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鼓勵發展總部經濟實施細則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鼓勵發展總部經濟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總部辦(設在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鼓勵發展總部經濟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5日
  • 發布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總部經濟發展,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發展總部經濟的若干意見》(中府〔2019〕118號)(以下簡稱《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總部企業認定條件及要求
  第二條 總部企業認定分首次認定和資格複審,已認定的總部企業需每年進行資格複審。新引進、新設立企業是指前次申報通知發布之日起至當次申報通知發布之日止(不含當日)在我市註冊的企業,原有企業是指在前次申報通知發布之日前在我市註冊的企業。
  第三條 首次認定總部企業申報條件和要求。
  (一)申報條件和標準。
  符合《意見》基本條件和認定條件的企業,2012年至2019年已被認定的總部企業除外。
  (二)申報材料。
  1.中山市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
  2.中山市總部企業申請報告。
  3.企業營業執照、企業批准證書(外資或合資企業提交)、執業許可證(會計師、律師事務所)(驗原件交複印件)。
  4.專業機構出具的總部企業及下屬企業合併財務審計報告(含合併報表及母公司報表、財務報表附註等)和下屬企業財務報表(複印件)。
  5.稅務部門出具的稅收完稅證明。
  6.中山市總部企業及下屬企業概況表、下屬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及股權證明檔案(如公司章程、市場監管局出具的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外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等)。
  7.企業經總公司(母公司)授權、承擔總公司(母公司)在包含本市在內的一定區域內的銷售、運營、研發、結算等部分總部職能的相關證明材料。
  8.中山市企業(機構)責任承諾書。
  9.申報直接認定的企業還需提交企業符合上市企業、總公司(母公司)境內外上市、各類百強、500強、中央大型企業等條件的實質性證明材料,如上市批覆檔案,發布榜單等(複印件)。
  10.申報經營情況認定的建築類企業還需提交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頒發的《建築企業資質證書》(複印件)。
  11.申報一事一議認定的企業還需提交落戶項目契約文本、投資與運營計畫書、企業驗資報告、土地出讓契約及繳款證明或國有土地使用證、經營場地證明。
  第四條 資格複審總部企業申報條件和要求。
  (一)申報條件和標準。
  符合《意見》基本條件和認定條件的,且已被認定的總部企業,包括2019年以前被認定的總部企業。
  (二)申報材料。
  1.與第三條首次認定總部企業所需提交的第1-8項資料相同。
  2.一事一議認定的總部企業還需提交招商引資契約相關條款執行情況說明。
  第五條 《意見》所稱營業收入指企業稅款所屬期為上一年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表填寫的營業收入;財政貢獻指上一公曆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企業在中山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含免抵調庫)等入庫稅款,但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海關徵收的相關稅收及相關退稅;地方貢獻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市級、鎮區地方財政留存部分。
  第六條 《意見》所稱營業收入和財政貢獻可以單個獨立法人企業本身數據計算,也可以將企業及其下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數據合併計算,但不得重複計算。下屬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總部企業應持有其50%(含)以上股份,下屬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總部企業持有股份可低於50%,但應擁有該下屬企業的實際控制權。股權關係以上年12月31日股權登記狀況為準。
  第七條 《意見》及本細則所涉及營業收入、財政貢獻等,以企業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年度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審計報告、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報告)報表的數據為準。
  第八條 《意見》及本細則所稱“以下”不含本級,“以上”“達到”“不超過”均含本級。
  第三章 總部企業獎勵條件及要求
  第九條 落戶獎申報條件和要求。
  (一)申報條件和標準。
  1.符合直接認定條件並首次被認定為總部企業的,屬新引入、新設立企業的,認定當年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同時次年按照上年度形成地方貢獻的50%給予獎勵;屬原有企業的,按照上年度形成地方貢獻根據不同行業標準給予獎勵(具體行業獎勵標準見表1),每家企業合計最高不超過1億元。
 2.符合經營情況認定條件並首次被認定為總部企業的,按照企業上年度形成地方貢獻根據不同行業標準給予獎勵(具體行業獎勵標準見表1),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億元。
  3.符合一事一議認定條件並首次被認定為總部企業的,有招商引資契約的按招商引資契約約定給予獎勵,最高按照企業認定後三年內任一年度形成地方貢獻的5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億元;無契約約定的,認定後三年內根據企業任一年度形成地方貢獻的5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億元。
  (二)申報材料。
  1.中山市總部企業落戶獎申請表。
  2.與第三條首次認定總部企業所需提交的3-11項資料相同(同類材料無需重複提交,下同)。
  第十條 貢獻獎申報條件和要求
  (一)申報條件和標準。
  1.上年度形成財政貢獻5億元以下的,按總部企業在我市形成地方貢獻的增長幅度給予獎勵。增長20%以下的,按增量的50%給予獎勵;增長20%(含)以上至40%以下的,按增量的60%給予獎勵;增長40%(含)以上至60%以下的,按增量的70%給予獎勵;增長60%(含)以上的,按增量的80%給予獎勵。
  2.上年度形成財政貢獻5億元(含)以上的,按總部企業在我市形成地方貢獻增量的80%給予獎勵。
  3.增量計算及基準年確定方法。
  增量計算按第2年與第1年比,第3年與前2年平均水平比,往後年份與前3年平均水平比。
  其中:屬2019年前已被認定為總部企業的,以2018年度數據為第1年。對首次認定的總部企業,屬新引入、新設立企業的,以形成地方貢獻的首個年度數據為第1年;屬原有企業的,以認定年份的上年度數據為第1年。
  (二)申報材料。
  1.中山市總部企業貢獻獎申請表。
  2.專業機構出具的企業及下屬企業合併財務審計報告(含合併報表及母公司報表、財務報表附註等)和下屬企業財務報表(複印件),及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前3個年度稅收完稅證明。
  3.中山市總部企業及下屬企業概況表。
  4.中山市總部企業及下屬企業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及股權構成情況檔案。
  第十一條 提升獎申報條件和要求。
  (一)兼併重組申報。
  1.申報條件和標準。
  總部企業按照市場原則吸收合併、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以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絕對控股符合總部企業認定條件的公司,且兼併重組後註冊及結算地在本市的,根據兼併重組金額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申報材料。
  (1)中山市總部企業兼併重組獎勵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被併購企業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兼併重組工商登記證明、兼併重組公告以及協定書複印件。
  (3)被併購重組的企業符合認定總部企業條件的證明,按總部認定所需材料提供。
  (二)百強企業申報。
  1.申報條件和標準。
  總部企業首次被評為廣東省民營企業100強、中國製造業或服務業企業500強、中國企業500強、世界企業500強的,分別給予獎勵100萬元、200萬、300萬元、500萬元。
  2.申報材料。
  (1)中山市總部企業百強企業獎勵申請表。
  (2)權威社會組織發布的榜單複印件。
  (3)企業審計報告(財務會計報表複印件)及稅收完稅證明。
  第十二條 用地支持申報條件和要求。
  總部企業所屬鎮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按《意見》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人才獎勵申報條件和要求。
  (一)申報條件和標準。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每家企業給予1個人才獎勵名額;同時,根據企業上年度形成的財政貢獻規模給予相應額外人才名額(具體名額標準見表2)。對享受獎勵的人才,按個人工資薪金對地方貢獻的50%給予獎勵。享受人才獎勵的總部企業人選,由總部企業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確定,名單報市總部辦備案。
(二)申報材料。
  1.中山市總部企業人才獎勵申請表。
  2.總部企業人才獎勵資格評選證明材料(含評選依據、公示情況及檔案)。
  3.總部企業人才勞動契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納稅記錄、員工參保證明。
  第十四條入學服務申報條件和要求。
  (一)申報條件和標準。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由市教育部門協調安排1個省標準化義務教育(國小、國中)學校優質學位(新生,下同);同時,根據企業上年度形成的財政貢獻規模給予相應額外入學名額(具體名額標準見表3)。享受入學政策的總部企業人才子女,由總部企業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確定,入學名單報市總部辦備案。
(二)申報材料。
  1.中山市總部企業人才子女入學申請表。
  2.總部企業人才子女入學資格評選證明材料(含評選依據、公示情況及檔案)。
  3.總部企業人才及其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或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4.總部企業人才子女的出生證(或其他能證明親子關係或收養關係的材料,驗原件交複印件)。
  5.總部企業人才的參保證明。
  6.產權房屋證件(商住用途,驗原件交複印件)。
  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五條 企業(機構)符合認定和扶持條件的,每年統一在申報期提出認定和獎勵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具體以每年發布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六條 申報審核程式。
  (一)首次認定申報審核程式。
  1.發布通知。市總部辦每年6月底前下發申報通知至鎮區,並在“中山發改”網站、微信公眾號及“中山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信息管理系統”網站上發布申報通知。
  2.企業申報。企業(機構)在申報期限內通過“中山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申報信息填寫和申報資料上傳。申報材料按A4紙標準裝訂一式8份,所有資料複印件均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3.鎮區初審。鎮區經濟發展和科技信息部門網上初審企業申報材料。
  4.市總部辦預審。市總部辦審核企業網上申報材料,通知預審通過的企業遞交紙質材料至鎮區經濟發展和科技信息部門,鎮區經濟發展和科技信息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後將紙質件及電子版報至市總部辦。
  5.部門審核。
  (1)市總部辦將相關申報材料(電子版)分送至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部門,相關部門分別對行業類別、營業收入、財政貢獻、地方貢獻、新興產業、科創研發等進行審核,並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審核意見。
  (2)市總部辦收到審核意見後,將相關申報材料(紙質版)分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其中製造業企業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出具認定意見,建築業企業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出具認定意見,金融業企業由人民銀行、銀保監局、市金融局出具認定意見,商貿服務業由市商務局出具認定意見,文化旅遊業由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出具認定意見,一事一議認定企業由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出具認定意見,其他類別服務業企業視行業類別由相關主管部門出具認定意見,出具審核意見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
  6.綜合評審。市總部辦收到認定審核意見後,組織專家評審會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市發展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7.社會公示。市總部辦將市發展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企業名單通過“中山發改”網站、微信公眾號及“中山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信息管理系統”網站公示。
  8.獲得批准。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報請市政府批准認定,批准後以市總部辦名義向社會公布。
  (二)一事一議首次認定申報審核程式。
  1.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商務局)受理並初審市總部辦轉交的企業認定申請及申報材料,上報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會議審核確定一事一議直接認定企業名單。
  2.市商務局提請市總部辦向社會公示認定名單,期滿無異議,市總部辦報請市政府批准認定總部企業。
  3.市政府批准同意後,由市總部辦向社會公布。
  (三)資格複審申報審核程式。
  1.資格複審申報時間與每年認定申報時間同步,申報審核程式一致,統一在發布申報通知後受理並啟動。
  2.已認定總部企業申請資格複審主要審核企業經營狀況和配套獎勵的依據。首次資格複審未達到認定條件的,可繼續享受總部經濟的貢獻獎、提升獎、人才獎、入學服務(如無地方貢獻則暫停享受扶持政策)。資格複審連續兩年未達到認定條件的,暫停享受總部經濟扶持政策。
  3.直接認定的總部企業資格複審時按經營情況認定的標準。一事一議認定的總部企業資格複審時有招商引資契約的,按契約標準裁定是否通過資格複審,無招商引資契約或無招商引資契約標準的,按經營情況認定的標準裁定。
  (四)獎勵資金申報審核程式。
  1.獎勵資金申報與每年認定申報時間同步,部門審核、綜合評審、社會公示、獲得批准程式同首次認定申報審核程式一致,其中鎮區初審及部門審核在出具認定意見時,同步給予資金獎勵資格意見。市政府批准後,下達資金扶持計畫,由財政部門辦理撥款手續。
  2.申請新認定的總部企業提交認定申請及落戶獎申報材料;已認定總部企業提交資格複審以及落戶獎(僅限首次直接認定企業申請、一事一議認定企業申請)、貢獻獎、提升獎、人才獎等申報材料。
  (五)入學服務申報審核程式。
  1.總部企業每年根據入學申報通知向鎮區經濟發展和科技信息部門提交《總部企業人才子女入學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2.鎮區經濟發展和科技信息部門初步確定總部企業所屬行業及當年人才子女義務教育入學名額,當地教育部門審核總部企業人才子女入學材料,並經所在鎮區政府審核確認後,報送市總部辦。
  3.市總部辦覆核總部企業人才子女入學名額和入學名單,發函到市教育部門,由市教育部門擬定本年度入學安排計畫回復市總部辦。市總部辦收到擬定的入學安排計畫並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請市政府批准。
  4.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教育體育局發函到相關鎮區教育部門、相關市直屬學校,落實總部企業人才子女入學安排,並匯總入學註冊情況報市總部辦。
  5.原則上每年5月底之前提出入學申請,市、鎮(區)教育行政部門於7月底之前統籌安排。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中山市發展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全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審議並決定市總部企業認定及獎勵工作的重要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一事一議引進總部企業由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負責。
  第十八條 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一)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受理企業申請,對認定和獎勵材料進行核查,以及提請審議總部企業名單、獎勵資金、公示信息與申請撥付獎勵資金、資金使用監管。
  (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相應企業的認定初審、資格複審、獎勵資格核定。
  (三)市市場監管局、稅務局等部門負責核定註冊登記情況、企業行業類別、財政貢獻、地方貢獻的相關數據。市統計局負責提供統計分析數據。
  (四)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總部企業用地保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總部企業辦公大樓建設保障。
  (五)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設立總部企業綠色通道服務。
  (六)市教育體育局負責總部企業人才子女入學服務。
  (七)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負責一事一議總部企業認定、複審與獎勵資格認定。
  (八)市財政局負責審批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查專項資金年度決算,按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
  (九)市公安局負責對總部企業涉嫌騙取資金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查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嚴禁任何個人和企業(機構)買賣入學指標或利用入學指標謀取不當利益,如有違反,永久取消其子女入學優惠政策或企業(機構)入學指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建立總部企業年度審查和動態調整機制,每年市總部辦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進行資格複審,動態更新總部企業名錄,總部企業連續兩年在我市形成財政貢獻未達到認定條件的,暫停享受總部經濟扶持政策。因實行“關閉、停辦、合併、轉產”等無法經營的,經總部辦報市政府審定後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不再享受總部扶持措施,且該企業兩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滿兩年後符合條件的,可重新申請認定,繼續享受除落戶獎之外的扶持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總部企業如發生更名、重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股權轉讓、遷出等重大事項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前三個月內將相關情況報送市總部辦及所在鎮區,並在辦理相關手續後三個月內將相關材料(變更說明、工商變更通知書、變更後的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工商機讀檔案登記資料等)報市總部辦備案。
  第二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及總部企業所屬鎮區應建立總部企業日常服務和監管機制。其中行業主管部門對業務開展指導,鎮區定期對企業運營情況及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相關承諾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並向市總部辦備案,企業經營異常應及時向市總部辦反饋情況。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是由市政府批准設立,用於支持總部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中山市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等檔案規定,遵循公開透明、相對集中、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科學決策和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局是專項資金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決算,確定每年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及支持重點;
  (二)受理項目申請,審核並組織評審等;
  (三)按照有關規定下達專項資金安排計畫;
  (四)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對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五)負責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信息公開,受理並解答申請使用單位的諮詢。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是專項資金的審核、監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核安排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查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二)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主要職責:
  (一)確保扶持資金按規定專款專用;
  (二)對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三)接受有關部門、鎮區的監督檢查;
  (四)按要求提供情況報告及附屬材料;
  (五)對所提供有關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資金使用對象和範圍:總部企業落戶獎、貢獻獎、兼併重組獎、百強企業獎、人才獎勵獎。
  第二十九條 資金審批程式。詳見前款獎勵資金申報審核程式規定。
  第三十條 企業獲得的獎勵資金須專款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或服務企業的支出。在享受政策支持過程中弄虛作假、違背承諾事項、拒絕配合資金績效檢查的,市發展改革局會同財政部門按規定取消或收回資金,並錄入誠信黑名單,兩年內不得申請本細則獎勵資金。
  第三十一條 總部企業獎勵資金使用和管理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中山市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嚴禁截留、擠占或挪用,對弄虛作假、套取、擠占、挪用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局承擔。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原《中山市教育和體育局 中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中山市總部企業高管高技人員子女入學辦法(試行)的通知》(中教體〔2016〕72號)、《中山市總部企業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中經信〔2016〕364號)、《關於印發〈中山市總部企業人才積分制管理加分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中經信〔2017〕85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2019年,中山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關於進一步鼓勵發展總部經濟的若干意見》,為便於政策實施,明確意見的具體內容及操作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中山市鼓勵發展總部經濟實施細則》(中府辦〔2020〕21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於2020年5月15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就檔案解讀如下:
  一、檔案制定的背景
  2012年我市開始實施總部經濟扶持政策以來,總部企業規模實力和綜合競爭力進一步提升,總部經濟逐步成為推動我市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自2016年起,總部經濟政策紅利促增長的效果逐漸弱化,政策邊際效應逐漸遞減,為此,我市及時啟動對《關於鼓勵發展總部經濟的若干意見》(中府〔2014〕58號)的修訂工作,進一步完善和規範總部經濟政策。進入2019年,全市推進總部經濟區等重大產業發展平台戰略進入實質操作階段,完成編制並發布了《岐江新城提升規劃》,推動高標準打造城市新中心;完成了《中山翠亨新區起步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和《中山翠亨科學城城市設計》,完善馬鞍島片區規劃設計,推動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新中心,描繪總部經濟發展藍圖。為做大中山未來5年經濟發展體量,在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機遇中充分發揮東承西接作用,我市迫切需要加大力度做大總部經濟板塊,為經濟發展注入創新轉型動力。為此,我市對比研究粵港澳大灣區周邊城市總部經濟扶持政策,於2019年11月修訂印發《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發展總部經濟的若干意見》(中府〔2019〕118號),出台比肩周邊城市的總部企業獎勵政策,並加大服務業總部企業發展的比重,為產業轉型增強動力。
  二、《實施細則》的主要意義
  《實施細則》主要是對《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發展總部經濟的若干意見》(中府〔2019〕118號)進行細化,明確總部企業申報要求、申報流程,規範鎮區、部門主體責任,保障總部企業扶持政策到位,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到位。
  三、《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八章,包括總則、認定條件及要求、獎勵條件及要求、申報與受理、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資金管理、附則。
  1.第一章:總則。明確實施依據、目標。
  2.第二章:認定條件及要求。對認定類型、認定申報條件和要求、認定中涉及概念、範圍予以界定。
  3.第三章:獎勵條件及要求。明確了落戶獎、貢獻獎、提升獎、用地支持、人才獎勵、入學服務的申報條件和要求。
  4.第四章:申報與受理。明確首次認定、一事一議首次認定、資格複審、獎勵資金、入學服務申報審核程式。
  5.第五章:組織實施。明確市發展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職能、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6.第六章:監督管理。明確總部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的責任義務,加強日常管理,規範總部企業退出、變更、違規等情況的處理方式。
  7.第七章:資金管理。對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來源、主管部門及職責、使用對象及範圍、資金監管、違規處理方式進行界定。
  8.第八章:附則。明確政策解釋部門、有效期並廢止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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