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就業創業促進條例

《四川省就業創業促進條例》經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3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就業促進、創業促進、服務與管理、職業教育和培訓、就業援助、法律責任、附則8章60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就業創業促進條例
  • 頒布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法規
  • 通過時間:2017.09.22
  • 施行時間:2018.01.01
公告,條例,相關報導,

公告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93號
《四川省就業創業促進條例》(NO:SC12276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6次會議於2017年9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9月22日

條例

四川省就業創業促進條例
(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6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就業,鼓勵創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就業創業促進及其相關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省實施就業優先發展戰略,堅持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以創業帶動就業,多渠道擴大就業。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自主擇業創業的權利。
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就業創業觀念,提高就業創業能力。
第五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公平的就業機會和平等的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擴大就業和推進創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創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對就業創業促進和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就業創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完善就業創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各成員單位職責,強化各部門分工協作,加強各項政策、資源、信息整合,及時研究和妥善解決就業創業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實施就業創業促進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將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統籌推進高校畢業生及就業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就業創業目標任務,作為對政府相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內容,可以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成效評估。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就業創業促進工作,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承擔就業創業促進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就業創業促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群團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政府開展就業創業促進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就業創業政策宣傳、就業失業統計、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和返鄉創業等與就業創業促進相關的基礎性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成立由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勞動者代表以及企業、教育培訓機構、金融機構代表等組成的促進就業創業諮詢委員會,為政府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提供諮詢建議。
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就業創業促進法制及政策宣傳,加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一條 對在就業創業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就業促進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經濟政策、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帶動就業的評估機制,綜合評價對就業崗位、就業環境、失業風險等帶來的影響。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完善多元化產業體系,支持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中小微企業和新興業態發展,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創業促進工作目標,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創業補助資金。
就業創業補助資金的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就業創業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完善高校畢業生職業指導、就業信息和就業幫扶等綜合服務平台,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小微企業、社會組織就業,靈活就業和應徵入伍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學費補償、學費資助、助學貸款代償、優撫安置等優惠政策。
政府可以通過購買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用於安排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就業。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組織離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參加見習。
對接收見習畢業生的單位按照規定給予就業見習補貼,依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鼓勵見習單位優先錄用見習畢業生,對見習期滿留用率較高的,可以按照規定提高見習補貼標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推進區域經濟發展與城鎮化建設,應當將本地區農村勞動者就業作為重要內容,組織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健全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工資支付、社會保險、子女就學等制度,保障其享有公平的勞動條件及就業待遇。
第十八條 有扶貧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就業促進與扶貧工作緊密結合,制定並實施就業扶貧政策,促進貧困地區勞動者就地就近就業或者轉移輸出就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實施與非全日制用工等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關係調整、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政策,為靈活就業的勞動者提供支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制定支持企業穩定崗位的政策,對失業問題突出的地區、行業、企業,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等情況的就業援助預案,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時,按照規定啟動就業援助預案。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就業協調發展戰略,促進不同地區的就業水平、公共就業服務能力等方面均衡發展。
支持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區、貧困山區制定和實施更加優惠的就業扶持政策,擴大和穩定就業。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吸納勞動者就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國家規定的稅費優惠;
(二)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三)小微企業可以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及財政貼息;
(四)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五)其他扶持政策。
第三章 創業促進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勞動者自主創業,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立項、審批、辦證等程式,為勞動者自主創業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或者支持工業、農業、科技等各類園區開闢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建立具有創業指導、項目孵化、項目推介、融資服務等功能的創新創業公共平台,並根據入住實體數量和孵化效果等,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助。
對在政府投資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內的創業者,按照規定減免一定期限的場地、設施設備使用等費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創業項目徵集、評估、推介制度,組建創業項目資源庫,定期發布創業項目信息,引導勞動者創業。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拓寬創業投融資渠道,運用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支持創業活動,壯大創業投資規模。支持投資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為各類創業主體提供投資、信貸、擔保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建立創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和激勵機制。有關部門、經辦銀行、擔保機構應當最佳化、簡化創業擔保貸款審批手續和服務流程,為小微企業、創業者提供創業擔保貸款服務。
對符合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的貸款對象,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貼息。
對提供創業貸款、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業績突出的經辦銀行、擔保機構等,可以給予獎勵補貼。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創業培訓工作,提高勞動者創業能力。
對有創業意願的勞動者參加創業培訓的,按照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有利於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社會組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創業者提供創業信息、培訓和交流平台等服務。
支持開展創新創業賽事及各項公益活動,對優秀創業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第三十條 勞動者自主創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等扶持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自主創業者給予獎勵補貼。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完善統一規範、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及相關設施建設,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按照規定設立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建立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
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就業創業服務計畫,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的就業創業促進相關事務。
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從事就業援助、就業失業登記、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託,負責殘疾勞動者的就業、失業登記工作,為殘疾勞動者提供就業創業服務,接受本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各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聯網、資源共享。
第三十五條 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設綜合性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場所,公開服務項目、服務流程等內容,按照規定的服務標準和程式開展服務,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和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免費提供以下服務:
(一)就業創業法律法規及政策諮詢;
(二)創業項目推介、創業指導、跟蹤扶持等公共創業服務;
(三)職業指導、職業介紹服務;
(四)職業供求信息、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職業培訓、創業培訓信息發布;
(五)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六)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備案等事務;
(七)其他公共就業創業服務。
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和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錄用勞動者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及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所在地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或者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辦理登記手續。
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的勞動者,由本人到所在地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或者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意願、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或者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辦理失業登記。
第三十八條 就業失業登記實行全省統一憑證,用於記載勞動者就業、失業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勞動者憑登記憑證享受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和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就業失業登記憑證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統一製作。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統計部門依法開展人力資源和就業、失業狀況調查統計工作,並依法公布。
統計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相關調查統計、登記時,有關部門、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鼓勵用人單位向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或者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報告空缺崗位。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職業中介、職業培訓、創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等機構開展就業創業服務工作的情況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章 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發展職業教育,建立健全職業培訓體系,制定並實施職業能力開發計畫,規劃和建設實訓基地。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職業教育和培訓以及實訓基地建設,鼓勵勞動者參加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和引導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退役士兵、殘疾人,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者勞動預備制培訓,並按照規定免收培訓費用或者給予補貼。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能力扶貧、智力扶貧,加強貧困地區、民族地區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開設包括職業道德及行為規範、職業規劃和就業創業指導等內容的課程,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創業觀念,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創業精神。
第四十五條 職業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等培訓機制,採取訂單培訓、定向培養等方式,為用人單位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
第四十六條 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實習制度,落實實習經費,按照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計畫,組織學生進行與專業相關的學習實踐活動,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就業能力和創造能力。
學生參加實習前,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實習協定,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頂崗實習的,還應明確實習報酬及支付方式。
鼓勵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提供實習場所、實習崗位和實習指導教師,接收學生實習。對企業接收學生實習並支付實習報酬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教育和培訓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用於職工技術技能培訓、繼續教育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等方面。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選拔、培養、評價、使用、激勵、保障機制,建立高技能人才培養示範基地,開展職業技能競賽,促進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第六章 就業援助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健全就業援助服務體系,將就業援助工作納入就業創業促進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的大齡、殘疾、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低收入家庭等人員,以及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和農村貧困勞動者等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
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就業困難人員申報登記制度和信息資料庫,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動態管理。
就業困難人員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申請就業援助,經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確認,納入就業援助範圍。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下列公益性崗位,由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並優先招用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
(一)政府及其部門行使公共管理職能設定的輔助性崗位;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服務性崗位;
(三)政府及其部門組織社會公益活動產生的臨時性崗位;
(四)政府開發的其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認定就業援助基地,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公益性崗位、就業援助基地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第五十三條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縣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就業援助服務,確保該家庭至少一人實現就業。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錄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就業。
第五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就業困難人員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及其他社會保險賠償提供法律援助等相關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和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未依法提供就業創業服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或者個人騙取就業創業補助資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追回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機構、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四川省就業創業促進條例》已於2017年9月22日經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據悉,《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四川省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的重要舉措,標誌著四川省就業創業促進工作步入了依法管理的新時代。
四川新聞網記者了解到,《條例》共八章六十條,除總則、附則外,分為就業促進、創業促進、服務與管理、職業教育和培訓、就業援助、法律責任六個部分。《條例》在細化、實化和完善上位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緊貼時代特徵、順應發展要求、定位工作重心,突出四川特色,特別將創業促進納入了法制軌道,對重點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和貧困地區就業扶貧等方面作出了一些突破。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面。
一是確立了就業優先發展戰略和促進就業創業的基本方針。《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我省實施就業優先發展戰略,堅持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以創業帶動就業,多渠道擴大就業”,突出了就業工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闡明了創業帶動就業的重要作用,指明了就業促進的發展方向,與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對就業創業促進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強化責任,建立完善就業創業促進工作機制。《條例》根據上位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大政方針,強化了我省各級政府在促進就業創業工作中的職責,明確了我省就業創業促進的工作機制:一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將擴大就業和推進創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優先予以保障;二是建立就業創業促進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各項政策、資源、信息整合,明確責任、分工負責、齊抓共管,及時研究和妥善解決就業創業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三是建立實施就業創業促進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成效評估,並明確了重點考核內容。
三是堅持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建立完善就業促進政策支持體系。《條例》對國家和我省行之有效的就業促進政策措施進行了整合集成和豐富完善,主要包括產業支持、財政支持、信貸支持、稅費優惠、鼓勵用人單位穩定崗位和吸納就業等政策,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支持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和貧困山區的就業創業工作,鼓勵靈活就業以及統籌做好城鄉、區域就業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並高度關注高校畢業生就業和貧困地區就業扶貧工作,明確了鼓勵、支持、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小微企業、社會組織等多渠道就業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對就業扶貧也做出了具體規定,要求“有扶貧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就業促進與扶貧工作緊密結合,制定並實施就業扶貧政策,促進貧困地區勞動者就地就近就業或者轉移輸出就業”。
四是鼓勵創新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為充分體現和尊重勞動者的創業精神,激發勞動者創新創業活力,發揮創新驅動創業、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條例》設定“創業促進”專章,對創新創業公共平台建立、創業孵化園區建設、創業項目評估推介、創業擔保貸款及財政貼息、創業培訓、創業補貼、創業獎勵、稅費減免等鼓勵創新創業的政策、制度、服務保障方面,在全國率先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五是著力發揮市場對人力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建立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條例》遵循上位法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培育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我省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制度;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基層服務平台的職能職責、服務場所、業務範圍、信息化建設等進行了規範,對實施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制度和就業失業登記制度作出了規定,對各類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服務活動開展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予以了明確。
六是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教育培訓制度,全面提高勞動者的就業創業能力。為鼓勵城鄉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提高就業創業能力,《條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建立健全覆蓋城鄉、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體系,制定實施職業能力開發計畫,建設公共實訓基地,實行勞動預備制培訓制度,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對建立市場導向的人才培訓機制、培養方式、學生實習實訓制度以及企業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作了規定。《條例》特別重視培養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創業觀念,要求“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開設包括職業道德及行為規範、職業規劃和就業創業指導等內容的課程,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創業觀念,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創業精神”。
七是關注關愛睏難民眾,建立並實施就業援助制度。為了幫助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條例》在上位法的基礎上,細化了就業援助制度。明確將就業援助工作納入政府就業促進目標責任考核;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實名登記制度和信息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精準幫扶;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認定就業援助基地安置困難人員就業,並給予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建立零就業家庭崗位援助制度,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規定了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