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是為了加強政府規章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根據相關要求,經對南京市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清理,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部分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2018年11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號公布《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8年11月6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1月6日 
  • 發文字號: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號 
決定發布,決定全文,

決定發布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號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藍紹敏
  2018年11月6日

決定全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加強政府規章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家、省、市關於證明事項清理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相關要求,經對本市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政府規章分別予以修改:
  一、對《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第159號令)作出修改
  1.刪去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
  2.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的辦理按照國家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對《南京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第188號令)作出修改
  1.將第八條修改為:“公園新建、改建、擴建計畫和設計方案,由公園建設單位按照公園的特性、規模和發展方向編制,建設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管理。”
  2.刪去第九條、三十四條。
  3.刪去第十條中的“、施工”。
  4.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確因城市建設需要占用公園綠地的,按照城市綠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5.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在公園內從事商業、文化娛樂等經營活動,以及設定遊藝、遊樂、康樂和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公園規劃布局,與公園功能、景觀相協調。”
  6.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城市公園綠化工程設計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照城市綠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設計單位予以處罰。”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三、對《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規定》(第222號令)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二條中的“可憑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醫療保健機構證明”。
  四、對《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辦法》(第278號令)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由專業的養護單位實施移植;”。
  五、對《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第280號令)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八條第(二)、(四)項。
  六、對《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288號令)作出修改
  將第十六條中的“人防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修改為“人防工程開工前,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併入施工許可證核發辦理。”
  七、對《南京市建築市場管理若干規定》(第289號令)作出修改
  1.刪去第四條第(四)項中的“施工契約(含分包契約)、監理契約、”。
  2.將第十七條中的“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向建築市場監管機構辦理下列備案”修改為:“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履行管理職責,加強契約管理、開工(含分包)節點控制和建設過程市場管理,並向建築市場監管機構辦理下列備案”。
  刪去第(一)項。
  八、對《南京市店招標牌設定管理辦法》(第304號令)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六條第(一)、(二)項。
  九、對《南京市城市建築物、公共設施、道路容貌管理規定》(第307號令)作出修改
  1.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二)項。
  2.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十、對《南京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第314號令)作出修改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中的“、檢定(檢測)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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