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個體就業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鎮個體就業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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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城鎮個體就業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殘發〔2009〕25號
各區縣財政局、勞動保障局、殘聯:
為鼓勵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做好城鎮個體就業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殘聯制定了《城鎮個體就業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暫行辦法》,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正文內容

城鎮個體就業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或實現靈活就業,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中國殘聯《關於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適當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4號)、《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令第183號)、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扶助貧困殘疾人工作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05〕20號)、《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社〔2007〕252號)、《北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京勞社就發〔2006〕16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就業殘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下列殘疾人(以下簡稱個體就業殘疾人):
(一)從事個體經營並領取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殘疾人個體戶和從業的其他殘疾人(含盲人保健按摩個體);
(二)在集貿市場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三)由街道、鄉鎮或社區安排,在社區內從事便民服務的殘疾人。
第三條個體就業殘疾人沒有檔案的,由區縣、街道(鄉鎮)殘聯配合勞動保障部門為其建立檔案。
個體就業殘疾人在勞動保障部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存檔的,減半繳納存檔費。
第四條自2007年4月1日起,按下列標準對個體就業殘疾人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一)基本養老保險2007繳費年度以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為基數,2008年至2010年各繳費年度分別以45%、50%、55%為基數,2011繳費年度及以後以60%為基數,補貼14%;
(二)失業保險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為基數,補貼1.5%;
(三)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0%為基數,補貼6%。
本市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如有調整,按新標準執行。
第五條個體就業殘疾人可持下列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殘聯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一)《身份證》、《戶口簿》、《殘疾人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集貿市場個體經營證明、實現靈活就業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原件。
第六條 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就業殘疾人應填寫《個體就業殘疾人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審批表》,經街道、鄉鎮殘聯審核蓋章後,由區縣殘聯審批。
第七條 經批准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就業殘疾人,應按規定到勞動保障部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存檔和參加社會保險手續。
第八條 對個體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補貼,採取“先繳納後補貼,一年一補”的方法,即:個體就業殘疾人個人應先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持繳費票據原件和有關證明到街道(鄉鎮)殘聯申領補貼。
第九條 個體就業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資金從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
第十條 符合《北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京勞社就發〔2006〕160號)等檔案精神的失業殘疾人,可以先享受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停止享受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後,可繼續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政策;享受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間,不能重複享受本辦法的補貼政策。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社會保險補貼:
(一)實現其他形式就業的;
(二)停止個體就業或自謀職業的;
(三)符合併享受其他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個人應繳納部分);
(五)超過法定勞動年齡或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個體就業殘疾人停止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由街道、鄉鎮殘聯填寫《停止個體就業殘疾人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樣式附後),報區縣殘聯備案,並告知殘疾人本人。
第十三條 各級殘聯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反規定給予個體就業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的,依法嚴肅處理,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和殘聯要密切配合,做好個體就業殘疾人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險的覆蓋範圍,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各級殘聯要按照補貼範圍認真進行審核,嚴格執行政策,按程式履行審批手續,並指定專人做好服務工作,對於行動不便的重度殘疾人,要主動上門服務;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殘聯做好個體就業殘疾人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為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提供便利服務;財政部門要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入庫情況,嚴格審核和及時安排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按時足額到位,並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30日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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