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體育局關於2021年告知承諾事項實施方案

《北京市體育局關於2021年告知承諾事項實施方案》由北京市體育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體育局關於2021年告知承諾事項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北京市體育局
背景依據,主要內容,

背景依據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簡化政府審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制定《北京市體育局關於2021年告知承諾事項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就2021年市體育局告知承諾事項實施網上申請相關辦理工作作出具體規定。

主要內容

(一)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網上申報辦理“對從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動以外的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對我市從事經營性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的登記”“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年審”“對健身氣功活動設立站點的行政許可”“體育設施的註冊登記”等6項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
(二)申請材料
1.關於“對從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動以外的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申請材料
(1)申請登記表(內容還應包含單位章程、組織機構、管理人員簡歷);
(2)營業執照(複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3)法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僅供查驗);
(4)空域使用審批材料(複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5)場地產權證(複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或租賃協定(原件1份僅供查驗);
(6)航空器適航證(複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或飛行器註冊證書(正本原件1份僅供查驗);
(7)飛行員執照(正本原件1份僅供查驗);教練員資格證書(原件1份僅供查驗);
(8)告知承諾書。
2.於“對我市從事經營性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的登記”申請材料
(1)從事經營性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的登記的申請書(內容應包括單位章程、組織機構、管理人員簡歷);
(2)航空器適航證(須加蓋單位公章)或飛行器註冊證書(須加蓋單位公章);
(3)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僅供查驗,副本原件1份僅供查驗);法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僅供查驗);
(4)空域使用審批材料(原件1份僅供查驗);
(5)場地使用許可材料(原件1份僅供查驗)或北京市住房租賃契約(原件1份僅供查驗);
(6)教練員資格證件(原件1份僅供查驗);飛行員執照(原件1份僅供查驗);
(7)告知承諾書。
3.關於“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申請材料
(1)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申請書(原件1份僅供查驗);
(2)告知承諾書。
4.關於“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年審”申請材料
(1)年度審計報告(原件1份);
(2)告知承諾書。
5.關於“對健身氣功活動設立站點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健身氣功活動設立站點的申請書(內容包括:習練的健身氣功功法名稱、活動場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材料、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級人民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有關部門審核同意意見。)(原件1份);
(2)負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僅供查驗);
(3)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證書(原件1份僅供查驗);
(4)告知承諾書。
6.關於“體育設施的註冊登記”申請材料
(1)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僅供查驗,副本原件1份僅供查驗);
(2)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僅供查驗);
(3)告知承諾書。
三、辦理程式
(一)申請
由申請人網上申報相關事項時,向相關體育部門提出申請。
(二)告知
體育部門向申請人告知相關的法律依據、辦理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諾事項、違諾懲戒措施、審批服務部門職責、申訴渠道等內容。
(三)承諾
申請人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簽署告知承諾書。告知承諾書經體育部門和申請人雙方簽章後生效。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體育部門和申請人各保存1份。
(四)備案或申報
體育部門收到申請人簽署的告知承諾書和相關材料後,對符合要求的,應當天簽署告知承諾書,作出相關決定,並出具同意的函,依法送達申請人。無法當場完成相關手續的,由各責任單位先行發證,後續再完善相關手續。申請人要誠信守諾,達到法定條件後再從事相關活動。
四、後續監管及申訴渠道
體育部門在作出準予決定後1個月內,應通過資料核查、現場檢查等方式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全覆蓋例行核查。現場檢查應製作核查工作記錄,並補充到檔案中。通過檢查、核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區分情況依法處理,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其中,輕微違諾整改時限為3日,一般違諾整改時限為7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決定;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決定,並承擔相應的違諾失信懲戒後果和法律後果。
申請人認為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記載的申請人違諾失信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按照相關程式處理。申請人對未履行承諾、作出虛假承諾的認定有異議,可向體育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體育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根據核查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五、執行日期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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