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殘疾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優惠政策暫行規定

新余殘疾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優惠政策暫行規定是為鼓勵殘疾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並幫助解決原從事“殘疾人專用車”客運的殘疾人的生產、生活困難,按照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規定明文
第一條 為鼓勵殘疾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並幫助解決原從事“殘疾人專用車”客運的殘疾人的生產、生活困難,按照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人標準,並持有全國統一核發的《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均享受本暫行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條 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履行公民義務,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努力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政府、社會、企事業單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本著就近、就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地安排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
第五條 努力開發社區就業崗位,鼓勵和支持殘疾人採取靈活多樣的就業形式,在社區實現就業。
第六條 各級殘疾人機構要與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密切合作,為殘疾人就業服務提供專門視窗,將本地所有有求職願望的殘疾人登記入冊,免費辦理求職登記,免費諮詢,免費求職指導。儘可能收集適合殘疾人就業的信息,優先推薦就業。對需要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各級就業培訓機構,要提供方便,積極組織培訓;可以參加技能鑑定的,要優先安排參加。
第七條 鼓勵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凡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部門應優先免費辦理營業執照,並酌情減免個體工商管理費,稅務部門應優先免費辦理稅務登記及按規定減免稅收,其它行政部門及事業單位免收可免的各項收費(如衛生服務費等)。
第八條 鼓勵殘疾人在農村開展種養殖業。凡以種養殖業為主要生活來源,且種植規模在20畝以上(含20畝),或年養禽1萬羽以上,或年養豬200頭以上,或年養羊100頭以上,或水產規模在30畝池塘以上的,其用於種養殖業的商業貸款,貸款金額5萬元以內,由市政府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貼息,貼息年限為二年。
第九條 加大對殘疾人創業資金扶持力度。殘疾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且自籌資金不足的,只要有明確的經營項目,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小額貸款擔保中心予以受理。貸款額度不超過5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一次。
第十條 企事業單位或其它組織在下崗分流中儘量避免安排殘疾職工下崗。對只靠本人工資收入維持家庭生活的殘疾職工,非因單位撤銷、解散、停產、破產,一般不得安排下崗。
第十一條 對城鄉“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義務人或有撫養義務人而無撫養能力)殘疾人,符合五保條件的一律實行五保,並優先安排進敬老院、福利院;對城市“三無”殘疾人給予重點救助,並逐步過渡到由縣區社會福利院集中供養。
第十二條 凡吸納原從事“殘疾人專用車”客運的殘疾人就業的企業,由市政府給予補貼:
一企業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的,按照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殘疾人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期限與勞動契約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
二企業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的,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期限與勞動契約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安排就業後,應按月支付工資,月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 切實保障原從事“殘疾人專用車”客運的殘疾人家庭基本生活。凡家庭生活困難,且符合低保政策條件的,全部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第十四條 取締現有無證占道經營的擦鞋攤點,由市城管部門定點後,優先提供給原從事“殘疾人專用車”客運的殘疾人持證、統一著裝經營。
第十五條 有求職意願的殘疾人可到各級殘疾人機構免費求職登記,免費推薦、幫助辦理各種就業手續。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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