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連浩特市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個體就業實施辦法

《二連浩特市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個體就業實施辦法》是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辦法。

二連浩特市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個體就業實施辦法
為鼓勵殘疾人自主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促進殘疾人多渠道就業,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第488號令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扶持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自主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的失業殘疾人。
二、扶持標準
1、對自主創業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殘疾人,按照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扶持。
2、對從事個體經營(含農牧區旅遊經營)實現就業,並取得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殘疾人,按照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標準給予扶持。
3、對進入市場從事個體經營或由社區安排,在社區內從事個體經營或便民服務的殘疾人,按照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標準給予扶持。
三、申請扶持條件
1、在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了求職登記;
2、有固定的經營或服務場所,並有一年以上的場地租賃契約(服務協定);
3、應屆畢業的殘疾大學生自主創業優先考慮。
四、申辦程式
依照自願申請的原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到居住地社會服務管理中心殘協或蘇木殘聯填寫《二連浩特市殘疾人自主創業個體就業扶持申請審批表》,申請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說明自主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便民服務的項目、時間、地點、資金投入和申請扶持的金額、用途等情況的書面申請;
2、殘疾人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殘疾人證》原件及複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進入市場從事個體經營的證明,在社區從事個體經營、便民服務的證件;;
4、申請場地租賃費扶持的,還須出具場地租賃契約(協定)和租賃場地票據;
5、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材料。
五、辦理時限
社區社會服務管理中心殘協、註冊或經營地點進行實地核查,並在《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加蓋公章後,報至殘疾人就業管理服務中心。殘疾人就業管理服務中心自接到社區(殘協)或蘇木(殘聯)提交的殘疾人扶持申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建議,並報殘疾人聯合會理事會審批。
六、資金申領
經批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殘疾人,由殘疾人本人帶身份證、戶口本、殘疾人證和場地租賃票據等,到殘疾人就業管理服務中心領取資金,並在《自主創業個體就業殘疾人扶持資金髮放登記表》簽字。
七、經費保障及有關要求
1、二連浩特市自主創業個體就業殘疾人扶持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2、每位申請扶持資金的殘疾人不能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補貼資金,如存在騙取扶持資金的,除追回資金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本辦法暫不考慮重度智力、精神和臥床等殘疾人。
九、本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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