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辦法(試行)

《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辦法(試行)》是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財政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保障本市殘疾人的康復權益、建立殘疾人康復服務長效保障機制、促進其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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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殘發〔2018〕27號

各區殘聯、財政局、衛生計生委:
為加強殘疾康復服務,更好滿足殘疾人美好生活需要,制定了《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018年6月25日

辦法正文

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殘疾人的康復權益,建立殘疾人康復服務長效保障機制,促進其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根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康復,是指在殘疾發生后綜合運用醫學、教育、職業、社會、心理和輔助器具等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減輕功能障礙,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殘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年齡在16周歲及以上的殘疾人。
16周歲以下殘疾人的康復服務由《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服務辦法》規定。
第四條 殘疾人康復堅持保障基本需求,政府補助與個人負擔相結合的原則,運用信息化手段,為有需求的殘疾人提供個性化、便利化、社會化康復服務。
第五條 建立“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系統”,公示基本康復服務內容,提供康復機構信息和網上申請、審批等服務。
第六條 本市實行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補貼制度。基本康復內容和相關要求由《北京市殘疾人基本康複目錄》(以下簡稱《基本康複目錄》)確定。
《基本康複目錄》由市殘聯制定並適時修訂。
第七條 已納入《基本康複目錄》的康復項目不再納入各級殘聯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第八條 補貼範圍與標準
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殘疾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申請《基本康複目錄》內的康復項目,按對應補貼標準的90%予以補貼。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殘疾人(含享受城市重殘人生活補助的殘疾人);
2.持有“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殘疾人;
3.處於勞動年齡內,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失業且無穩定性收入的殘疾人;
⒋年滿16周歲的在校殘疾學生。
其他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的殘疾人,申請《基本康複目錄》內的服務項目,按對應標準的60%予以補貼。
第九條 申請與審批
殘疾人申請基本康復服務,應按要求提交《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申請表》。《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申請表》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殘聯審核,區殘聯審批。
第十條 殘疾人康復應在符合相關工作標準的康復機構進行。需要進行康複評估的,應到指定的殘疾人康複評估機構接受評估,按康複評估機構的評估意見申請康復服務項目。
康復機構和康複評估機構工作標準及管理辦法由市殘聯組建專家委員會制定。
市和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專家庫,為各類機構工作標準制定和康複評估開展提供醫療技術支持。
第十一條 殘疾人按規定接受康復服務的,區殘聯應給予相應補貼。
第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殘疾人康復服務和康複評估補助經費,由區級財政負擔,納入區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第十三條 建立殘疾人康復服務誠信系統。對冒領、套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殘疾人,追回已享受的康復補貼資金,違規行為納入個人誠信記錄。對未按規定提供服務的機構,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殘聯會同相關部門對本辦法落實情況實施過程監控、康復效果分析和社會效益評價,完善績效考核工作機制,提升康復工作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各級殘聯、財政等有關部門、單位及個人,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市殘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工作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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