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農村殘疾人危舊房翻建維修補助暫行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國殘聯、國家發改委、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扶貧辦下發的《關於優先解決城鄉低收入殘疾人家庭住房困難的通知》(殘聯發〔2010〕14號)精神,進一步改善農村低收入殘疾人住房狀況,根據《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京財社〔2007〕252號)和《北京市農村住房救助實施辦法(試行)》(京民救發〔2010〕101號)有關規定,制定了《北京市農村殘疾人危舊房翻建維修補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總則,第二條 申請對象,第三條 補助標準和資金來源,第四條 申請程式,第五條 初審程式,第六條 審批程式,第七條 時限要求,第八條 職責分工,第九條 監督管理,

第一條 總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國殘聯、國家發改委、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扶貧辦下發的《關於優先解決城鄉低收入殘疾人家庭住房困難的通知》(殘聯發〔2010〕14號)精神,進一步改善農村低收入殘疾人住房狀況,根據《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京財社〔2007〕252號)和《北京市農村住房救助實施辦法(試行)》(京民救發〔2010〕101號)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對象

被民政部門認定為我市當年農村住房救助對象,且已經翻修完畢的農村殘疾人家庭均屬補助對象。
農村殘疾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中有一名以上農村戶口殘疾人,並與殘疾人依法形成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以及事實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家庭。殘疾人主要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或夫妻一方為北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農業戶口,且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的殘疾人;
(二)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且與父母同一戶口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三)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
(四)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混合的,其中殘疾人為農業戶口的享受本補貼;
(五)殘聯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補助標準和資金來源

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補助標準為每戶3000元,從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
補助標準隨我市農村住房救助補助標準變動適時調整,具體由市殘聯、市財政共同商定。

第四條 申請程式

申請補助的家庭須在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底前,由戶主向居住地鄉鎮殘聯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北京市農村殘疾人危舊房翻建維修補助審批表》(見附屬檔案1)一式兩份,提交戶籍關係證明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複印件等。非京籍殘疾人還需提交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一年以上居住證明。
本年度沒能及時申請的,納入下年度補助範圍。

第五條 初審程式

鄉鎮殘聯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及時進行審核,協調民政部門,提供申請戶《北京市農村居民住房救助審批表》複印件,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審核意見,報區縣殘聯審批。

第六條 審批程式

區縣殘聯對鄉鎮殘聯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覆核,對符合條件的批准其享受補助。
每年9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區縣殘聯填報《北京市農村殘疾人危舊房翻建維修補助匯總表》(年度計畫)(見附屬檔案2),報市殘聯備案。

第七條 時限要求

農村殘疾人危舊房翻建維修補貼計畫任務應在當年9月底前完成,申報工作應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審核工作應在次年三月底前完成,資金撥付工作應在次年4月份完成。

第八條 職責分工

殘聯負責本市農村殘疾人危舊房翻建維修補助的審批、管理、編制財政預算等工作;財政部門對農村殘疾人危舊房翻建維修補貼支出範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殘疾人戶《北京市農村居民住房救助審批表》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 監督管理

各級殘聯應加強對農村殘疾人危舊房翻建維修補助工作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人員營私舞弊、濫發補助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並追回所發補助金。申請住房救助的殘疾人家庭採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住房救助補貼的,區縣殘聯部門取消其相關救助待遇,追回已享受補助金。
第十條 附則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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