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北京市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城鄉殘疾人社會保障的協調發展,提高殘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北京市殘聯和北京市財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殘疾人生活補助辦法》 。
辦法簡介
辦法內容
(一)殘疾人申請生活補助,應由本人或監護人、親屬,持《殘疾人證》、《身份證》、《戶口簿》、《低保領取證》原件和複印件、失業證明及3張1寸同版彩色證件照,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殘聯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殘疾人生活補助申請審批表》(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
(二)已享受城市或農村特困生活補助、城鎮待業補助、無固定收入重殘無業生活補助的殘疾人,且符合享受本辦法相應的生活補助條件的,填寫《申請審批表》後,可持原《發放證》直接換領《北京市殘疾人生活補助金審核領取證》(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審核證》)。
街道、鄉鎮殘聯自接到初次申請生活補助殘疾人的《申請審批表》和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對其申請情況和提交的證明材料等進行審核,並通過居(村)委會公示申請生活補助殘疾人情況。
(一) 公示地一般為申請生活補助殘疾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村)。人戶分離的,由殘疾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殘聯通過區縣轉交其居住地的社區(村)進行公示。
(二) 公示內容包括申請生活補助殘疾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殘疾類別、殘疾等級、就(失)業狀況和家庭情況以及有無固定性收入等(公示樣式見附屬檔案3)。
(三) 公示期為7天。
(四) 對公示期限內無異議的,由居(村)委會在其《申請審批表》註明公示情況,街道、鄉鎮殘聯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報區縣殘聯審批。
(一) 區縣殘聯應自接到街道、鄉鎮殘聯上報的《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之日起,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並將審批情況反饋給街道、鄉鎮殘聯。
(二) 對經批准享受生活補助的殘疾人,由街道、鄉鎮殘聯向其發放《審核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告知申請人並退還其申報的證明材料。
殘疾人生活補助金自殘疾人提出申請之日的次月起算,通過銀行發放。
(一) 殘疾人生活補助金實行半年度審核制度;
(二) 享受生活補助的殘疾人,應在每年1月1日–20日和7月1日–20日,持《審核證》、享受低保待遇的持《低保領取證》、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持失業、無穩定性收入證明到街道、鄉鎮殘聯辦理享受生活補助的審核手續;
(三) 未經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從審核的次月起停發生活補助金。
(一)實現就業的;
(二)取得穩定性收入的(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三)戶籍遷出本市的;
(四)死亡的;
(五)未進行審核或年審不合格的;
(六)應當停止發放生活補助金的其他情形。
(一)享受生活補助的殘疾人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遷移的,持《戶籍簿》和《審核證》到街道、鄉鎮殘聯申請並通過區縣殘聯辦理生活補助轉移手續(轉移單見附屬檔案4);
(二)享受生活補助的殘疾人戶籍在本區縣區域內遷移的,持《戶籍簿》和《審核證》到街道、鄉鎮殘聯辦理生活補助轉移手續;
(三)轉出地從辦理轉移手續的次月起停發生活補助金,轉入地從轉出地停發之月起發放。
(一)殘疾人生活補助金是黨和政府保障殘疾人的基本生活、改善殘疾人的生活狀況的措施之一,各級殘聯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審核,規範管理,做到補助對象、補助標準、補助資金三公開,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使每一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都能享受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
(二)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檔案,實施動態管理。要及時將有關數據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好殘疾人生活補助的審批、發放工作。對申請生活補助符合條件的,要按規定及時審批;對出現停止發放生活補助情形的,要及時停發;殘疾人戶籍發生變化的,要及時辦理轉移手續。
(三)各級殘聯應加強對殘疾人生活補助資金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人員營私舞弊、濫發補助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並追回所發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