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決議

1984年10月18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決議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10.18
  • 實施時間:1984.10.18
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浦潔修等三十二位代表在市八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提出的《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決議》的議案;聽取和審議了封明為副市長關於本市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工作的報告。會議認為:這個議案是很重要的,封明為副市長的報告是符合本市實際情況的。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在我國憲法、刑法婚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中,都作了明確規定。建國以來,本市在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近兩年工作又有新的進展。但是,由於“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的遺毒、封建主義思想的影響、資本主義腐朽思想的侵蝕等原因,重男輕女的舊習仍然存在,歧視、侮辱、遺棄、虐待、殘害婦女兒童的行為時有發生。為了堅決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特決議如下:
一、進一步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招工、招生,對婦女應一視同仁,不得歧視,並積極為婦女就業創造條件,充分發揮婦女的作用。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統籌兼顧,結合經濟體制改革的新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督促各有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要注意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擔任領導工作。
二、切實加強婦女的勞動保護工作。各部門、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特別要注意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和照顧。對執行情況要認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採取措施,妥善解決。
三、認真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關心兒童的全面成長。要加強兒童保健工作,注意合理營養,發展學前兒童教育,辦好國小教育,逐步開展弱智兒童教育,重視親職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發展和辦好托幼事業,還要鼓勵和支持各種社會力量,興辦和辦好哺乳室、託兒所、幼稚園,大力發展家庭託兒所,建立兒童樂園等兒童活動的場所,並切實加強領導和管理。
要採取各種形式,有計畫地培養和訓練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業務知識和職業道德教育。要尊重保教人員的勞動,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
要愛護兒童,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
嚴禁溺嬰、棄嬰。
四、加強婚姻登記工作。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違反婚姻法的,不予登記,並給予批評教育。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早婚。
五、依法保護婚姻、家庭。夫妻應互愛互敬、互相幫助、和睦團結。對有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妨害婚姻、家庭的錯誤行為的,所在單位應負責進行批評教育,促其改正;屢教不改的,可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對有重婚、遺棄、虐待、拐騙、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以及妨害現役軍人婚姻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處理。
六、對於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以及離婚後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費等問題,應嚴格依照婚姻法規定,根據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處理。
離婚後,女方要求遷回原在農村居住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準予落戶。
七、對有侮辱婦女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處理。
對有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拐賣婦女兒童等殘害婦女兒童罪行的,依照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處理。
八、積極開展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宣傳教育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要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憲法、刑法、婚姻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並貫徹執行。市司法局、婦聯、工會、共青團、新聞界和文藝界,要採用各種形式,有針對性地進行宣傳教育,造成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社會輿論,樹立起新的社會道德風尚。要積極開展法律諮詢服務活動,加強法律顧問處的工作。同時,要教育廣大婦女自尊、自愛、自重、自強,勇敢地捍衛憲法、法律賦予自己的神聖權利。
九、市、區、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本決議要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區、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本決議的情況應當進行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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