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殘疾人職業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促進和穩定殘疾人就業,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8號)、《關於印發〈北京市職業培訓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京人社辦發〔2009〕5號)等規定,結合北京市殘疾人培訓工作實際,北京市殘聯、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暫行辦法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暫行辦法
- 主辦機構:北京市殘聯、人力社保局、財政局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培訓,是指以提高殘疾人職業技能水平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為目的的職業指導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以及職業能力培訓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具有本市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男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未滿50周歲(不含在校學生)自願參加職業培訓的殘疾人。
第四條殘疾人參加以下培訓為免費培訓:
(一)各級殘聯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組織的殘疾人職業培訓;
(二)各級殘聯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委託培訓機構或與用人單位聯合舉辦的殘疾人職業培訓。
第五條城鎮登記失業殘疾人和農村轉移就業殘疾人,按照《關於印發〈北京市職業培訓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京人社辦發〔2009〕5號)的規定,每年可結合自身條件和就業需求,參加一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職業培訓補貼標準、考核、資金申請及撥付程式等按照《關於印發〈北京市職業培訓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
城鎮登記失業殘疾人和農村轉移就業殘疾人享受本條第一款免費培訓政策取得結業或職業資格證書後6個月內未實現就業的,當年再到市殘聯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殘疾人職業培訓機構參加一次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培訓費標準的90%給予培訓補貼。
第六條在職殘疾人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培訓後,為提高職業技能水平,參加從事的職業(工種)培訓並取得高一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每取得一次高一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培訓費標準的60%給予補貼;在職殘疾人參加本人從事的職業(工種)之外的職業資格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培訓費標準的50%給予補貼。
(一)參加培訓的機構必須為市殘聯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殘疾人職業培訓機構;
(二)在職殘疾人享受培訓的補貼次數最多不超過3次。
第七條殘疾人職業培訓費補貼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殘疾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殘聯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1.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殘疾人證”;
2.城鎮失業殘疾人,提交“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
3.農村轉移就業殘疾人,提交“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
4.在職殘疾人,提交所在單位開具的在職和從事崗位的證明。
(二)初審。街道、鄉鎮殘聯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將符合補貼條件殘疾人的《申請審批表》等有關證明材料報區縣殘聯;不符合初審條件的,在其《申請審批表》相應欄內註明原因退還給申請人。
(三)審批。區縣殘聯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並將《申請審批表》退還街道、鄉鎮殘聯。由街道、鄉鎮殘聯將審批情況通知申請人。
(四)補貼資金的領取。申請人應在培訓結束後3個月內,將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培訓機構開具的培訓收費憑證原件、複印件(證書原件經審核後退回)上報給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殘聯。街道、鄉鎮殘聯在30個工作日內將培訓費補貼發給申請人。
第八條殘疾人免費培訓和職業培訓補貼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從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由市殘聯或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展的殘疾人培訓,從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
第九條市、區縣殘聯應加強對殘疾人培訓補貼資金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殘疾人培訓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騙取資金的,除追回全部資金外,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北京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學費補貼暫行辦法》(京殘發〔2001〕43號)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