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規定

為在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國前列,尊重流動人員為中山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的貢獻,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管理,切實做好流動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資源均等化服務效率,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結合中山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戶籍不在中山市,目前在中山市有穩定工作,積分累計達到30分以上的流動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員,由其本人申請並經市相關職能部門核實,可申請積分入學排名。
  (一)已在中山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含居住登記)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證》。
  (二)提出申請的上月已在中山市繳納社會保險(派駐中山分支機構,可在總部所在地繳納社會保險),且繳納社會保險累計滿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
  第三條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統籌,市教育和體育局負責具體實施,各相關職能部門和鎮區依職責許可權協助實施。
  第四條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採取個人自願、分區申請、統一管理的模式。
  第五條流動人員可在其工作鎮區或本人、配偶的產權房屋所在鎮區,為其未曾入讀國小或國中(含中山市內、外)且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子女申請積分入學排名。
  第六條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計分標準由基礎分和附加分兩部分構成,具體積分項目指標見附屬檔案《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計分標準》。
  第七條流動人員子女入讀公辦學位的指標數,由市教育和體育局擬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在積分入學申請結束前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按照總量控制原則對申請積分入學的流動人員按其所得積分高低進行分區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標數內的,可按有關規定獲得相關待遇。
  第九條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計分標準若因實際情況需要調整的,由市教育和體育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一條市教育和體育局根據本規定擬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批准後頒布實施。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規定》(中府〔2019〕29號)同時廢止。

印發通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教育和體育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

解讀

為更好地落實中山市積分入學政策,我市修訂了《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要求,現就檔案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說明
  (一)落實機構改革政策需要。今年年初,中山市實施機構改革,積分入學管理職責劃至市教育體育局負責,鎮區負責部門也作相應調整。
  (二)政策延續性的需要。2019年《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規定》及《實施細則》有效期到2020年2月29日截止,為延續流動人員積分入學政策,需重新修改檔案有效期限,同時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受理時間和部分操作指引進行部分修訂。
  二、修訂主要內容
  檔案對積分入學主體負責單位、具體負責單位和檔案有效日期及個別操作要求進行了修訂,基本內容和指標分值大體不變。
  (一)《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
  1、修改了積分入學的主體負責單位。根據中山市機構改革方案,積分入學管理職責劃至市教育體育局負責,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工作調整為:由市政府統籌,市教育體育局負責具體實施,各相關職能部門和鎮區依職責許可權協助實施。
  2、《管理規定》的有效期調整至2022年12月31日。
  3、表彰獎勵積分項目重新規範了星級志願者證書不納入積分加分範圍的表述。
  4、總部企業人才子女入學政策適用《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發展總部經濟的若干意見》(中府〔2019〕118號)檔案,不在本文中體現。
  三、其他
  積分入學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政策性強、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各鎮區、各相關職能部門應充分認識和深入理解積分入學在推進我市新型城鎮化、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方面的重要性,準確把握積分入學管理的精神實質,切實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職責,確保《規定》和《實施細則》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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