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防洪堤保護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對防洪堤的保護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防洪堤保護管理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Nanjing Municipality on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flood protection embankment
  • 目的:加強對防洪堤的保護和管理
  • 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防洪堤保護和管理
  • 防洪堤定義:具有抵禦洪水功能的堤、防洪牆
通過時間,條例正文,修改的決定,條例的說明,審查意見的報告,

通過時間

(1999年9月14日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制定1999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根據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市防洪堤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 根據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條例正文

南京市防洪堤保護管理條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防洪堤的保護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防洪堤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防洪堤,是指具有抵禦洪水功能的堤、防洪牆、壩及其配套的涵、閘、泵站等水工程。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防洪堤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防洪堤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市水利工程管理機構,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範圍內行使防洪堤保護和管理職能。
市計畫、規劃、城建、交通、國土、公安等部門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江北新區、各園區範圍內防洪堤保護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加強領導,明確管理責任,依法安排必需的維護管理資金,確保防洪堤的安全。
第六條本市防洪堤的分級管理職責劃分如下:
(一)長江(南京段)、馬汊河、秦淮新河及秦淮河(東山大橋以下河段)的防洪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二)滁河、朱家山河、岳子河、水陽江、石臼湖、固城湖、溧水河、句容河、秦淮河(東山大橋以上河段)和中型水庫的防洪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其日常維護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所在區域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三)其他河道和小型水庫的防洪堤由所在區域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七條區、鎮(街道)邊界防洪堤的管理,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或者雙方的協定執行。管理堤段尚未劃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在管理堤段劃定前,由雙方共同管理。
第八條企事業單位按照受益範圍投資建設的防洪堤,經驗收合格後納入本市防洪工程體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設單位負責日常維護。
第九條根據防洪堤保護管理的需要,在防洪堤所在的一定區域劃定防洪堤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現有堤防未達到設計標準的,以標準堤設計斷面為劃定管理範圍的依據。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防洪堤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設立管理標誌。
第十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含委託管理,下同)的防洪堤管理範圍是:
(一)長江(含洲堤):背水坡堤腳外十五米;背水坡有順堤河的,以順堤河為界(含水面,下同)。
(二)馬汊河:長江口至大緯路橋段,河中心線兩側各一百三十五米;大緯路橋至葛新橋段,河中心線兩側各一百九十米;葛新橋至小頭李段,河中心線兩側各一百三十五米。
(三)秦淮新河:背水坡堤腳外三十米或者堆土區迎水坡坡頂向外三十米。
(四)秦淮河:東山大橋至三汊河段,以南京城市總體規劃中的河道管理線(藍線)為界;東山大橋以上河段(包括句容河和溧水河),背水坡堤腳外三十米。
(五)滁河、朱家山河、岳子河:背水坡堤腳外二十米。
(六)水陽江、固城湖和石臼湖:背水坡堤腳外四十米;有順堤河的,以順堤河為界。
(七)中型涵、閘、泵站:上下遊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側各五十米至二百米。
(八)中型水庫:大壩及其兩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防洪堤保護範圍是:
(一)江堤(牆)、洲堤、湖堤:背水坡五十米(從管理範圍外沿算起,下同)。
(二)河堤:背水坡四十米。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防洪堤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劃定。
第十一條新建防洪堤投入使用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所在地的防洪要求和防汛情況,對是否廢棄原有的防洪堤作出確認。
未確認廢棄的防洪堤,繼續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確認廢棄的防洪堤,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防洪堤管理範圍內土地的確權發證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
防洪堤管理範圍內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機構依法進行使用和管理。其中,已經市、區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可繼續由原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凡以上所有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水利工程管理機構的安全監督,不得進行損害防洪堤的任何活動。
第十三條禁止破壞、侵占、損毀防洪堤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四條在防洪堤管理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爆破、打井、鑽探、建房、建窯、挖窖、葬墳、開採、取土、挖築魚塘;
(二)傾倒垃圾、渣土、尾礦或者掩埋危及防洪堤安全的物體;
(三)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圈築圍牆、堆放物料、埋設管線;
(四)開展集市貿易、進行考古發掘以及危及防洪堤安全的墾植;
(五)其他危及防洪堤安全的活動。
第十五條在防洪堤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爆破、打井、鑽探、開採、取土、挖築魚塘等危及防洪堤安全的活動。
第十六條建設跨堤、穿堤、臨堤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的,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及防洪堤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防洪堤保護和管理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在防洪堤管理範圍內,從事前款工程設施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准後,方可依法辦理開工的有關手續;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落實汛期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維護管理的防洪堤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從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工程設施建設的,應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進行審批或者審查。
第十八條在防洪堤管理範圍內建設工程設施的,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前款規定的工程設施竣工驗收時,組織驗收的部門應當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九條因生產建設需要,確需占用防洪堤的,必須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經批准在防洪堤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從事生產建設活動,凡對防洪堤產生不利影響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無力修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所需費用由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堤防迎水面前沿從事疏浚、挖河、攔河、堵復河汊、爆破以及在灘地取土、開挖等影響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河道內設定水牮、丁壩等危及堤防安全的建築物和設施。
第二十三條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河段,應當限制航速。限制航速的標誌,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定後設定。通行船舶因超速行駛造成堤防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
禁止船舶在堤防護坡、擋牆上拋錨。
第二十四條涵、閘、泵站的運用必須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技術規範;汛期必須服從有關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
嚴禁非管理人員操作涵、閘和機泵。
第二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防洪堤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排除。
對存在險情的防洪堤,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加固方案,並及時組織實施加固工程。加固工程所需的資金和物料,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防洪堤管理範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的,由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或者審批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堤安全的,責令其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防洪堤安全但尚可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令其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罰款: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第十五條規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8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
三、對《南京市防洪堤保護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中的“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管理的防洪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縣和郊區”修改為“區”。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江北新區、各園區範圍內防洪堤保護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三)將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的“市和縣級”修改為“市、區”;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七條中的“縣級”修改為“區”;將第七條中的“縣、鄉”修改為“區、鎮(街道)”;將第十二條中的“縣級以上”修改為“市、區”。
(四)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為:“中型水庫:大壩及其兩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
(五)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跨堤、穿堤、臨堤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的,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及防洪堤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防洪堤保護和管理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就提請批准的《南京市防洪堤保護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南京市地處長江、秦淮河、滁河、水陽江下游,境內江、河、湖承泄上游176萬平方公里的洪水,是典型的“洪水走廊”,被國務院確定為全國重點防洪城市之一。
歷史上,南京地區洪澇災害發生頻繁,危害嚴重。進入九十年代,洪澇災害頻率加快。1991年、1995年、1996年、1998年相繼發生較大規模的洪水。1999年水陽江、固城湖、石臼湖又出現了超歷史記錄的高水位,長江下關95米以上持續高水位達21天,防洪抗災的形勢趨向嚴峻。
為了抵禦和減輕洪澇災害,我市近年來加大了防洪工程的建設力度,僅1999年就投入65億元用於堤防達標工程建設。全市現有各類堤防2100多公里,長江主江堤和固城湖、石臼湖堤防已初步達標。這些堤防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設,發揮了巨大的防洪減災作用。隨著防洪工程建設速度的加快、標準的提高,防洪工程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顯得日益重要。目前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對隨意挖掘、損毀堤防及其配套工程以及在堤防和護堤地上建房、埋墳等行為,缺乏有效管理手段,嚴重影響防洪堤的安全;二是對非防洪工程設施建設占用防洪堤工程,缺乏規範管理的程式,給防洪堤的安全帶來隱患;三是對防洪堤管理和保護範圍等沒有明確界定,不利實施有效管理和長期保護。因此,亟需從我市的實際出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江蘇省防洪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一項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對上述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以規範和加強本市防洪堤的保護和管理。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根據南京市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和1999年立法計畫安排,市政府有關部門於1998年12月成立法規草案起草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專門的起草班子,有計畫地開展起草工作。條例草案在形成過程中,先後徵求了市人大代表、專家學者、有關單位、省市有關部門,特別是市計畫、規劃、建設、財政、交通、國土、市政等相關部門的意見,進行反覆修改,先後易稿十餘次。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委員會提前介入了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參與論證修改。7月28日《條例(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條潰ú蒞福》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後,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吸收了立法諮詢小組專家意見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的指導意見,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其中,合併了相
關條款,不再分章,明確規定政府有關職責,在法律責任中對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條款不再重複規定。9月14日,《條例(草案)》經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審議通過。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有二十九條,其中:
第一條至第五條主要內容是: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適用範圍;防洪堤的界定;主管、委託管理和協同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和管理原則等。
第六條至第二十條的主要內容是:確定防洪堤分級管理職責;明確防洪堤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規定了單位和個人在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等。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對在河道內及堤防迎水面其他有關防洪堤安全的活動作出規定。
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了防洪設施的運行規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管理機構的排險職責。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為附則內容。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條例》強調了政府對防洪堤保護管理的領導職責。針對實際工作中重建設、輕管理的問題,《條例》對市和縣級政府加強領導作出一些具體規定。其中包括政府必須依法安排必需的維護管理資金;對縣、鄉邊界防洪堤管理堤段尚未劃定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
2、關於對防洪堤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的規定。本《條例》所規定的範圍是在上位法規定的幅度內確定的。《條例》具體規定防洪堤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其主要原因是:上位法規定得比較原則,難以操作;規定一些主要河道的防洪堤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既有利於增強操作性,加強防洪堤的保護和管理,也有利於規範政府行為,保證國家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3、關於對原有防洪堤的處理。近年來,我市在流域性江河和防洪重點地區陸續新建的標準防洪堤及配套工程投入使用後,對原有防洪堤如何處理不明確。《條例》第十一條對此作出規定,既有利於對原有防洪堤明確維護管理責任,又有利於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保護和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
《條例》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各位委員:
《南京市防洪堤保護和管理條例》已經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我委受主任會議委託,對本條例進行了審查,並徵求了省人大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省水利廳、省建委、省政府法制局等有關單位和部分立法專家的意見。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江蘇省防洪條例》對防洪堤的保護和管理規定較為原則,而防洪堤對防治洪水,減輕洪澇災害起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本條例從保護和管理的角度,確定了防洪堤的管理和保護範圍,明確了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對防洪堤管理和保護的職責,規範了單位和公民在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行為。對防洪堤管理的一些薄弱環節,本條例作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增強了《條例》的可操作性。
經審查,該條例除個別條款需作文字、技術修改外,沒有發現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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