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相關通知,正文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目錄,第三章 康復補貼,第四章 康復機構,第五章 補貼申請流程,第六章 康復服務,第七章 資金與結算,第八章 監督,第九章 附則,

相關通知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京殘發〔2018〕48號
各區殘聯、燕山殘聯:
根據《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辦法(試行)》(京殘發〔2018〕27號),市殘聯制定了《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8年9月27日

正文內容

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康復服務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殘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年齡在16周歲及以上的殘疾人。
16周歲以下殘疾人的康復服務由《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康復服務辦法》規定。
第三條 市殘聯建立“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服務系統”(以下簡稱“康復服務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網上申請審核與審批工作,公示服務內容,對康復服務進行監督。

第二章 目錄

第四條 市殘聯組織制定《北京市殘疾人基本康複目錄》(以下簡稱《基本康複目錄》),確定基本康復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補貼標準、補貼時長、評估要求、補貼周期等,是殘疾人申請康復服務、獲得康復補貼的依據。
第五條 市殘聯根據殘疾人需求和市場供應情況適時對《基本康複目錄》進行修訂,並定期發布。

第三章 康復補貼

第六條 補貼範圍與標準
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殘疾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申請《基本康複目錄》內的康復項目,按對應補貼標準的90%予以補貼。
1. 享受低保待遇的殘疾人(含享受城市重殘人生活補助的殘疾人);
2. 持有“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殘疾人;
3. 處於勞動年齡內,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失業且無穩定性收入的殘疾人;
4. 年滿16周歲的在校殘疾學生。
其他符合本細則第二條之規定的殘疾人,申請《基本康複目錄》內的服務項目,按對應標準的60%予以補貼。
第七條 殘疾人應登錄“康復服務系統”申請康復補貼。殘疾人提交的申請通過區殘聯審批後,可享受康復補貼。
第八條 康復補貼申請限定
殘疾人申請《基本康複目錄》中的康復服務,原則上每年可申請一次,每次只能享受一個康復項目的康復補貼。
多重殘疾人申請《基本康複目錄》中的康復服務,原則上每年可申請二次,每次只能享受一個康復項目的康復補貼,且二次享受的康復補貼須屬於不同的殘疾類別。
第九條 康復補貼核算
殘疾人接受《基本康複目錄》範圍內的康復服務,按《康復服務辦法》、本細則和《基本康複目錄》相關規定核算康復補貼額度。康復費用低於《基本康複目錄》規定的補貼額度的,按實際費用給予補貼。

第四章 康復機構

第十條 本市實行康復機構備案制度,市殘聯制定《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機構備案辦法》和《北京市殘疾人康復機構備案條件》。
第十一條 康複評估機構備案條件由市殘聯制定,區殘聯按照相關要求組織認定。
第十二條 康復機構應在規定的備案期限內按屬地原則,可通過“康復服務系統”向區級殘聯提出備案申請。在市級行業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康復機構,向其服務場所(“機構”登記證書、營業執照中“住所”欄中標註的地址)所在地的區級殘聯提出備案申請。
第十三條 區殘聯對申請備案康復機構統一組織初評,在完成初評的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備案康復機構反饋初評結果,同時上報市殘聯。
第十四條 初評未通過的康復機構,可在區殘聯下達評估結果的10個工作日內,向市殘聯申請複評。市殘聯對申請複評的康復機構統一組織評估。通過初評或複評的康復機構由市殘聯給予備案,並統一發布備案信息。
第十五條 殘疾人應在市殘聯發布的備案康復機構名單中選取康復機構。
第十六條 備案康復機構應在“康復服務系統”公示本機構提供《基本康複目錄》中相關服務項目的服務資質、服務規範、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和收費標準。

第五章 補貼申請流程

第十七條 申請
殘疾人應登入“康復服務系統”,錄入申請人基本信息,選擇所需的康復項目和康復機構,提出康復補貼申請。
殘疾人不便登入“康復服務系統”註冊申請的,由街道(鄉鎮)殘聯組織安排相關人員代辦相關手續,申請人和代辦者應簽訂委託協定。
第十八條 覆核
“康復服務系統”對申請人申報的信息資料進行自動比對。如需申請人補充個人信息資料的,街道(鄉鎮)殘聯應在收到補充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錄入工作。
第十九條 康複評估
申請有康複評估要求的康復項目,殘疾人應到“康復服務系統”提示的康複評估機構接受康複評估。
街道(鄉鎮)殘聯應協助做好康複評估的轉介工作。
區殘聯應制定本地區康複評估的具體工作方案,組織協調康複評估工作。
康複評估機構應按相關要求組織實施康複評估工作,將評估結果按要求錄入“康復服務系統”。
殘疾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區殘聯提出複評要求。區殘聯應根據殘疾人的意見,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殘疾人進行複評。
第二十條 審批
區殘聯應在接到殘疾人提出康復補貼申請起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對未通過審批的殘疾人,區殘聯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及相關政策的詳細規定告知殘疾人。

第六章 康復服務

第二十一條 康復服務辦理
1. 殘疾人應按審批結果到選定的康復機構辦理康復服務相關手續。
2. 康復機構登入“康復服務系統”,按照區殘聯確認的康復項目,結合殘疾人的實際情況和需求,制定康復服務計畫,與殘疾人簽訂康復服務協定,並將協定和相關內容錄入“康復服務系統”。
第二十二條 康復服務協定
康復服務協定應明確的內容:
1. 康復服務目標。
2. 康復服務內容。
3. 康復服務方式。
4. 康復服務實施的場所。
5. 康復服務時間和頻次。
6. 康復服務的起始和完成時間。
7. 康復服務費用和付費方式,明確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退費處理等相關事項。
8. 自費內容。超出《基本康複目錄》規定的服務內容,以及超出康復補貼額度所產生的康復費用應由殘疾人自行負擔。
9. 康復服務變動的協調方式。
第二十三條 康復服務實施
1. 康復機構實施《基本康複目錄》中的康復服務,應遵守市殘聯制定的相關服務規範。
2. 康復機構應按康復協定約定的服務內容和相關要求,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每次康復訓練均須有詳細記錄,記錄其目標實施情況、存在問題以及解決方案等。
3. 殘疾人應持“北京市殘疾人服務一卡通”刷卡接受康復服務。康復機構應向“康復服務系統”實時上傳殘疾人服務記錄。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換康復機構的,應重新辦理申請程式。

第七章 資金與結算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按要求在康複評估機構接受康複評估發生的費用,由區殘聯按相關規定與康複評估機構進行結算。
康複評估補貼標準由區級殘聯會同本級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基本康複目錄》規定予以補貼的康復服務費用,康復機構應出具相關服務憑證和發票,由區殘聯定期結算。其他費用,由殘疾人與康復機構自行結算。
第二十七條 對於發生戶籍遷移、康復機構變更等情況,殘疾人接受康復服務所產生的康復補貼費用須累計計算,年度享受康復補貼總額不應超過《基本康複目錄》規定的補貼上限。

第八章 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殘聯制定備案康復機構“負面行為清單”。市區殘聯根據“負面行為清單”對備案康復機構進行監督。
對轄區備案康復機構發生負面清單列舉行為的,區殘聯應及時上報市殘聯暫停其備案資格,並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對機構提出整改意見。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的,根據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處理意見,可報市殘聯取消其備案資格。
備案康復機構應嚴格落實有關工作要求,履行服務契約約定條款,有效開展康復服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 區殘聯應會同行業管理部門開展殘疾人康復服務質量監督檢查,按職盡責,嚴格把關,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條 區殘聯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殘疾人康復服務誠信系統。對冒領套取康復補貼、提供虛假評估報告、違反服務契約約定的,追回備案康復機構和個人已享受的康復補貼資金,違規行為記入康復服務誠信系統。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區可依據《康復服務辦法》和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工作實施方案。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室 2018年9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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