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8-02
【生效日期】1982-08-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護城牆的通知
(1982年8月2日)
現將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護城牆的通告》印發給你們,並就宣傳貫徹問題,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結合深入開展“五講四美”活動、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發動各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工礦企事業單位,以及街道、居民組織和郊區社、隊廣泛宣傳《通告》,講清這對保護文物古蹟,以及繼承和發展祖國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教育幹部和民眾,加強遵紀守法觀念,樹立“保護城牆,人人有責”的思想,提高執行《通告》的自覺性,把保護城牆成為人們共同的實際行動。
二、各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城牆的保護和管理。要把所在街道、居委會和臨近單位組織起來,實行分段包乾的辦法,把任務落實到基層,明確保護區和責任制,使管理工作經常化、制度化。並應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巡視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妥善處理。如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市。市城管會和市建委要把保護城牆列為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定期組織文管、城建、規劃、公安和環保等部門,分析城牆保護管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研究和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三、要對城牆的現狀做一次普查。這項工作,可結合全市性的文物普查一道進行,全面弄清轄境內城牆完好、破壞和被占用的情況。調查中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都要如實反映情況,不得謊報或隱瞞。調查後,應分別情況提出切實可行的處理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也應依照執行,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辭或拒絕。
四、今後一律不準利用城牆構築人防工事。對於城牆沿線現有的人防工程,如有危及城牆或將造成嚴重破壞的,要分別予以改造加固或者填塞復原,以確保城牆安全。
五、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執行護城任務中,應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如有阻撓,甚至謾罵、毆打護城人員者,公安、法務部門應依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以上通知,請即貫徹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護城牆的通告
南京是我國的歷史文化名城之一。南京城牆是我們祖國的重要文化遺產,是江蘇省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為了保護好南京城牆遺蹟,制止亂占、亂拆、亂挖城牆的現象,特通告如下:
一、凡現有城牆、城門、敵樓和城牆內外十五米內的坡地,均為文物古蹟的保護區,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據為己有或占用,更不得破壞。
二、為了保護城牆不受破壞,嚴禁拆取城牆磚石,嚴禁擅自開門挖洞,嚴禁在城門洞內堆方向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嚴禁在城牆上種植、樵牧,嚴禁在城牆上釘樁掛線。
三、保護區內,嚴禁挖石取土、搭構建築物、隨意種植或排放廢水。
四、距保護區五十米以內,如需興建、改建建築物,其高度、體量等應事先徵得市文物事業管理委員會的同意,報經市規劃局批准,才能施工。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希全市各工廠、學校、機關、團體、駐寧部隊和街道居民民眾一體遵照執行,並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對保護有功者,應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本通告規定,而有破壞城牆行為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拘留,直至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