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開發費暫行辦法
(1986年10月11日)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加快城市建設的步伐,提高城市基礎設施的綜合服務能力,適應國民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提高以及對外開放的需要,根據我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郊區內征撥土地進行建設和不需征撥土地新建、改造及擴建的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開發費。
第三條所徵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開發費用於城市公共設施改造和建設,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橋樑、閘站、雨污水管、排水河渠、污水處理、園林綠地、路燈和環衛設施等。給水、煤氣、供電增容仍按已有規定執行。
第四條城市基礎設施開發費分四類標準徵收。征撥土地建設的項目,根據我市不同地段,劃分為兩個範圍,按土地面積計費,不需征撥土地,利用自有用地建設的項目按建築面積計費。
第一類 城市規劃區、河西開發區以及近郊地帶,包括北至江長、新生圩港崬北到堯化門,東至仙鶴門、麒麟門,東南到高橋門,南抵雙龍街、鐵心橋,每畝收三萬元。
第二類 遠郊地帶,東北至棲霞,西南到江寧鄉,西北達浦口、大廠,每畝收二萬元。
第三類 征撥土地興建自成體系的大型建設項目,應視建設規模、職工人數和對城市增加負擔的情況酌情收取。
第四類 利用自有用地新建、改造及擴建的建設項目,按建築物面積每平方米收三十元。
第五條社會辦的中國小、衛生、幼托、民政福利事業(如養老院、社會福利院)、市政公用事業(路、橋、閘、站、雨污水管、污水處理)、園林綠地、環衛設施以及公路、鐵路線路、國防軍事工程免徵基礎設施開發費。
第六條城市基礎設施開發費收取辦法:在辦理征撥土地或領取建築執照時,由市城鄉委統一收取,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七條本暫行辦法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凡在此日前未辦完征撥土地或建築執照手續的項目,均按照本暫行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