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灣區鼓勵總部經濟發展實施辦法

《金灣區鼓勵總部經濟發展實施辦法》已經珠海市金灣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現印發,本方法自2021年9月5日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灣區鼓勵總部經濟發展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5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珠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黨政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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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吸引優質企業在我區設立總部,促進總部經濟集聚發展,最佳化區域產業結構,助推實體經濟提質增效,增強經濟綜合實力,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珠海市加強總部企業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珠府辦函〔2018〕308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總部經濟企業,是指在我區辦理商事登記和彙算納稅,實行統一核算,主要體現投資中心、研發中心、設計中心、銷售中心、結算中心等功能,對一定區域內的下屬機構和關聯企業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總部,原則上不占用土地資源。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重點支持高端裝備製造、列印設備、新一代信息技術、智慧型家電、生物醫藥、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現代農業、物流、現代服務業、建築業等產業項目。
  第二條 新引進總部經濟企業是指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我區設立的總部經濟企業;存量總部經濟企業是指在2021年1月1日前在我區設立且存續至今的總部經濟企業。
  第三條 成立金灣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常務副區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包括區經濟發展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危化品監管局)、區發展改革局、區教育局、區科技工業信息化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建設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統計局、區招商局、金灣區稅務局、開發區稅務局、各鎮等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經濟發展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總部經濟企業認定
  第四條 新引進總部經濟企業申請備案,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其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商貿流通業、文化創意類企業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新設立總部經濟企業,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產值規模(或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4億元人民幣;新遷入全球總部或集團總部,其上年度產值規模(或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4億元人民幣。
  (三)承諾在申請認定次年納入我區統計的產值規模(或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1億元,其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不低於5000萬元;承諾在申請認定次年形成的對我區地方直接經濟貢獻不低於200萬元。地方直接經濟貢獻不包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海關關稅以及企業在本區開發房地產、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稅收。
  第五條 區內已有工業企業在本區投資設立的獨立法人區域銷售總部,其銷售產品必須與區內原有企業生產產品無關,方可享受本辦法相關政策扶持。
  第六條 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戰略、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年產值超20億元的生產型企業,經區政府批准,其設立的銷售總部可認定為總部經濟企業,並按“一企一策”方式給予政策支持和服務。
  第七條 經本辦法認定的區級總部經濟企業,須承諾自認定之日起5年內註冊地址不遷離金灣區、不變更在金灣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註冊資本、不變更統計關係。
  第八條 申請總部認定時尚未在我區滿一個納稅年度的新引進企業,可參照該企業在原駐地納稅水平作為同等條件先行認定。區經濟發展局按照第四條要求,每年對已認定的總部經濟企業產業規模、地方直接經濟貢獻等條件進行覆核,本辦法有關的扶持資金自覆核通過後方可發放。經覆核不滿足條件的,經領導小組確認,取消其總部經濟企業資格並停止發放有關扶持補貼。
  第三章 專項扶持資金
  第九條 區財政在每年預算中安排總部經濟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由區經濟發展局制訂扶持方案,報區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總部經濟發展專項扶持資金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區、鎮按照稅收收入分成比例分別承擔。如區財政體制調整,區、鎮分擔比例相應調整。專項扶持資金由區經濟發展局支付,由區財政局列入與鎮對賬事項。
  第十一條 總部經濟發展專項扶持資金主要用於:新引進總部經濟企業扶持、存量總部經濟企業扶持。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企業經濟貢獻扶持。按上一年度已認定總部經濟企業對我區地方直接經濟貢獻情況採取超額累進計算法扶持。前三年: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部分按50%扶持,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按70%扶持,1000萬元以上部分按80%扶持;後兩年按50%扶持。
  第十三條租賃辦公場所扶持。總部經濟企業因經營需要在我區租用辦公場所的,可申請辦公用房扶持(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扶持期自認定年度起不超過3年):年度地方直接經濟貢獻達2000元/平方米以上(含2000元)的,按辦公用房實際支出租金的50%給予扶持,每年扶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四條 企業高管扶持。總部經濟企業高管(含總部企業的業務骨幹)按上一年度個人對我區地方直接經濟貢獻的90%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對我區地方直接經濟貢獻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企業,扶持高管人數不超過5人;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企業,扶持高管人數不超過10人;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扶持高管人數不超過15人。享受該項扶持的申請人,不得重複申請國家、省、市、區同類人才政策扶持,也不得享受國家、省、市、區的其他各類獎勵、補貼、扶持資金,區經濟發展局會同區相關部門對企業上報的擬扶持高管名單進行審核。
  新引進總部經濟企業,經覆核滿足總部經濟企業認定條件的,自覆核通過當年起享受第十二、十三、十四條扶持。
  第十五條商業樓宇招商扶持。商業樓宇是指商務寫字樓的辦公部分,不包括商鋪、超市、餐飲等商業配套。商業樓宇運營主體是指負責樓宇招商管理的實際經營者。我區鼓勵商業樓宇運營主體引進市外企業,按商業樓宇運營主體當年引進的新落戶企業在當年及次年對我區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情況給予扶持,直接經濟貢獻超過500萬元的,按照不超過引進企業當年及次年對我區地方直接經濟貢獻20%的標準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六條 總部經濟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高端技術人才和專業人才的子女,申請就讀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由區經濟發展局、區教育局根據當年企業對我區地方直接經濟貢獻和學位情況聯合審批,在其父母房產或工作單位相對就近的公辦學校統籌安排。申請就讀其他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由我區積極協調爭取。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七條 總部經濟企業資格認定程式。符合總部經濟認定條件的企業於每年6月10日前向區經濟發展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格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區經濟發展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必要時可向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對材料進行核實或開展現場調查。區經濟發展局將初審意見報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複審通過後,將複審後的企業名單在區政府入口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區經濟發展局將會同區有關單位覆核並報領導小組會議審核。
  申報材料清單如下:
  (一)金灣區總部經濟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驗資報告、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三)總部經濟企業投資或者授權管理的企業名單及營業執照;
  (四)控股母公司的驗資報告、上年度審計報告及上年度納稅證明;
  (五)上年度納稅證明;
  (六)承諾書;
  (七)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一式三份,複印件必須由申請企業加蓋公章,註明與原件一致。
  第十八條 總部經濟企業資格覆核及專項扶持資金申請程式。依據本辦法第十二條,申請“企業經濟貢獻扶持”資金的企業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金灣區總部經濟企業扶持資金申請表(原件);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上年度納稅證明(複印件,按申報期);
  (五)企業及其子公司上年度審計會計報表和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
  (六)上年度總部運營報告(原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總部經濟企業功能發揮、企業經營情況、年度經濟數據、企業合規情況);
  (七)企業信用報告(原件,包含經營異常記錄、欠稅記錄、行政處罰記錄等);
  (八)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需一式三份形成紙質版,加蓋公章後按上述順序裝訂成冊後逐級上報。
  區經濟發展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後報領導小組會議複審,複審通過後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30個工作日內兌付扶持資金。同時,區經濟發展局對已認定的總部經濟企業開展覆核。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發生總部經濟企業名稱變更、關係變更等重大事項調整的,企業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書面報送區經濟發展局備案。
  第二十條 總部經濟企業年度獲得的各類扶持補貼(含企業經濟貢獻扶持、租賃辦公場所扶持、企業高管扶持、商業樓宇招商扶持)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對我區地方直接經濟貢獻的80%。下一年度總部經濟企業對我區地方直接經濟貢獻(按可比口徑)低於上年度80%的,除受市場價格波動等客觀因素影響外,原則上將停止發放本辦法任何一項扶持補助。
  第二十一條 本區現有的生產型企業在本區投資設立獨立法人的區域銷售總部後,生產型企業不得通過轉移區內已有製造業工業產值的方式提高營業收入,違反上述情形的,不予兌付本辦法所有的扶持補貼類型。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享受租賃辦公用房扶持有效期內,不得出(轉)租、出售辦公用房,不得改變用途。如違反規定,應當全額退還已獲得專項扶持資金並計收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第二十三條 若企業存在被列入失信企業等其他違法行為,我區有權取消後續補貼發放,同時責令企業全額退還已獲得專項扶持資金並計收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在享受政策支持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情形,我區有權取消其總部經濟企業資格,由區經濟發展局會同區財政局取消並收回已發放的專項扶持資金,5年內不得在我區申請本辦法規定的專項扶持資金;企業自認定為總部經濟企業之日起,5年內註冊地址遷離我區、變更在我區納稅義務、減少註冊資本、變更統計關係的,由區經濟發展局會同區財政局取消並收回已發放的補貼資金;對涉及違法、違紀的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認定的總部經濟企業,按原政策認定並享受扶持。本辦法實施後認定的總部經濟企業,依據本辦法享受扶持。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對已獲得中央、省、市、區級同類扶持補貼的同一申請事項,不作重複扶持補助。總部經濟企業按本辦法申報扶持補貼的,需提供未獲得上級或區內其他獎勵、補助、扶持政策的承諾書,不得重複申報。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並對專項扶持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本方法自2021年9月5日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及政策依據變化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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