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24年4月11日,北京市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公布,主要舉措和成效第五點為依法預防處置重大突發事件,指出:推進應急管理制度體系建設,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一法一條例”實施情況報告。
條例修訂
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修訂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維護城市安全運行,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首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和有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覆蓋全體人員、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全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配備監督檢查人員,做好本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研究部署、指導協調、督促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
制定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運行安全保障。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本條例,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市、區應急管理、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務、市場監督管理、園林綠化、農業農村和人防等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培養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相關技能培訓內容。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支持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工藝的推廣套用和管理數位化、智慧型化轉型,推進安全生產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 本市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指導、規範有關安全生產服務機構依法開展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諮詢、宣傳和培訓等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活動。
本市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參與安全生產標準的制定,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提供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諮詢等服務,推廣套用安全生產的先進技術,提升行業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二條 本市建立健全區域安全生產協同工作機制,協同推進京津冀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建設,加強一體化應急救援,推動京津冀安全生產協同發展。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定期組織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依法不需要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小型、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向從業人員通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組織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並加強對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組織制定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三)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四)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七)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小型、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可以制定綜合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從事危險作業或者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制定專項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設定的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現安全管理、設備設施、作業現場和操作過程等的標準化,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並專項用於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
(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和維護;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五)重大危險源監控;
(六)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八)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或者救援服務;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
第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人數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以外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並依法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考核,並提出獎懲意見。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開展或者委託第三方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生產安全事故案例;
(六)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規定,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設備、設施應當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安裝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安全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得違反規定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本市執行國家生產安全工藝、設備淘汰目錄。
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國家目錄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擬訂本市淘汰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納入國家和本市淘汰目錄的工藝、設備。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一)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制定安全風險辨識程式和方法,全面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和評估;
(二)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梳理,確定安全風險等級;
(三)從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
(四)建立安全風險公告制度,告知從業人員安全風險基本情況和防範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本市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系統,如實填報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情況。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業、領域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標準,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責任、實現有效管控,加強新興行業、領域以及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等的安全風險辨識。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關於危險作業管理的規定,以及有關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懸吊、挖掘、油罐清洗、建設工程拆除、高處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作業方案,按照本單位內部批准許可權審批;
(二)安排負責現場管理的專門人員,確認現場作業條件、作業人員的上崗資質、身體狀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三)落實安全交底和技術交底,向作業人員詳細說明作業內容、主要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內容;
(四)配備與現場作業活動相適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以及相應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裝備;
(五)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或者撤出作業人員。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的,應當遵守有關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維護,確保全全、牢固;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同一建築物內的多個生產經營單位共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委託協定承擔管理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受委託對商務樓宇、商業綜合體進行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協調、配合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及時告知安全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二)對消防設施、充電樁、電梯等易於發生安全風險的共用設備、設施和部位開展日常巡查,發現有安全風險隱患的,及時設定警示標誌,採取必要措施排除隱患或者向有關單位報告;
(三)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及時勸阻、制止,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採購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和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由專人管理。
第三十三條 供水、排水、污水處理、供電、供氣、供熱、垃圾處理、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管線施工和運營單位,應當加強設備、設施日常維護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定期開展巡查和運行安全評價,及時排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在供水、排水、污水處理、供電、供氣、供熱、垃圾處理、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查詢有關地下管線情況,會同市政基礎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做好地下管線安全防護工作。
鼓勵採用新技術提高監測預警能力,及時發現和處置危害管線運行安全的行為,保障基礎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四條 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遊區(點)、客運車站、網咖等公眾聚集場所,電動車集中充電場所,以及室內體驗、競技類新業態,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改變經營場所建築的主體、承重結構和消防設施;
(二)按照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設定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並確保暢通;
(三)按照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配備應急廣播、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安裝必要的安全監控系統,並確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
(五)有關負責人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
(六)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七)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承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應當制定符合規定要求的活動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搭建的構築物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標準,並委託評估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活動舉辦期間,承辦單位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證活動場所的設備、設施安全運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人員聚集時,承辦單位應當採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的功能。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等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作業場所公示、書面告知、答覆、教育培訓等方式將涉及安全生產的下列事項告知從業人員:
(一)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
(二)已採取的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
(三)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從業人員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了解前款規定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施工作業規程,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參加應急演練,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及時報告。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現場統一指揮,配合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從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應當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三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由生產經營活動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並接受監督。
第四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統籌轄區力量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日常巡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本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督察考核制度,對市有關部門、各區及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督察考核。考核結果納入績效考核。
第四十三條 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組織擬定安全生產地方標準、管理規範,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推進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地方標準的制定工作。
第四十四條 在本市舉辦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市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可以制定專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執行專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相關重點行業、領域、區域生產經營單位在重要會議、重大活動、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隱患排查治理、應急值守、物資儲備等。
第四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備案制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市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推動危險化學品集中管理體系建設,加強教育、衛生、體育、科技等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鼓勵生產經營單位通過本市危險化學品信息平台開展危險化學品交易活動,實現危險化學品全過程可追溯。
第四十七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危險化學品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執行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 在重大危險源、高壓輸電線路和輸油、輸氣管道等場所和設施的安全距離範圍內,規劃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
對已有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經安全評估採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應當責令限期消除,在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並督促落實。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備、設施;隱患消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五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權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及其網站,來信來訪等形式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收到舉報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不得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
本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信息網路平台,及時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政策和措施等信息服務,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市安全生產狀況。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信息溝通制度,互相通報有關安全生產政策和執法監督信息;採取多種形式,及時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和措施告知生產經營單位,並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行業協會應當配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做好有關安全生產信息的宣傳工作。
第五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對安全風險較低、信用良好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採取減少抽查比例、降低檢查頻次等差異化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的記錄、歸集、套用和公開,對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法信息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依法採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並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第五十四條 本市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統籌、規劃、推動多層次、多主體的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救援服務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具體辦法由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需要應急救援,可以委託前述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應急救援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隊伍依法承擔應急救援服務,也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社會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活動。對接受委託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的,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五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
(二)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三)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式;
(四)緊急處置措施方案;
(五)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練;
(六)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儲備;
(七)經費保障;
(八)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單位負責人等應當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並及時採取措施救治受傷人員;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的,應當及時將受傷人員送至醫療機構救治。
第五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情況,並將有關情況報告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或者第二十條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第五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執行專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執行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第六十四條 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六章六十六條,分為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其中創新設定條款24條;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細化調整條款24條。《條例》的主要創新點是在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基礎上,聚焦影響首都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抓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強化政府監管責任。
一是明確了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原則,突出核心價值理念。條例明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的領導,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二是織緊織密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形成全覆蓋的長效機制。為了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效能,促進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此次修改條例,重在健全監管體系,明確監管責任,堵住監管漏洞,疏通監管堵點。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明確了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管;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管;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明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管部門。
三是壓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和發展是一體之兩翼、驅動之雙輪。關於單位主體責任的制度設計,力求平衡好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與開展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關係。一方面,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還明確了主要負責人、專職分管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的具體職責。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另一方面,在確保全全生產的前提下,對小微企業和安全風險較低、信用良好的生產經營單位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這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最佳化營商環境。
四是明確了針對新業態的安全生產要求,強化對新風險源的防範。當前,北京市傳統和新型生產經營方式並存,各類事故隱患和安全風險交織。這次修法進一步完善了對公眾聚集場所等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要求,同時,也回應了一些社會關注的安全生產問題,“圖之於未萌,慮之於未有”。例如,在調研中有關方面提出,現行法律、法規對電動車充電場所和密室逃脫等新業態的安全生產責任缺乏規範,而隱患頗多。修改條例時,反覆研究並多方聽取意見,結合此類業態的特點,在第三十四條中明確了對電動車集中充電場所及室內體驗、競技類新業態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要求。這裡所說的室內體驗、競技類新業態,涵蓋了目前市場上流行的密室逃脫、桌面遊戲、VR體驗等各類新型室內娛樂項目。
五是加強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確保應急救援到位。結合北京市安全生產形勢要求,補充、完善了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規定,形成比較完整的制度框架,包括: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統籌規劃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鼓勵建立社會化應急救援隊伍;針對不同類型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相關要求;政府的應急救援隊伍依法承擔應急救援服務,政府可以委託社會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並給予必要的支持。
六是根據解決問題的需要設定法律責任,使法規有用有效、便於執行。安全生產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體系完備,法律責任設定較為全面、具體。此次修改條例,立足“小快靈”定位,從北京實際出發,針對生產經營單位不履責、未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未執行北京市危化品禁限控措施等行為補充、細化了部分法律責任條款,而不是簡單重複照抄上位法的內容。在具體適用中,執法部門應當依據上位法並結合本條例,對相關違法行為予以處理。