶,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
南京市水路貨運交易市場規則 (1998年10月23日南京市交通局寧航管〔1995〕288號文發布)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交易規則。第二條貨運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原則,外地來寧...
(二)《南京市水路運輸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2號)1、第十四條修改為:非營業性運輸船舶,船舶所有單位應當具備船舶證書和船員職務證書。2、刪除第二十四條。(三)《南京市搬運裝卸業管理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81號)1、第十二條...
5.廢止《南京市水路運輸管理辦法》(政府令第62號令)。6.廢止《南京市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政府令第145號令)。7.廢止《南京市教育督導暫行規定》(政府令第148號令)。8.廢止《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政府令第155號令...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不適用於國際航線的水路運輸和以排筏作為工具的水路運輸。但各省交通運輸廳(局)可另行制訂省內排筏運輸管理辦法。水路運輸服務業的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執行。第四十四條 對水路運輸行業管理...
2024年2月9日,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印發《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發布信息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交規〔2024〕2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廳...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第十六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水路運輸業務。但是,在國內沒有能夠滿足所申請運輸要求的中國籍船舶,並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為對外開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況下,...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第2號)》是關於水路運輸管理的規定條例。中文名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第2號) 類別 管理規定 相關 交通運輸部 發布時間 2014年3月1日 ...
第十五條 水路旅客運輸契約、行李運輸契約和作業契約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統一規定。交通部直屬航運企業可自行印製水路運輸契約、行李運輸契約和作業契約;其他航運企業使用的契約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印製、管理。第三...
南京市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的決定 頒布單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3.09.04 實施時間 2003.09.04 經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
營運管理 第八條 設立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以及水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運輸,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社會運力運量綜合平衡情況審查批准。審批辦法由交通部規定。對水路運輸行業管理影響較大的非營業...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按有關規定為軍人、人民警察、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學生、老幼病殘孕等旅客提供優先、優惠、免票等優待服務。具體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均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南京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縣(區)交通主管部門設定的運輸管理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公安、...
(三)運輸費用及其結算方式;(四)船名;(五)載貨重量、載貨容積及其他船舶資料;(六)起運港和到達港;(七)貨物交接的地點和時間;(八)受載期限;(九)運到期限;(十)裝、卸貨期限及其計算辦法;(十一)滯期費率和速遣費率;(十二)...
本標準對我省水路危險貨物運輸服務進行了規範,有利於提升我省水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的服務意識,推動建立健全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和服務體系,促進我省水路危險貨物運輸服務向規範化、科學化、標準化方向發展,進而推動我省水路運輸...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第十六條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水路運輸業務。但是,在國內沒有能夠滿足所申請運輸要求的中國籍船舶,並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為對外開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況下,經...
1990年5月22日原交通部公布的《省際水路運輸企業審批管理辦法》(〔90〕交運字275號)和2001年2月14日原交通部公布的《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號)同時廢止。2014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管理規定 水路運輸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水路運輸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管理,保障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不適用於國際航線的水路運輸和以排筏作為工具的水路運輸。但各省交通運輸廳(局)可另行制訂省內排筏運輸管理辦法。水路運輸服務業的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執行。第四十四條 對水路運輸行業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為規範水路運輸服務行為,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旅客、託運人、收貨人、承運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運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1996年6月18日交通部首次制定發布...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按有關規定為軍人、人民警察、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學生、老幼病殘孕等旅客提供優先、優惠、免票等優待服務。具體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
“規費的計征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本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1987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
第一條 為規範水路運輸服務行為,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旅客、託運人、收貨人、承運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運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