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實施細則
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職業培訓包括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勞動年齡內(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的殘疾人勞動力,參加職業培訓項目,完成全部培訓計畫,可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第三條 殘疾人勞動力參加以下職業培訓,免收培訓費、鑑定費:
(一)各級殘聯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組織的殘疾人職業培訓;
(二)各級殘聯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委託培訓機構組織的殘疾人職業培訓;
(三)各級殘聯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與用人單位聯合舉辦的殘疾人職業培訓。
第四條 殘疾人勞動力自主參加職業培訓的,按以下標準給予個人職業培訓補貼:
(一)到經認定的本市國家級或市級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結業證書的,按照培訓費、鑑定費的100%給予補貼,補貼費最高不超過2400元;
(二)參加人力社保部門組織的免費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後,再到經人力社保部門審批的職業培訓機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結業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按照培訓費的80%給予補貼,補貼費最高不超過2400元;
(三)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
(四)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創業培訓補貼不得重複享受。
第五條 殘疾人勞動力應在培訓結束後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殘聯申領補貼,填寫《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二)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結業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三)培訓機構開具的培訓收費憑證;
(四)區殘聯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未在規定期限內申領的,視為自行放棄,不再給予補貼。因職業資格證書領取時間原因,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申領補貼手續的,由區殘聯視情確定延長辦理時間,並由申請人提供相關說明材料。
第七條 街道(鄉鎮)殘聯初審後,在《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報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街道(鄉鎮)殘聯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後,報區殘聯審批。
區殘聯審批批准後,由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補貼資金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發放給申請人。街道(鄉鎮)殘聯應及時將審批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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