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古城牆保護條例》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日批准。本條例共二十五條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古城牆保護條例
- 發布機關: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2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條例發布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7〕67號
關於批准《蘇州市古城牆保護條例》的通知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蘇州市古城牆保護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2日
條例全文
蘇州市古城牆保護條例
(2017年10月23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古城牆的保護,維護城市歷史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蘇州歷史城區內古城牆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古城牆,是指始建於1949年前現存的磚石城牆(含城門)、土城牆及其遺址、遺蹟。
古城牆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控制保護建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古城牆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城牆保護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將古城牆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工作:
(一)指導開展古城牆資源普查,擬定分類保護等級,推薦公布文物保護單位、控制保護建築;
(二)組織劃定古城牆的保護範圍與建設控制地帶;
(三)組織開展古城牆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和研究;
(四)依法對屬於文物保護單位、控制保護建築的古城牆的保護工程實施審核管理;
(五)對古城牆保護、利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指導;
(六)對破壞古城牆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古城牆保護規劃,將其納入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土資源、園林和綠化、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容市政(城市管理)、旅遊、環境保護、水利(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城牆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姑蘇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蘇州歷史城區內古城牆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古城牆的使用、管理單位為古城牆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沒有使用、管理單位的古城牆,由姑蘇區人民政府確定管理單位,管理單位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保護管理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古城牆的巡查和保潔等日常工作;
(二)負責古城牆養護和維修;
(三)負責古城牆本體監測數據的採集、上傳,並制定應急預案;
(四)負責管理範圍內的綠化養護;
(五)古城牆保護的其他日常工作。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保護管理責任人簽訂保護協定,明確保護管理的內容和責任。
第八條古城牆的保護經費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國家、省、市專項補助經費;
(二)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
(三)古城牆保護利用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來源。
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古城牆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舉報損壞古城牆或者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貢獻突出的,由市、姑蘇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捐資、捐贈;
(二)蒐集、上交、捐獻古城牆牆磚、碑刻等文物;
(三)進行有關古城牆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
(四)有效制止破壞古城牆的違法行為;
(五)其他保護古城牆的行為。
第十條未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城牆,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姑蘇區人民政府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合理劃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範圍顯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古城牆保護標誌。
保護標誌應當載明古城牆的名稱、類別、修築年代、保護級別、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管理責任人。
第十二條古城牆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與古城牆保護無關的建(構)築物;
(二)從事可能影響古城牆安全的施工、爆破、鑽探、挖掘、堆載作業;
(三)在古城牆和保護標誌上刻劃、塗畫、張貼;
(四)傾倒垃圾、污水;
(五)擅自在古城牆牆體上打樁、掛線、鑿孔;
(六)在古城牆取磚(石)、取土;
(七)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八)其他危害古城牆安全、風貌、環境的行為。
第十三條古城牆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的,應當符合古城牆保護的相關規劃,其高度、形式、體量、色彩等應當與古城牆的環境風貌相協調。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批准手續前,應當會同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和姑蘇區人民政府組織論證。
古城牆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合法建(構)築物,危害古城牆安全、破壞歷史風貌的,應當予以改造、拆除,並依法給予補償;現有的違法建(構)築物,應當依法拆除。
第十四條除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之外,古城牆的維修、保護性設施建設等工程項目由古城牆保護管理責任人報姑蘇區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由姑蘇區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磚石城牆的維修應當保留原有構件,採用原樣式,最大限度使用原工藝,保持歷史風貌。
土城牆的保護應當遵循少干預原則,採取必要的隔離保護措施。
古城牆遺址應當實行遺址保護。
第十六條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城牆的綠化管理工作,可以建設與古城牆環境風貌相協調的綠地景觀,但古城牆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種植危害古城牆安全的植物。
現有自然生長的植物影響古城牆安全的,由保護管理責任人負責清除。
古城牆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已經種植的樹木危害古城牆安全的,經園林和綠化部門批准後,由保護管理責任人進行砍伐或者移植;出現樹木危及公民人身、古城牆安全等緊急情勢時,保護管理責任人需要立即砍伐或者移植的,可先行處理,但應當於事後二個工作日內向園林和綠化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古城牆的景觀亮化工程不得破壞古城牆的結構和風貌。照明設施應當安全、環保,並與古城牆景觀相協調。
第十八條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蒐集散落的古城牆牆磚以及其他構件,用於古城牆的修復。
第十九條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城牆安全監測系統,監測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指導保護管理責任人實施加固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古城牆保護的相關規劃,組織開展古城牆保護研究,並會同相關部門、單位編制古城牆利用方案,明確與古城牆保護相適應的利用方式和要求,合理利用古城牆的歷史文化資源,適度發展旅遊觀光、文化休閒等產業。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蒐集、整理與古城牆有關的文物史料,並予以展示。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造成古城牆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從事可能影響古城牆安全的施工、爆破、鑽探、挖掘、堆載作業的,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擅自在古城牆牆體上打樁、掛線、鑿孔,或者在古城牆取磚(石)、取土的,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市、姑蘇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蘇州歷史城區外經考古探明的古城牆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市古城牆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7年10月23日經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制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現就《條例》的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適用範圍和定義
古城牆保護是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為了和《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明確,蘇州歷史城區內古城牆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同時第二十四條規定,蘇州歷史城區外經考古探明的古城牆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近幾年來,我市在環古城河風貌整治工程中新建的相門、平門、婁門、齊門、蛇門等景觀城牆,這些景觀城牆不在此次立法保護的範疇內,因此,《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明確,本條例所稱古城牆,是指始建於1949年前現存的磚石城牆(含城門)、土城牆及其遺址、遺蹟。
二、關於規劃管理和資金保障
《條例》在古城牆的保護規劃、管理體制和資金保障等方面與《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進行了全面銜接:一是第五條規定將古城牆保護規劃納入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二是在第五條明確市文化(文物)、規劃等部門職責的基礎上,第六條進一步明確姑蘇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蘇州歷史城區內古城牆的保護管理;三是第七條規定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保護管理責任人簽訂保護協定,明確保護管理的內容和責任;四是第八條明確古城牆保護經費部分來源於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
三、關於保護措施
《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通過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加強建設管理、提出分類保護要求等規定,具體落實古城牆保護措施。《條例》第十二條對古城牆保護範圍內的禁止行為進行了規範,並在第二十二條中,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設定的禁止性行為規範設定了處罰。
四、關於綠化管理
為了協調古城牆保護與綠化保護之間的關係,《條例》第十六條分三款對綠化管理進行了規定:一是規定古城牆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種植危害古城牆安全的植物;二是明確現有自然生長的植物影響古城牆安全的,由保護管理責任人負責清除;三是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有關種植的城市樹木的砍伐需要審批的規定,明確古城牆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已經種植的樹木危害古城牆安全需要砍伐、移植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但是出現樹木危及公民人身、古城牆安全等緊急情勢時,保護管理責任人可先行處理,於事後二個工作日內向園林和綠化部門書面報告。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蘇州市古城牆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7年10月23日經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制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現就《條例》的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適用範圍和定義
古城牆保護是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為了和《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明確,蘇州歷史城區內古城牆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同時第二十四條規定,蘇州歷史城區外經考古探明的古城牆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近幾年來,我市在環古城河風貌整治工程中新建的相門、平門、婁門、齊門、蛇門等景觀城牆,這些景觀城牆不在此次立法保護的範疇內,因此,《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明確,本條例所稱古城牆,是指始建於1949年前現存的磚石城牆(含城門)、土城牆及其遺址、遺蹟。
二、關於規劃管理和資金保障
《條例》在古城牆的保護規劃、管理體制和資金保障等方面與《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進行了全面銜接:一是第五條規定將古城牆保護規劃納入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二是在第五條明確市文化(文物)、規劃等部門職責的基礎上,第六條進一步明確姑蘇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蘇州歷史城區內古城牆的保護管理;三是第七條規定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保護管理責任人簽訂保護協定,明確保護管理的內容和責任;四是第八條明確古城牆保護經費部分來源於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
三、關於保護措施
《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通過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加強建設管理、提出分類保護要求等規定,具體落實古城牆保護措施。《條例》第十二條對古城牆保護範圍內的禁止行為進行了規範,並在第二十二條中,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設定的禁止性行為規範設定了處罰。
四、關於綠化管理
為了協調古城牆保護與綠化保護之間的關係,《條例》第十六條分三款對綠化管理進行了規定:一是規定古城牆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種植危害古城牆安全的植物;二是明確現有自然生長的植物影響古城牆安全的,由保護管理責任人負責清除;三是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有關種植的城市樹木的砍伐需要審批的規定,明確古城牆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已經種植的樹木危害古城牆安全需要砍伐、移植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但是出現樹木危及公民人身、古城牆安全等緊急情勢時,保護管理責任人可先行處理,於事後二個工作日內向園林和綠化部門書面報告。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市古城牆保護條例》已經蘇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省文物局、省住建廳、省法制辦等部門的意見,並與蘇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多次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蘇州市人大常委會已經作了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1月1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蘇州市是國務院首批公布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古城牆具有很高的保護價值。為了解決古城牆保護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蘇州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條例明確了古城牆保護的適用範圍,對古城牆保護規劃、管理體制、資金保障、保護措施和綠化管理等方面作了細化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蘇州市古城牆保護條例》已經蘇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省文物局、省住建廳、省法制辦等部門的意見,並與蘇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多次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蘇州市人大常委會已經作了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1月1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蘇州市是國務院首批公布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古城牆具有很高的保護價值。為了解決古城牆保護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蘇州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條例明確了古城牆保護的適用範圍,對古城牆保護規劃、管理體制、資金保障、保護措施和綠化管理等方面作了細化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