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實施方案

《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實施方案》是2021年12月生態環境部會同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發布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生態環境部會同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
歷史發展,內容解讀,

歷史發展

2021年12月,生態環境部會同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發布了《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實施方案》,以京津冀地區、黃河流域等缺水地區為重點,選擇再生水需求量大、再生水利用具備一定基礎且工作積極性高的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試點,形成效果好、能持續、可複製的經驗做法。經前期申報和評審,2022年12月,生態環境部等四部委正式公布了2022年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城市名單。

內容解讀

一、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的內涵
  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是指達標排放的尾水經人工濕地水質淨化工程等生態措施進一步改善後,在一定區域統籌用於生產、生態、生活的污水資源化利用模式。不同於常規的單個企業內部或企業之間點對點的再生水回用模式,《試點方案》強調的是從區域層面統籌再生水生產、調配、利用等環節,即在污染治理、生態保護的基礎上,按照再生水生產和利用平衡、人工濕地淨化與調蓄能力匹配的原則,合理安排區域再生水生產利用項目建設,因地制宜建設再生水調蓄庫塘,實現區域再生水資源的充分循環利用和高效配置。通過污染治理、生態保護、循環利用的有機結合,實現水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協同推進。
  區域再生水的循環利用,一方面能夠減少缺水地區的水資源消耗量,轉變區域內城市和工業企業的高耗水發展方式,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同時也能夠顯著減少區域內污染排放量,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為碳達峰、碳中和的實現做出貢獻。另一方面,再生水調蓄庫塘、人工濕地水質淨化工程的建設能夠改善區域內的生態環境,提高水環境容量,增加濕地面積,對於保障生態安全和保護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意義。此外,做好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工作,還可以在缺水地區形成一個個大水面,通過沿河環湖生態修復,有效提高周邊人氣,甚至帶動低價值空間形成新的經濟隆起帶,顯著提升周邊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的幾個關鍵環節
  (一)加強區域統籌協同,破解再生水供需時空矛盾
  在區域層面統籌再生水生產、調配、利用各環節,推動形成污染治理、生態保護、循環利用有機結合的治理體系。傳統的再生水回用模式多在企業內部、距離相近的企業之間或小範圍局域內,易發生再生水供需時空不均衡、回用規模和效率難以提高等問題。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強調區域統籌,在區域尺度統籌再生水生產、調配、利用各環節,協同推進城市污水廠、人工濕地、再生水調蓄庫塘、再生水管網等建設,建立區域尺度再生水調配體系;加強部門溝通,做好政策協同,形成工作合力,破解再生水生產與回用在區域尺度上不平衡的難題;將水生態環境工程與水利工程有機結合,通過再生水調配體系聯合調度,實現區域內再生水的充分循環利用,增加區域內水資源總量,提升區域尺度再生水高效資源化利用水平。
  (二)明確人工濕地水質淨化工程定位,確保水質改善功能發揮
  人工濕地水質淨化工程只承擔水質改善任務,不應作為直接處理生產生活污水的治污設施。人工濕地水質淨化工程應因地制宜地建設在重點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支流入幹流處等關鍵節點,其設計規模應與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再生水利用和調配能力相匹配。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的尾水在人工濕地水質淨化工程系統中淨化後,再進入再生水調蓄庫塘和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管網系統。人工濕地水質淨化工程的建設,應滿足土地審批、防洪評價等項目建設要求;應明確工程設施的運維主體,建立健全長效運營機制,落實運維資金,確保工程的可持續運行。禁止以河流、濕地、湖泊治理及再生水調蓄庫塘建設為名,違規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三)構建再生水調配體系,支撐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
  依託低洼地帶,在充分調查論證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設再生水調蓄庫塘。試點城市應進行區域水資源供需平衡計算,統籌再生水的生產、調配、利用等環節,拓寬再生水利用渠道,完善再生水管網設施,將再生水納入城市水資源統一配置體系,用於工業生產、市政雜用、生態用水、農業灌溉等用途。鼓勵新建城區規劃建設再生水管網,有序推動再生水利用;鼓勵工業園區、用水大戶與再生水生產設施運營單位合作建設再生水管網,簽訂再生水利用合作協定。未納入區域再生水調配體系的管網工程或閘壩工程,不在《試點方案》的支持範圍之內。
  (四)強化水質監管,保障區域再生水利用安全
  強化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加強源頭管控,接納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工業廢水的污水處理廠,不納入試點城市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體系;加強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全過程水質水量監測,嚴格過程管理和末端監管,確保水質安全可控;對於納入市政污水處理設施的工業園區或企業排水,進行嚴格評估和監督,特別是要加強污水處理廠和人工濕地水質淨化工程運營管理,防止有害物質進入到再生水調蓄庫塘內。再生水出水水質穩定達到或優於地表水Ⅴ類標準的人工濕地水質淨化工程可享受試點支持政策。加強再生水調蓄庫塘環境管理,防止再生水水質惡化,特殊用途再生水利用應經進一步處理以滿足相套用途水質要求。
  (五)完善再生水政策,確保工程長效穩定運行
  試點城市政府應著力完善水資源價格政策,逐步建立健全使用者付費制度,放開再生水政府定價,由再生水供應企業和用戶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自主協商定價。對於提供公共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河湖濕地生態補水、景觀環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勵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推動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加大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考核權重,將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項目納入主要水污染物減排量認定範疇。《試點方案》支持試點城市將符合條件的人工濕地水質淨化工程項目申報國家相關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建設項目可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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