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規劃市區內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關於在規劃市區內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在1986.11.10由北京市計委, 市建委, 市政辦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規劃市區內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北京市計委, 市建委, 市政辦
  • 頒布時間:1986.11.10
  • 實施時間:1986.10.01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在規劃市區內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規劃市區內以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零星建設形式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包括現有建築內部改造)的民用、工業建築工程,接用城市統一“四源”設施或需要新報裝擴大“四源”用量的建設單位,均應按照《暫行規定》和本細則繳納“四源”建設費。
建設項目在本市規劃市區以外或尚未鋪設“四源”乾管的地區,建設單位自願投資或集資建設乾管接用城市統一“四源”設施,並經市公用局、市政工程局所屬的“四源”主管單位(市自來水公司、市煤氣公司、市熱力公司、市政工程管理處,下同)批准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暫行規定》和本細則繳納“四源”建設費。
凡屬徵收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的“四源”建設費均不減免。因施工臨時接用城市統一“四源”設施的,經與市公用局、市政工程局所屬的“四源”主管單位辦理臨時接用手續,限期使用,不徵收“四源”建設費。
第三條 “四源”建設費的徵收程式:
1、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前,建設單位須與市公用局、市政工程局共同確定“四源”供應的可行性。
2、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定前(不需審定初步設計的小型項目在確定建設方案前),建設單位須根據設計要求及“四源”供應能力,與市公用局、市政工程局共同落實所需“四源”供應方案。
3、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或建設方案審定後,建設單位應分別與市公用局、市政工程局所屬的“四源”主管單位簽訂提供“四源”設施的協定。
4、協定簽訂後,由市公用局、市政工程局所屬的“四源”主管單位依照《暫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核定應收的“四源”建設費數額,開具“四源”建設費繳納憑據。
5、建設單位在辦理“四源”報裝手續前,持繳納憑據將“四源”建設費繳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西四支行專戶存儲。繳納數額不滿二十萬元的,一次繳清;二十萬元以上(含二十萬元)的,在辦理報裝手續前先繳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在年度“四源”供應計畫確定供應後、接用“四源”前一次繳清。
6、“四源”建設費繳納憑據一式四聯,建設單位、建設單位開戶銀行和市公用局、市政工程局所屬的“四源”主管單位各存一聯。市公用局、市政工程局所屬的“四源”主管單位憑建設銀行退回的已繳“四源”建設費憑據(即第四聯)辦理“四源”報裝手續。
第四條 市公用局、市政工程局所屬“四源”主管單位,必須根據“四源”的供應能力、可能提供的時間及提供方式與建設單位簽訂提供“四源”設施的協定,凡不能確保向建設項目按協定提供“四源”的,不得簽訂協定。
建設單位按規定繳納“四源”建設費後,市公用局、市政工程局所屬“四源”主管單位因客觀原因不能履行協定的,應退還已收繳的“四源”建設費及利息。
第五條 非住宅建設項目“四源”用量必須由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在擴大初步設計中提出。擴大初步設計未提出“四源”用量的,由設計單位補報。建設單位不得自行編報或補報“四源”用量。
第六條 住宅的附屬、配套設施的“四源”建設費,按《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的非住宅建設項目收費標準徵收。
第七條 《暫行規定》第六條所稱城市市政乾管,是指直徑一米以上(含一米)的自來水管道、直徑零點四米以上(含零點四米)的煤氣管道、直徑零點五米以上(含零點五米)的天然氣管道和熱力管道、直徑一點二五米(含一點二五米)以上的污水管道和方溝。直徑在上述各項標準以下的管道均為支管。
第八條 《暫行規定》和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計畫委員會解釋。
第九條 本細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與《暫行規定》同時施行。
北京市計畫委員會
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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