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殘疾人自主創業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施細則

《北京市殘疾人自主創業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施細則》是北京市施行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殘疾人自主創業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施細則
  • 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自主創業就業,是指通過自主創業或從事家庭副業、家政服務、修理裝配、便民理髮、綠化保潔等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形式實現就業。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的殘疾人,實現自主創業就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補貼:
(一)勞動年齡內(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按個體靈活就業人員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二)殘疾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15年並按規定繼續繳費的,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三)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參加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完成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或繼續繳費後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並按規定一次性補繳職工醫療保險差額年限費用享受職工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的,可享受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補貼;
(四)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參加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完成繳費,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後,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未達到規定的按月享受待遇的繳費年限,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未達到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差額年限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享受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補貼。
第三條 殘疾人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可按以下標準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補貼:
(一)基本養老保險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為基數,補貼14%;
(二)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0%為基數,補貼6%;
(三)失業保險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為基數,補貼1%。
本市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如有調整,按新標準執行。
第四條 殘疾人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應先提出申請,經區殘聯審批批准後,採取“先繳納後補貼,一年一補”的方法申領。
第五條 殘疾人應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殘聯申請享受補貼,填寫《北京市殘疾人自主創業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審批表》或《北京市殘疾人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審批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原件及複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參保人員繳費信息)》;
(三)申請享受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補貼的,提交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憑證;
(四)區殘聯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街道(鄉鎮)殘聯受理申請後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報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街道(鄉鎮)殘聯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後,報區殘聯審批。
區殘聯審批批准後,由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補貼資金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發放給申請人。
第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社會保險補貼:
(一)實現單位就業的;
(二)符合併享受其他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
(三)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社會保險補貼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殘疾人停止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由街道(鄉、鎮)殘聯填寫《北京市停止享受殘疾人個人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報區殘聯審批後,將審批結果書面告知殘疾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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