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辦理指南

北京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是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受理。

辦理機構,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時間,辦理依據,

辦理機構

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辦理條件

育齡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最佳孕期,但應當在懷孕前或懷孕後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證》。

申報材料

(一)基礎材料
1、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
2、夫妻雙方戶口本(首頁、本人頁及變更頁)、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3、《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二)特殊情況需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基礎材料外,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1、一方或雙方再婚的,需提交歷次《離婚證》原件及《離婚協定書》複印件(一份)或法院判決(調解)書原件及複印件(一份)。(《離婚協定書》複印件應加蓋婚姻登記部門查檔章,在檔案館存檔的複印件應加蓋檔案館印章)
2、一方或雙方喪偶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銷戶證明或《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有效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3、子女已出生申請補辦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的,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在內的相關材料。
4、在外國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的,需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對結婚或離婚證明材料進行認證,結婚或離婚證件經有資質的翻譯公司翻譯,並在辦理時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5、子女在國外或境外出生的,應提供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頒發的《出生醫學證明》,並經有資質的翻譯公司翻譯。在辦理時提交上述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子女的護照或旅行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6、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提交的材料。

辦理時間

以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公時間為準

辦理依據

《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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