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南京市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在1994.11.14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11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1月14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保障運輸安全,根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船舶裝載危險貨物監督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貨物運輸,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打包、中轉、倉儲、理貨、代辦、委託等運輸作業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特別防護的貨物運輸。
危險貨物品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以及交通部的行業標準為準。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均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南京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縣(區)交通主管部門設定的運輸管理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公安、環境保護、衛生、勞動、工商行政、市容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承運資格
第五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除應當符合交通部《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和《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配備與承運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相符的設施和運輸工具,並經有關部門安全檢測合格;
(二)駕駛人員必須具有三年以上的駕駛經驗;
(三)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持有經市運輸管理機關會同市有關部門發給的危險貨物運輸崗位培訓合格證;
(四)車輛、船舶和貨物必須參加保險;
(五)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設備保養維護制度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章制度。
第六條 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運輸管理機關申報,市運輸管理機關會同市有關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營業性運輸的發給《營業性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並持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對非營業性運輸的發給《非營業性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第七條 經營普通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並按第六條規定辦理申領《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手續後,方可經營危險貨物運輸。
非營業性危險貨物運輸單位,需臨時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應當按照第六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從事臨時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運輸。
第八條 承運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船舶必須持有市運輸管理機關加蓋危險貨物運輸專用戳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營運證》。
第九條 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終止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書面報告,註銷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條 危險貨物託運人應當向具有危險貨物運輸承運資格的單位和個人辦理委託運輸業務。承運人接受委託後,不得轉讓給無危險貨物運輸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運輸。
第十一條 託運下列危險貨物,應當持有關證件:
(一)爆炸物品和需憑證運輸的化學危險物品,應當有公安部門簽發的爆炸物品準運證或者化學危險物品準運證;
(二)放射性物品,應當持有指定的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包裝表面污染及幅射水平檢查證明書;
(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當在貨物託運單的發貨人記事欄內,加蓋麻醉藥品專用章或精神藥品專用章。
第十二條 託運人填寫加蓋危險品戳記的託運單,應當填清危險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方法、運達日期、裝運要求及收發貨詳細地址。
具有特殊運輸要求或者憑證運輸的貨物應當附有關證件,並在備註欄內註明。
託運未列入《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或行業標準的危險貨物,託運人應當提交《危險貨物鑑定表》,經市運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按規定辦理運輸手續。
第十三條 託運爆炸品、一級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和需要特殊防護的危險貨物,託運人應當指派懂得危險貨物性能,有應急經驗,熟悉業務的押運人員,負責運輸的安全指導;押運人員中途不得離開車輛、船舶。危險貨物運輸作業人員,應當服從押運人員的安全指導和應急安排。
運輸作業人員和車輛、船舶等需要的特殊防護用品和急救用具由託運人提供。
第十四條 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具有適合運輸規定的強度和膨脹餘量,並且必須保持堅固完整、包裝嚴密、表面清潔。
包裝外表面或者貨櫃的明顯部位,應當貼有與內裝危險貨物性質、種類一致的危險貨物標誌。
第十五條 危險貨物運輸的承、托雙方,必須按照交通部《公路貨物運輸契約實施細則》和《水路貨物運輸契約實施細則》規定,簽訂貨物運輸契約。
第十六條 承運人承運危險貨物,應當核對託運人所填寫內容和要求的單據及所提供的證件,及時勘察作業現場,檢查包裝情況,核對貨物與託運單所列品名、數量是否相符。對包裝破損或者不符合運輸包裝要求的,不得接受承運。
承運需監裝、監卸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港航監督機關申辦監裝、監卸手續。
第十七條 危險貨物裝卸現場的燈光、標誌、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安全裝卸的要求。裝卸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服從作業場所(區)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被毒害品、腐蝕品等危險貨物污染的車輛、船舶、設備、工具和場地,必須及時清洗消毒並經檢驗合格方,方可裝運、搬卸其他物資。在車廂、船艙內清理出的殘留物,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門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裝運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船舶,嚴禁裝運食品物品(含飼料)。
第十九條 承運危險貨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準裝車、裝船運輸:
(一)所運的危險貨物與託運單所列品名不符的;
(二)遇濕易燃物品已有水漬、雨淋痕跡的;
(三)包裝標誌不清楚或者無標誌的;
(四)不符合危險貨物配裝規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裝運規定的。
第二十條 裝載危險貨物車輛配置的三角形燈、危險標誌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的規定。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懸掛危險品信號。
第二十一條 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船舶,除作業人員外,嚴禁搭乘其他人員。作業人員在運輸過程中,不準與危險貨物處於同一車廂、船艙內。
第二十二條 承運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及有毒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等危險貨物的車輛通過市區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中途不得隨意停靠。
承運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和一級易燃液體的船舶,港航監督機關認為必要時,可派船護航。
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船舶在過渡、過閘前,應當徵得渡口單位、船閘管理機構的批准,單獨過渡、過閘。
第二十三條 危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作業人員應當分別採取措施:
(一)包裝、容器破損的,應當及時修整;無法修整影響安全運輸的,應當報請當地運輸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二)危險貨物發生丟失、泄漏等事故的,必須立即向所在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以及公安、交通、勞動、環境保護、衛生等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三)運輸車輛、船舶發生故障,危及貨物安全,需要維修時,應當將危險貨物轉移到安全地域,並有專人看管。
第二十四條 貨物運達目的地,承運人應當立即通知收貨人驗收。收貨人經查驗包裝無破損、品名、數量與運單相符後,在運單上籤字,並簽注收貨時間。
發現貨損、貨差,雙方交接人員做好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收貨人不得因貨損、貨差拒絕收貨。
第四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運輸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運管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運管人員標誌,並出示檢查證件。
運輸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督檢查,發現隱患或者違章情況,應當及時督促消除和糾正。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運輸管理規定的,由運輸管理機關按照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和《水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實施處罰。
違反本辦法其他管理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運管人員必須依照本辦法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經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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