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殘疾人自主創業補貼實施細則

《北京市殘疾人自主創業補貼實施細則》是北京市施行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殘疾人自主創業補貼實施細則
  • 施行地點:北京市
北京市殘疾人自主創業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自主創業,是指殘疾人勞動力通過創辦經濟實體、社會組織等形式實現就業。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成立個體工商戶、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生產經營主體;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各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勞動年齡內(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的殘疾人勞動力實現自主創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享受自主創業補貼:
(一)取得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且法定代表人為殘疾人本人;
(二)按規定繳納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
(三)實際經營(運行)滿1年,且持續經營(運行)的。
第三條 殘疾人勞動力自主創業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可按以下標準申請享受自主創業補貼:
(一)取得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的,按最高不超過4萬元的標準享受自主創業補貼,之後持續經營(運行)每滿1年,可再次按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標準享受自主創業補貼;
(二)取得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按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標準享受自主創業補貼,之後持續經營每滿1年,可再次按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標準享受自主創業補貼;
(三)取得多個證照的按其中一種證照申請享受補貼;
(四)殘疾人申請享受自主創業補貼,原則上總次數最多不超過3次(含)。
第四條 首次申領補貼應在實際經營(運行)滿1年後,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民政部門註冊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次申領的,應在上次申領滿1年後的6個月之內。
殘疾人勞動力按照本細則申領過自主創業補貼後,新辦經濟實體或社會組織且持續經營(運行)滿1年的,以取得相關證照的註冊登記之日計為上次申領補貼時間,按本細則關於享受補貼次數和再次申領補貼的規定,申請享受相關補貼。
殘疾人勞動力依據《關於印發<北京市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個體就業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殘發〔2009〕25號)有關規定,已享受扶持,仍持續經營(運行)的,以本措施實施之日計為上次申領補貼時間,按本細則關於享受補貼次數和再次申領補貼的規定申請相關補貼。
未在規定期限內申領補貼的,視為自行放棄,不再給予補貼。
第五條 殘疾人勞動力應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殘聯申領補貼,填寫《北京市殘疾人自主創業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副本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三)所創辦的經濟實體、社會組織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或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參保人員繳費信息)》;
(四)實際經營(運行)期間的納稅材料;
(五)購置經營(運行)設施設備、生產材料和場地租賃等資金投入票據;
(六)區殘聯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街道(鄉鎮)殘聯受理申請後進行初審,在《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後報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街道(鄉鎮)殘聯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後,報區殘聯審批。
區殘聯審批批准後,由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補貼資金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發放給申請人。街道(鄉鎮)殘聯應及時將審批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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