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服務辦法實施細則》是2013年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關於殘疾兒童少年康復工作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服務辦法實施細則
相關通知
各區縣殘聯:
根據《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服務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工作實際,市殘聯制定了《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服務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3年10月19日
正文內容
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服務辦法實施細則
(試行)
為了實施好《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服務辦法》,確保政策執行的嚴肅性、規範性,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康復訓練與服務
(一)服務對象
本《細則》所稱的康復對象是指不滿16周歲的殘疾兒童少年。其中0—6歲殘疾兒童,是指不滿7周歲的殘疾兒童;7—15歲殘疾兒童少年,是指7周歲以上(含7周歲),不滿16周歲的殘疾兒童少年。
1. 免費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持有殘疾人證的0—6歲殘疾兒童(3歲以下嬰幼兒,需要康復訓練的,可持指定醫療機構醫學診斷證明),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重殘人生活補助家庭的7—15歲殘疾兒童少年,在康復服務定點機構可以免費接受基本康復訓練服務。
2. 補貼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持有殘疾人證的7—15歲殘疾兒童少年,在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接受康復訓練服務可以享受康復補貼。
(二)服務項目
本《細則》所指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具體項目包括:康復功能評估,康復訓練,康復技術指導,居家康復服務,康復醫療,康復效果評估,康復服務檔案管理等。
市殘聯組織康復專家指導委員會制定《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基本康復訓練服務目錄》,每年通過市殘聯網站公布。
(三)服務形式
殘疾兒童少年可以在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按門診式或日托式接受康復訓練服務。
1. 門診式康復是指殘疾兒童通過預約方式,在門診式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接受的非全日制康復訓練服務。
2. 日托式康復是指殘疾兒童通過入托方式,在日托式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接受的全日制康復訓練服務。
(四)康復服務機構
1. 指定醫療機構
指定醫療機構包括視力障礙、聽力障礙、肢體障礙、智力障礙、精神障礙和言語障礙醫療診斷機構,由市殘聯會同市衛生局共同認定。
2. 指定康複評估機構
指定康複評估機構包括視覺功能、運動功能(能力)、聽覺功能、言語能力、智力和精神發育能力等六類康複評估機構,由市殘聯組織康復專家委員會確認。
3. 康復服務定點機構
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是指為殘疾兒童少年提供康復訓練服務的各類康復服務機構,由市殘聯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康復專家委員會評審認定。
(五)申請審批程式
1. 申請
監護人或家長持殘疾兒童少年本人的殘疾人證(3歲以下嬰幼兒,需要康復訓練的,可持指定醫療機構醫學診斷證明),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證件照3張,到其戶口所在居(村)委會領取並填寫《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補助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向街道(鄉、鎮)殘聯提出申請。
2. 初審
街道(鄉、鎮)殘聯對受助對象申報的信息資料進行初審,申請項目屬實的,由負責人在審批表上籤字並加蓋公章,於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上報區(縣)殘聯審批,同步錄入《北京市殘疾人康復管理系統》;並開具《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複評估轉介服務單》,將殘疾兒童少年轉介到指定康複評估機構接受康複評估。
3. 審批
區縣殘聯根據街道(鄉、鎮)殘聯的初審意見、指定康複評估機構出具的《北京市兒童少年康複評估意見書》和申請人的相關申請材料,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在審批表內註明殘疾兒童少年監護人或家長選定的康復服務定點機構和具體審批意見,由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享受免費康復訓練服務的殘疾兒童少年的審批表,區縣殘聯需報送市殘聯備案。
(六)康複評估程式
1. 殘疾兒童家長
(1)按照街道(鄉鎮)殘聯的轉介要求,與指定康複評估機構電話預約登記,確定康複評估日期和時間。
(2)持《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複評估轉介服務單》到指定康複評估機構接受評估服務。
2. 指定康複評估機構
(1)依據《北京市殘疾兒童康複評估工作辦法》,對殘疾兒童少年的功能和能力進行評估;
(2)出具《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複評估意見書》,明確殘疾兒童少年適用的基本康復服務內容;
(3)為殘疾兒童監護人或家長選擇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提供專業指導和諮詢服務。《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複評估意見書》應由責任醫師簽字,加蓋評估專用章,並由受助對象監護人或家長簽字認可,方可生效。
(4)對一次評估難以得出準確評估結論的殘疾兒童少年,應預約時間再次進行康複評估。
(七)康復訓練服務的實施
1. 康復訓練服務內容約定
(1)殘疾兒童少年監護人或家長持區(縣)殘聯審批的《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補助申請審批表》,到選定的康復服務定點機構辦理康復訓練服務相關手續。
(2)康復定點機構對受助對象進行功能與能力評估,按照《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補助申請審批表》審定的內容,結合殘疾兒童少年實際情況及監護人或家長要求,制定個性化康復訓練服務計畫,與殘疾兒童監護人或家長簽訂康復訓練服務協定。
(3)康復訓練服務協定應明確的內容:殘疾兒童少年可以免費接受的基本康復訓練服務、服務頻次及服務費用;監護人或家長要求或同意由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提供的非基本康復訓練服務及服務費用;監護人或家長需自負的殘疾兒童少年康復與生活費用。
2. 康復訓練服務安排
(1)殘疾兒童少年監護人或家長可以自主選擇合適殘疾兒童少年的康復訓練服務形式。
(2)持醫學診斷證明,需要康復訓練的3歲以下嬰幼兒,在康復服務定點機構僅限於免費接受門診式基本康復訓練服務,每年接受康復訓練時間不超過6個月,康復服務定點機構原則上每周為殘疾兒童安排基本康復訓練服務不超過10次,每月費用總額不超過2600元。
(3)持有殘疾人證,按門診式免費接受基本康復訓練服務的殘疾兒童少年,每年接受康復訓練時間一般不超過10個月,康復服務定點機構原則上每周為殘疾兒童少年安排基本康復訓練服務不超過10次,每月費用總額不超過2600元。
(4)按日托式免費接受基本康復訓練服務的殘疾兒童少年,每年接受康復訓練時間一般不超過10個月。康復服務定點機構原則上每月為殘疾兒童少年安排基本康復訓練服務不超過55次,每月費用總額不超過3600元。
(5)享受康復補貼的7—15歲殘疾兒童少年,由監護人或家長與康復服務定點機構共同制定康復訓練服務計畫,確定康復訓練服務內容、時間和頻次。
(6)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按殘疾兒童少年康復訓練服務計畫提供康復訓練服務,填寫康復訓練服務檔案,定期開展家長(監護人)培訓,指導家長(監護人)開展家庭康復訓練工作。
3. 基本康復訓練服務變更
康復定點機構應按要求定期進行康復效果評估,出具《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效果評價表》。
有以下情形應建議監護人或家長變更基本康復訓練服務:
(1)康復效果好於預期;
(2)基本康復訓練服務選用不恰當;
(3)康復效果不明顯。
(八)經費結算
1. 在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接受康復訓練服務的殘疾兒童少年,其監護人或家長應按月交納康復訓練服務費用。康復服務定點機構要如實開具相關證明及票據,出現弄虛作假、虛報等現象,一經發現,取消定點機構資格。
2. 殘疾兒童少年康復訓練服務費用由其監護人或家長先行墊付。殘疾兒童少年監護人或家長持康復訓練服務收費票據、收費明細單、康復訓練服務協定、《北京市殘疾兒童康復效果評價意見表》,到殘疾兒童戶口所在地區(縣)殘聯領取補助,原則上每半年領取一次。
3. 康復服務定點機構屬於醫保定點機構的,殘疾兒童少年接受康復訓練服務所發生的費用,應先通過醫保結算,再報銷剩餘符合規定的基本康復服務費用,其餘費用不予報銷。
4. 免費享受康復訓練服務的殘疾兒童少年,區縣殘聯只報銷審定項目範圍內產生的服務費用,殘疾兒童少年生活費、超出審批範圍的康復訓練服務費用不予報銷。每名殘疾兒童每年免費享受康復訓練服務費用不超過3.6萬元。
5. 享受康復補貼的殘疾兒童少年,每月康復訓練服務費用不足(含)500元的,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給予補助;每月康復訓練服務費用超過500元的,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接受康復訓練服務,其超出部分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70%給予補助;在康復服務指定機構接受康復訓練服務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人每月補助總金額:視力殘疾兒童少年最高不超過500元,肢體、智力、聽力言語殘疾兒童少年最高不超過1500元,精神、多重殘疾兒童少年最高不超過2000元。在醫療機構接受康復訓練服務的,補助經費為門診康復訓練服務費用。
6.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殘人生活補助家庭的殘疾兒童少年,在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接受審批範圍內的康復訓練服務所產生的費用,由康復服務定點機構墊付。完成康復訓練服務後,殘疾兒童少年監護人或家長在審批表內簽字認可,由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持審批表在規定時間內到區(縣)殘聯結算,原則上每半年結算一次。
(九)特殊情況說明
1. 同一時間段內,同一殘疾兒童(包括多重殘疾兒童)不得同時申請在兩家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接受康復訓練服務。
2. 對於新遷入本區縣的殘疾兒童,以戶籍遷入當月計,遷入前發生的費用在原戶籍所在區縣報銷,遷入當月及其後發生的費用在現戶籍所在區縣報銷。
3. 殘疾兒童少年每康複評估一次,只能選擇一家康復服務定點機構接受康復訓練服務,變更康復服務定點機構的,需重新申請和評估。
4. 康複評估結果的有效期為一個月。超過一個月仍未辦理康復訓練服務手續或未開始康復訓練服務的,需重新進行康複評估。
二、輔助器具服務
(一)輔助器具免費配發
1. 具有本市戶籍、年齡在16周歲以下,持有殘疾人證,經過評估有輔助器具需求的殘疾兒童少年,可在市殘聯當年公布的《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輔助器具免費配發目錄》範圍內,申請免費配發輔助器具。同類輔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內免費配發只能享受一項。
2. 人工電子耳蝸植入的補助對象為年齡不滿七周歲的重度聽力殘疾兒童。人工電子耳蝸升級的補助對象為自費植入人工電子耳蝸後,需對處理器進行升級的聽力殘疾兒童少年。人工電子耳蝸植入或處理器升級的費用補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二)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殘疾兒童少年需要信息諮詢、適配評估、個性化改造、維修更換、租賃等其他輔助器具服務的,參照《北京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暫行辦法》執行。
1. 信息諮詢
我市建立“北京市殘疾人輔助器具網站”,提供殘疾人輔助器具產品等相關信息及服務項目。殘疾兒童少年監護人或家長可以直接登錄該網站查詢有關信息,也可以向各級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機構諮詢。
2. 適配評估
區(縣)殘聯組織有輔助器具需求的殘疾兒童少年到指定機構接受輔助器具適配評估服務。輔助器具適配評估服務主要對殘疾程度、殘疾部位、環境因素、需求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提出配發、改造、維修輔助器具的指導意見。
3. 個性化改造
免費配發的輔助器具經過評估需要個性化改造的,由區(縣)殘聯聯繫廠家完成。
4. 使用指導
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區(縣)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機構可為殘疾兒童少年使用輔助器具提供指導。街道(鄉鎮)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站協同專業人員對出行不便的殘疾兒童少年提供上門指導和服務。
5. 維修更換
免費配發的輔助器具出現損壞,在保修期內的,由廠家負責免費維修;超過保修期的,由區(縣)殘聯聯繫廠家維修。免費配發的輔助器具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維修的,或因殘疾程度等發生改變,輔助器具不適合的,殘疾兒童少年可按照免費配發的流程提出申請,同時將輔助器具交還區(縣)殘聯進行“以舊換新”。
(三)申請審批程式
1. 申請
殘疾兒童少年的監護人或家長持殘疾人證、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證件照3張,到其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領取並填寫《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補助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註明申請輔助器具名稱,由居(村)委會簽署意見後,報街道(鄉鎮)殘聯初審。
2. 初審
街道(鄉鎮)殘聯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由負責人在審批表上籤字並加蓋公章,於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上報區(縣)殘聯審核。
3. 評估和審批
區(縣)殘聯接到街道(鄉鎮)殘聯上報的審批表後,組織殘疾兒童少年進行適配評估,由區(縣)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中心提出評估結論,區(縣)殘聯提出審批意見後,將審批表逐級返還殘疾人作為領取輔助器具憑證。對於申請植入人工電子耳蝸及需要對處理器進行升級的,需報市殘聯審批。
4. 發放
由廠家將輔助器具直接發放給殘疾兒童少年,並由殘疾兒童少年的監護人或家長在審批表上籤字確認。
(四)服務
1. 市殘聯根據殘疾兒童少年的實際康復需求,每年年初制定《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輔助器具免費配發目錄》,明確當年輔助器具配發的品種、使用年限、廠家等,確保殘疾兒童少年享受高質量、個性化的服務。
2. 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負責輔助器具配發工作的技術支持與指導,並定期檢查指導區(縣)殘聯的配發工作。
3. 各區(縣)殘聯負責輔助器具配發工作的組織實施,要加強管理,嚴格操作程式,保證輔助器具發放到每一個有需求的殘疾兒童少年手中。此外,要做好信息採集和數據錄入工作,做到隨審批、隨發放、隨錄入。
4. 各區(縣)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中心、各街道(鄉鎮)輔助器具服務站要做好服務工作,對有需求的殘疾兒童少年進行功能評估,配發輔助器具後,對其進行使用指導。對出行不便的,要協同專業人員提供上門指導和服務,並做好服務記錄。
(五)經費結算
1. 殘疾兒童少年輔助器具服務經費、免費配發的資金從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支出。
2. 年齡不滿7周歲的重度聽力殘疾兒童,經評估符合植入人工電子耳蝸條件的,報市殘聯審批後,到指定醫療機構植入市殘聯確定品種範圍內的電子耳蝸,人工電子耳蝸的設備費用,按照實際發生情況給予一次性補助,由殘疾兒童監護人或家長持有效票據於規定時間到區(縣)殘聯領取補助。
3. 年齡不滿十六周歲的聽力殘疾兒童少年,已經自費植入人工電子耳蝸,需要對處理器進行升級的,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給予一次性補助,由殘疾兒童少年監護人或家長持有效票據及相關機構的升級證明於規定時間到區(縣)殘聯領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