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補貼實施細則

《北京市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補貼實施細則》是北京市施行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補貼實施細則
  • 施行地點:北京市
北京市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 具有本市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的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等學校(含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企業舉辦的技工學校)殘疾人學生(以下簡稱殘疾人學生)在畢業學年內實習或畢業一年內見習,接收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的用人單位和實習見習的殘疾人學生,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實習見習補貼:
(一)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前,向戶籍所在地的區殘聯提出申請,並經區殘聯審批同意;
(二)用人單位與殘疾人學生、殘疾人學生戶籍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簽訂《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協定》;
(三)殘疾人學生有明確的實習見習崗位;
(四)殘疾人學生一個月內實習見習時間,應在10個工作日(含)以上。
第二條 接收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的用人單位,可按所接收殘疾人學生每人每月2000元的標準,享受最長不超過6個月(含)的實習見習補貼;實習見習的殘疾人學生,可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標準,享受最長不超過6個月(含)的實習見習補貼。
每名殘疾人學生原則上只能享受一次實習見習補貼。
第三條 用人單位和殘疾人學生應在實習見習期滿後60個工作日內,向殘疾人學生戶籍所在地的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實習見習補貼,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殘疾人學生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以及《學生證》或《畢業證》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二)用人單位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接收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申請審批表》)和《北京市用人單位接收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補貼殘疾人學生花名冊》;
(三)殘疾人學生提交《北京市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殘疾人學生申請審批表》);
(四)區殘聯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殘疾人學生應按規定期限申領實習見習補貼。未在規定期限內申領的,視為自行放棄,不再給予補貼。
第五條 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對用人單位和殘疾人學生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在《用人單位申請審批表》《殘疾人學生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後報區殘聯審批。
區殘聯審批批准後,由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用人單位的補貼資金撥付申請單位,將殘疾人學生的補貼資金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發放給申請人。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將審批結果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和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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