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首都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活動、共享社會文明成果、在其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獲得經濟賠償,降低公共運輸、旅遊、文化等公共場所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風險,根據《北京市“十二五”時期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檔案精神,結合北京市殘疾人實際,北京市殘聯與北京市財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殘疾人意外傷害保險暫行辦法》 。
名詞解釋,基本信息,標準,資金保障,組織領導,工作要求,附則,
名詞解釋
投保人: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保險人:中標保險機構
被保險人:在保險協定生效期限內的本市戶籍所有持證殘疾人,因死亡、戶籍遷出本市或康復脫殘的均不退費。
受益人:被保險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保險人:中標保險機構
被保險人:在保險協定生效期限內的本市戶籍所有持證殘疾人,因死亡、戶籍遷出本市或康復脫殘的均不退費。
受益人:被保險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基本信息
(一)保險性質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由投保人代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協定。
(二)保險範圍
1.乘坐對殘疾人免費的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2.遊覽對殘疾人免票的旅遊景區期間;
3.免費進入文物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圖書館等公共場所期間;
4.參加各級黨政機關、殘聯或社會組織舉行的各種活動或進入其設立的服務設施期間及往返途中。
(三)保險期限
2012年至2014年保險期限為自保險協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每年支付保險費用。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由投保人代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協定。
(二)保險範圍
1.乘坐對殘疾人免費的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2.遊覽對殘疾人免票的旅遊景區期間;
3.免費進入文物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圖書館等公共場所期間;
4.參加各級黨政機關、殘聯或社會組織舉行的各種活動或進入其設立的服務設施期間及往返途中。
(三)保險期限
2012年至2014年保險期限為自保險協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每年支付保險費用。
標準
(一)保險費用
每年保險費用以截止2011年10月31日的本市戶籍持證殘疾人總數作為固定基數,乘以保險協定規定的每人每年費用標準確定,並由投保人按照保險協定規定的時間每年支付給保險人。
(二)賠付標準
1.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保險人給付5萬元身故賠償金;
2.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殘疾、燒傷的,保險人根據該保險公司條款中規定的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5萬元給付保險金。保險期限範圍內,被保險人可因多次意外傷害事故提出保險賠付申請,但年累計給付保險金不超過(含)5萬元;
3.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醫療費用,保險人扣除人民幣100元免賠額後,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內,按80%的比例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保險期限範圍內,被保險人可因多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醫療費用提出保險賠付申請,但年累計給付保險金不超過(含)1萬元;
4.被保險人已從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或第三方(包括任何商業醫療保險)獲得相關醫療費用補償的,保險人僅對扣除已獲得補償後的剩餘醫療費用,按照契約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每年保險費用以截止2011年10月31日的本市戶籍持證殘疾人總數作為固定基數,乘以保險協定規定的每人每年費用標準確定,並由投保人按照保險協定規定的時間每年支付給保險人。
(二)賠付標準
1.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保險人給付5萬元身故賠償金;
2.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殘疾、燒傷的,保險人根據該保險公司條款中規定的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5萬元給付保險金。保險期限範圍內,被保險人可因多次意外傷害事故提出保險賠付申請,但年累計給付保險金不超過(含)5萬元;
3.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醫療費用,保險人扣除人民幣100元免賠額後,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內,按80%的比例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保險期限範圍內,被保險人可因多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醫療費用提出保險賠付申請,但年累計給付保險金不超過(含)1萬元;
4.被保險人已從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或第三方(包括任何商業醫療保險)獲得相關醫療費用補償的,保險人僅對扣除已獲得補償後的剩餘醫療費用,按照契約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資金保障
本市建立殘疾人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由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
組織領導
市殘疾人聯合會成立“北京市殘疾人意外傷害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市殘聯理事長吳文彥任組長,副理事長吳學文、副巡視員李樹華為副組長,計財部主任郭秀英、維權中心趙雲生、關偉、王小剛為小組成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實施殘疾人意外傷害保險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各級殘聯組織負責維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協調、處理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產生的矛盾與糾紛。
工作要求
(一)日常服務
1.投保人和保險人建立長期聯絡制度,定期安排代表座談,保持密切合作關係;
2.保險人向每位被保險人提供意外傷害保險簡介,列明完整保險內容,並開通“北京市殘疾人意外傷害保險專項服務電話”,該專線24小時人工值守並具有保險諮詢、投訴等功能;
3.投保人與區縣殘聯簽訂落實殘疾人意外傷害保險工作責任書,區縣殘聯負責協助保險人向每位被保險人發放意外傷害保險簡介,配合投保人、保險人共同做好向被保險人宣傳和理賠工作;
4.保險人根據投保人需求,為各級殘聯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專題培訓,內容包括保險知識、理賠程式等內容。
(二)爭議處理
保險協定履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或發生爭議時,投保人和保險人本著實事求是和以人為本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其他事項
本市殘疾人意外傷害保險實施以後,各級殘疾人組織為殘疾人實施的意外傷害保險,在保險協定到期後不再續簽。
附則
本暫行辦法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本暫行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